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名标注要求(船舶船名标注要求标准)

2022-11-22 13:18 点击:162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船名标注要求标准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2. 关于船名位置的规范

意思是船舶、船只的名称和排列顺序、所处的位置。

“船”的基本含义为水上交通工具,如船舶、船只。在日常使用中,“船”也常做名词,表示空间交通工具,如太空船。

“名”的基本含义为人或事物的称谓,如名字、名氏;引申含义为起名字,如“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做某事时用来作依据的称号,如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骗钱之实。

“次”的基本含义为第二,如次日、次子、次要;引申含义为质量、品质较差的,如次品、次货;化学上指酸根或化合物中少含两个氧原子的,如次氯酸。

3. 船舶船名标志管理办法

内河船舶船名标识要在船首和船尾的两边,不能一有阻挡的地方,标识的颜色要和船体不一样

4. 船舶船名标注要求标准规范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5. 中国船舶命名规则

01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0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简称ITC证书,该证书也称69吨位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

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

0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04

船员住舱证书

CREW ACCOMMODA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或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并签发。

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5

船舶电台执照

SHIP STATION LICENCE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

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

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称为政府法定法律证书。

06

船舶入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船舶入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船级表明了船舶达到的一种技术状况指标。

船体入级证书主要是指船壳,使用的材料,载重线的勘划,达到什么样的强度,适合在什么样的航区航行,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完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授予该检验机构一定的船级符号。

07

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简称LL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进行检验签发。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开始新的循环。

08

船舶安全构造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简称SC证书,船舶安全构造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载明了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及建造年月,证书表明,船舶的结构和构造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项相关要求,在结构和构造上达到了相关海上安全的技术要求标准。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09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简称SR证书,船舶无线电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所要求的设备及技术功能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有些船级社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有些船级社实行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中国船级社实行的是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010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简称SE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救生设备。

对货船来讲,船舶的实际船员数量不应超过该定员数量,对客船来说,船舶的船员和旅客总数,亦不能超过该载明的人员数量。

011

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公约要求,配备并安装了符合公约要求的防止油污染的相关设备并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技术指标。

作为该证书的支持文件是该证书的附件FORM-A。

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签证,每一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2

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 AIR POLLUTIONS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A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这是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的一种新的国际船舶证书。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船舶产生对臭氧消耗的设备以及对燃料油中的含硫量已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符合规则要求的排放标准。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入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01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

证书内载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种类,包括粪便柜,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的性能,容积,各项技术指标等。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4

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

DERATTING OR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除鼠与免予除鼠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书,其作用是一样的。

除鼠证书是说明该轮经过了除鼠工作,但不保证船上没有老鼠,因此除鼠工作需经常进行并有相关记录,特别是在换发新证书时,必须经过除鼠。

而免预除鼠证书是说明船上没有老鼠,不需要进行除鼠。

绝大部分船上使用的是免预除鼠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由任何一个港口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展期。

现在,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原来的〈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改为〈卫生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的功能方面除了原来的功能外,还增添了对流行性疾病等卫生问题的控制。

仍然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签发。

015

船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副本)

DOCUMENT OF COMPLIANCE(COPY)

简称“DOC”证书,该证书先由发证机关对船公司进行审核,认证,认为该公司已经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进行了管理,并符合规则的要求,然后向船公司签发该证书。

该证书正本一份,由船公司主管部门保存,并负责进行每年的年度审核和签证,每条船上持有一份副本。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审核和签证,(由公司进行)年度签证可提前或推后三个月。

船舶必须持有最新的DOC副本,船舶只有在持有有效的DOC副本情况下,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才有效。

016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简称SMC证书,该证书与公司的DOC 证书相辅相成,签发的依据完全相同。

该证书只有在船公司取DOC证书的情况下,经发证机关对船舶经过审核,认证,认为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向船舶签发. 是船舶按《国际全管理规则》要求,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的证明文件。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取得该证书后2—3年时间,由发证机关进行期间审核,称为“外审”,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外审”虽然不需每年进行,但是必须每年由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即“内审”该证书只有同时持有船公司“DOC“副本情况下才有效。

017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简称ISSC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与《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一起,是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新证书。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审核认证机构代表船旗国政府进行认证、评估和签发。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二年半至三年期间,由认证机构进行期间审核,并对证书进行审核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换证审核,换发新证书。

