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行业标准查询)

2022-11-22 18:42 点击:174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行业标准

为您解答船舶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不同的船型。(1) 按用途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在民用船舶中又分为运输船舶、科学调查船、公务执法船、工程船舶、渔船、海洋开发装置等。(2) 按航区可分为海船和内河船。(3) 按航行姿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地效应船等。后四种船型基本上属高性能船舶。(4) 按推进器型式可分为螺旋桨推进船、喷水推进船、明轮船等。(5) 按动力装置种类可分为柴油机推进船、电力推进船、蒸汽动力装置船、燃气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装置船。

2. 船舶行业标准查询

一、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GB5206。1)在色漆和清漆词汇标准的基{HotTag}本术语中,涂料是被这样定义的: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

早期大多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有油漆之称。现合成树脂已大部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故称为涂料。

二、对于上述定义,有以下两点看法:

1、此类材料之所以称涂料不称油漆,更多的是由于油漆品种及类别的发展所致,是因为油漆名称已涵盖不了行业现有的各类产品,而涂料一词可全部覆盖行业的各类产品,使用涂料名称更准确、更科学。

如粉末涂料产品就不宜使用油漆的称谓,涂料与油漆在这里已不可互换。 所以,涂料可涵盖固体的粉末涂料和液体的油漆,而替换却不行,因此标准中的解释并不很到位。

2、标准中对涂料术语中的“注”:即“在具体的涂料品种名称中可用‘漆’字来表示,如调和漆、厚漆等”也有些不妥。

因为实际上“漆”字不但用在具体的涂料品种中,也同样大量地用在涂料的类别中,如丙烯酸漆类、聚氨酯漆类等,还大量用在应用领域的泛指中,如防腐漆、汽车漆、船舶漆等。 其实,除个别情况外,涂料与漆二词就是通用的,它并不特指在具体的品种中才可表示。

三、因此它们的定义可为:

涂料: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绝缘、防腐、标志等)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的总称。包括油(性)漆、水性漆、木器漆、粉末涂料、木蜡油。

油漆:以有机溶剂为介质或高固体、无溶剂的油性漆。

3. 船舶行业标准化现状

1、安全生产AQ 2、包装BB3、船舶CB4、测绘CH5、城镇建设CJ6、新闻出版CY7、档案DA8、地震DB 9、电力DL10、地质矿产DZ11、核工业EJ12、纺织FZ13、公共安全GA14、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GBJ15、供销GH16、国军标GJB17、广播电影电视GY18、航空HB19、化工HG20、环境保护HJ21、海关HS22、海洋HY23、机械JB24、建材JC25、建筑工业JG26、建工行标JGJ27、金融JR28、交通JT29、教育JY30、旅游LB31、劳动和劳动安全LD32、粮食LS33、林业LY34、民用航空MH35、煤炭MT36、民政MZ37、农业NY38、轻工QB39、汽车QC40、航天QJ41、气象QX42、国内贸易SB43、水产SC44、石油化工SH45、电子SJ46、水利SL47、商检SN48、石油天然气SY49、海洋石油天然气SY(10000号以后)50、铁道TB51、土地管理TD52、铁道交通TJ53、体育TY54、物资管理WB55、文化WH56、兵工民品WJ57、外经贸WM58、卫生WS59、文物保护WW60、稀土XB61、黑色冶金YB62、烟草YC63、通信YD64、有色冶金YS65、医药YY66、邮政YZ67、中医药ZY。扩展资料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的行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由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按照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方可使用。

4. 船舶行业标准 强制性要求

船长权力声明是公司最高管理层的承诺,是体系文件的一部分,也应体现出强制性规定的要求。特别是对船长权力和责任的描述,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至少应包含"保证所在船舶执行国内外有关强制性规定及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保证船长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及规则的前提下依法行使其绝对指挥权。

5. 船舶行业标准化建设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6. 船舶行业标准代号

船舶IMO编码即IMO编号,是指国际海事组织的识别码,是船舶名称代码,采用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为依据:

集装箱船舶有很大一部分未在国际海事组织申请登记号,因此,这些船舶也就无法把劳氏船舶登记号作为船名代码,对于这些船舶,仍根据劳氏船舶登记号的编号结构生成其"船名代码"。一旦某船舶申请了国际海事组织的登记号,该登记号即自动取代本标准自行规定的船舶代码而成为船舶的唯一代码,本标准自行规定的代码同时作废。

命名原则

1、本标准规定的船舶名称有两种:第一种为中文名称,第二种为英文名称。

2、集装箱船舶的中文名称采用不超过8位的汉字表示,汉字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不可全用数字和字母表示。

3、集装箱船舶的英文名称采用不超过18个字母表示,中国船舶用英文表示时,每个汉字拼写之间空一个字母位,英文名称中可出现数字和字母,但不可全用数字和字母表示。

编码方法

(1)本标准采用9位数字字母混合码。

(2)代码结构为:X X X X X X X X X

船舶顺序号

船舶建造(登记)年份

标识码

A.在IMO已经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UN,后七位为 IMO NO。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CN,后七位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编号结构,由我国自行编制代码。

C.挂靠我国港口并未在IMO登记的外国集装箱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FC,后七位根据IMO规定的编号结构,,由我国自行编制代码。

7. 船舶行业标准免费下载

CB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六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还有CB*/Z,是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8. 船舶行业标准表示法

?  目前57个吧,另外还有RB认证标准,刚刚批准的,现在只有代号,还没有标准。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包装BB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2船舶CB国防科工委

3测绘CH国家测绘局

4城镇建设CJ建设部

5新闻出版CY国家新闻出版署

6档案DA国家档案局

7地震DB国家地震局

8电力DL国家经贸委

9地质矿产DZ国土资源部

10核工业EJ国防科工委

11纺织FZ国家纺织工业局

12公共安全GA公安部

13广播电影电视GY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4航空HB国防科工委

15化工HG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环境保护HJ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7海关HS海关总署

18海洋HY国家海洋局

19机械JB国家机械工业局

20建材JC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21建筑工业JG建设部

22金融JR中国人银行

23交通JT交通部

24教育JY教育部

25旅游LB国家旅游局

26劳动和劳动安全L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7林业LY国家林业局

28民用航空MH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9煤炭MT国家煤炭工业局

30民政MZ民政部

31农业NY农业部

32轻工QB国家轻工业局

33汽车汽车QC国家机械工业局

34航天QJ国防科工委

35气象QX中国气象局

36商业SB国家国内贸易局

37水产SC农业部

38石油化工SH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39电子SJ信息产业部

40水利SL水利部

41商检SN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

42石油天然气SY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43铁路运输TB铁道部

44土地管理TD国土资源部

45体育TY国家体育总局

46物资管理WB国家国内贸易局

47文化WH文化部

48兵工民品WJ国防科工委

49外经贸WM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0卫生WS卫生部

51稀土XB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52黑色治金YB国家治金工业局

53烟草YC国家烟草专卖局

54通信YD信息产业部

55有色治金YS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56医药YY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7邮政YZ国家邮政局

9. 船舶行业标准火工

条例全文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药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风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0. 船舶行业标准安全标准化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简称ISO,,是一个非政府性的专门国际化标准,是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甲级咨询机构,是国际标准化领域中重要的组织,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中央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成立于1947年2月23日。

ISO负责除电工、电子领域和军工、石油、船舶制造之外的很多重要领域的标准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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