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渔业船舶国籍证 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变更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以及船 舶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 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4)变更船舶抵押 合同,应交验抵押权登记证书;(5)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 文件。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载人渔业船舶登记 簿,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 书的项目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登记机关核准船籍港变更登记的,还应将船舶登记档案转交给新 船籍港的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向新船籍港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 业船舶登记。
如何办理船舶的注销登记?
依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向船籍港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1)船舶所有权转移;(2)船舶灭失或失 踪满6个月;(3)船舶报废或拆毁;(4)船舶沉没,自沉没之日起一定 期限内未申请打捞。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前,应当通知该船登记的债权人。
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 表,并向登记机关交回下列证书:(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簿;(4)捕捞渔船还应交回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