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一样,五年期间内,每年由船公司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作为《船舶安全证书》的支持文件,与证书一起使用。

018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方式,由船舶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苏伊士运河当局签发,上面载有按苏伊士运河吨位丈量方式得出的苏伊士运河总吨和苏伊士运河净吨等各项专用数椐,作为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发生改变,则长期有效,期间无需检验和签证。

019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PANAMA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巴拿马运河局直接签发或由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代表运河局签发,证书内载有按巴拿马运河局吨位丈量规范丈量出的巴拿马运河总吨和净吨,以及运河局授予的运河识别码,运河吨位,作为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因为巴拿马运河船闸的宽度限制了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规模,所以,如船舶规模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则船舶不需要持有该证书。

如同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一样,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变化,则长期有效,期间不需检验和签证。内载有巴拿马运河专用总吨和净吨及运河识别码。

020

救生筏年度检验证书

SERVICING CERTIFICATE FOR INFLATABLE LIFERAFT

船舶上所配备的救生筏必须每年进行法定的年度检验,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不能延期。

检验部门为由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认可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年度检验证书并附带相应的检验报告作为支持文件。

021

磁罗经自差表

MAGNETIC COMPASS DEVIATION

磁罗经自差是由于船舶本身磁场对磁罗经的影响而使磁罗经产生的误差,是磁罗经航向与真航向之间的罗经差的一部分。

为了尽量减小磁罗经的误差,因此必须每年要对磁罗经进行校正,并对不可消除的罗经误差进行记录制表,置于驾驶室内,以便日常航行中参考和使用。

按要求,磁罗经自差表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校正 人员为有资质的罗经校正师,或有资质的船长或大副。

022

装载固体散货符合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SOLID CARGOE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的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经检验,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可以装运固体散货。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时间规定.,只要船舶规范符合“BC CODE”要求,也可以作为临时证书办理。

023

装运危险品符合证书

DOCUMENT OF COMPLIANCE ---- SPECIAL REQUIREMENT FOR SHIP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明该船可以装运某些级别的危险品。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期限规定,也不需要年度检验和签证.,同时,也可以临时办理。

024

起货设备证书及签证薄

CARGO GEAR EQUIPMENT CERTIFICATE

货船起货设备是指安装于船舶上,用于船舶货物装卸的起重设备,包括吊杆,克令吊,平衡吊,重吊等。

该证书仅对装有起货设备的船舶适应,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进行实际荷重试验,并在起货设备签证簿上进行检验项目签证,作为证书的支持文件。

每四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25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简称CLC证书, 此证书针对不同船舶有两种,两种证书实质完全相同,都简称为CLC证书。

最初仅对油轮有要求,但近几年来,根据公约规则的不断修正,新的条款不断增加,因此,除了油轮以外,非油轮船舶也要求持有该证书。

该证书由船公司向本地政府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海事主管部门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由船公司进行了油污染的保险投保,或提供了其他的担保。

026

美国油污染财务责任证书

VESSEL 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WATER POLLUTION)

此证书是美国政府规定的油污染民事赔偿责任证书,赴美船舶必须办理,由船公司向美国政府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不去美国的船舶不需办理。

该证书在加拿大和巴拿马同样有效。

027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简称SOPEP

该计划是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即MARPOL 73/78的要求所制定。

该计划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船长每到一个港口应如前面所述,在相应部分填写相关内容. 每月对有关器材进行检查,并填入相关栏内。

028

船舶垃圾处理计划

SHIP‘S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 73/78所制定,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副本由船长保存,正本由船舶大副保存并具体负责实施。

029

船舶油类记录簿

OIL RECORD BOOK

船舶油类记录簿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轮机长负责记录和保管,记录的格式为MARPOL 73/78公约法定格式,记录内容包括按照MARPOL 73/78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油类的一切操作过程和污油水的处理经过,包括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等。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0

船舶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

船舶垃圾记录簿作为船舶实施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记录,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大副保管和记录,记录格式为法定格式,记录内容为按照MARPOL 73/78的要求,将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普通垃圾、油类垃圾、塑料垃圾、货舱清扫后的残渣等按类处理方式、数量、时间、地点等,详细记录。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1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

