1. 国际法船旗国
船旗国是国际法的《海洋公约法》第二十四条沿海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沿海国的保护权、 第二一七条船旗国的执行的内容。
2. 缔约国,船旗国,港口国,沿岸国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3. 船旗国法的适用范围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出票地法,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为有权占有,指对违约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许多行为是作为要约还是作为要约邀请肯定还将争论下去。只不过仅指明合同的类型。
本题考查的是船舶公海航行悬挂船旗规则 2.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 3.临检权和紧追权 临检权:首先,才具有效力。也即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法,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b.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 最后。
4. 船旗国法通常可用于解决
船旗国法,即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所属国度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以为是用来处理海事法律冲突的具有决议性的法律,船旗国法原则也构成了海事冲突法中最根本的法律选择原则。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一切人(或船东)按照某一国度的船舶登记规则进行登记,获得该国签发的登记证书,悬挂该国国旗飞行,使船舶从属于登记国的一种法律身份。它标明了船舶与其登记国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媒介或纽带就是船舶国籍。
5. 船旗国巴拿马
1.甲板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需要证书:相应职位的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培训合格证书(也就是4小证,驾驶员还有雷达标绘合格证书,大副和船长还要有高级医护证书以及保安员证书,保安员证书要看船东的具体要求),体检证书、黄皮书、护照、海员证(这4个证书在远洋时必须具备),gmdss证书(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船旗国海员证(例如巴拿马籍货轮);如果你在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就还需要相应的特殊培训证书。一些大公司还要求大副和船长有‘大型船舶操纵证书’。
水手只需要适任证书,四小证,船员服务簿,体检证书、黄皮书、护照、海员证(这4个证书在远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船旗国海员证(例如巴拿马籍货轮);如果你在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就还需要相应的特殊培训证书。
大厨和服务员不需要相应的适任证书,其他的除了特殊培训证书只需要其中的安全操作证书外,其余都一样。
2.轮机部:轮机部都是一样的,轮机员和机匠都是需要相应职位的适任证书,四小证,船员服务簿,体检证书、黄皮书、护照、海员证(这4个证书在远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船旗国海员证(例如巴拿马籍货轮);如果你在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就还需要相应的特殊培训证书。电机员可以没有适任证书,具体要看相关的要求。
6. 国际法船旗国管辖
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有不少相同之处,但两者又有许多差异,主要区别在于:
过境者有所不同。过境通行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包括潜艇水下潜行通过和军用船舶飞机的通过。而无害通过则主要适用于非军用船舶,军用船舶通过要受到限制,即使在沿岸国同意的情况下外国潜艇通过也须上浮水面并展示国旗,无害通过不适用于外国航空器。
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沿岸国对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拥有较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更广泛的管辖权,公约对外国船舶
在无害通过时所规定的义务,要更严格、具体。相反,船旗国对过境通行是介于无害通过与航行自由之间的航行制度,它既保持了沿岸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又使过境
船舶和飞机享有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群岛海道通行权
(1)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虽为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但该海峡是由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的,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7. 缔约国和船旗国
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公约首次规定了国际上可以接受的船员的最低标准,对于统一世界各主要航运国家关于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的标准起到了巨大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的发展及航运业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着手对1978年STCW公约进行全面的修改,1995年缔约国大会通过该修正案(以下称“95修正案”),95修正案于1997年生效。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95修正案生效后,公约又进行了多次修正。95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8. 船旗国法律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9. 船舶 国旗
完全正确!挂在船尾的旗就代表了船舶的船旗国。在哪个国家注册登记就悬挂哪个国家的国旗!
世界范围来讲,因为PANAMA这个国家队船舶登记注册要求条件较为宽松,且各类费用低。所以全世界船舶悬挂PANAMA国旗的最多。
10. 国际法船旗国管辖限制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公海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在公海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的支配和制约。根据公海公约第11条第3款条约,除船旗国之机关外,任何机关不得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纵使借此进行调查亦所不许。23条第7款.倘船舶在公海上被迫停船或被逮捕,而按当时情形紧追权之行使并无正当理由,其因而所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