SHIP‘S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相关修正案制定。

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该计划具体由大副保管并负责具体实施。

032

船舶保险单 (正本)

HULL INSURANCE POLICY

一年一份,是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凭证。正本由船舶保存,副本由船公司航运部门保存。

033

船东互保协会入会证明

P&I CERTIFICATE

是船舶加入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证明及保险条款,有效期为一年。

各种收费证明:如方便旗船的船旗国吨税收椐,所去各港口国的吨税收椐。

034

各港口国控制安全检查报告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 REPORT

简称PSC报告,该报告是各港口国控制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报告,实施检查的机构是港口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

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缺陷的船舶,根据缺陷的轻重程度,共有30种处理方式,大体分为;限期整改、开航前整改、滞留船舶。

035

船旗国安全检查报告

FLAG STATE INSPECTION REPORT

这是由船旗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6. 海船船名要求

一,船名标志标写大小:

(1)对于总吨大于等于200但小于5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180mm*120mm,即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笔画粗不小于18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2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9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6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2)对于总吨大于等于500但小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300mm*300mm,即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笔画粗不小于2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15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5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1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3)对于总吨大于等于3000的船舶,字体尺寸应不小于600mm*600mm,即字高不小于600mm、字宽不小于600mm、笔画粗不小于4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40mm。 阿拉伯数字字高和间距与汉字一致,字宽不小于30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大小相协调。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100mm,汉语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300 mm,字宽不小于150mm、文字的间隔不小于20mm。具体应与船舶尺度及汉字大小相协调。

二,标明位置

(1)总吨小于500的船舶

汉字的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120mm、间隔不小于12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180mm、字宽不小于90mm、间隔不小于12mm、笔画粗细不小于18mm;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行距不小于30mm,字母的字高不小于90 mm、字宽不小于45mm、间隔不小于6mm。

(2)总吨大于等于500的船舶

汉字的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300mm、间隔不小于2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阿拉伯数字的字高不小于300mm、字宽不小于150mm、间隔不小于2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汉语拼音位于对应汉字的正下方,与汉字之间的行距不小于50mm,拼音字母的字高不小于150 mm,字宽不小于75mm、间隔不小于10mm、笔画粗细不小于25mm。

7. 船舶船名标注要求标准是什么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渔港隶属关系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具体实施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港渔业船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渔港依其隶属关系按下列权限认定:

  (一)隶属县(含县级市和市辖区,下同)管理的渔港,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二)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渔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三)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港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认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以渔为主、兼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港口,在提出渔港认定方案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依法制定渔港港章。

  渔港港章按渔港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六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划定渔港陆域和水域范围,明确港界,设立界碑。渔港范围一经确定,其性质和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岸线、渔港后勤用地或者设施、围垦渔港水域浅海滩涂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渔港原认定机关批准。

  改变渔港性质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原批准认定渔港的人民政府批准。

  部分改变渔港功能的,由占用者重建被改变部分或者给予相应补偿;改变渔港整体性质的,按照“先建设、后占用”的原则,应当由占用者负责新建相应规模和功能的渔港。

  第八条 经批准认定的渔港应当编制渔港总体规划。渔港总体规划按下列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隶属县管理的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隶属县管理的二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隶属设区的市管理的二、三级渔港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隶属县、设区的市管理的一级渔港总体规划,由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隶属自治区管理的渔港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渔港总体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渔港范围内的土地、水面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渔港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渔港总体规划和渔港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渔港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中外投资者参与渔港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渔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渔港应当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安全导航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港设施的义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以及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渔业航标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和停泊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船舶、车辆和人员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设置明显标识和相应防护设施后,方可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十七条 在渔港水域内禁止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域交通安全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技术条件,取得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或者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经营者不得承造、改装。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第二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

  第二十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禁止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第二十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置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作业,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向渔港水域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妨碍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渔业船舶设计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设计或者未取得渔业船舶建造修理认可证书从事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船舶建造维修经营者擅自承造、改装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的,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造、改装的渔业船舶,一律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有效航行签证簿从事渔业生产的,责令停止作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渔业船舶未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三)未经核准登记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四)未按配员标准配备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的船员的;

  (五)未持有相应船员职务证书或者未经过相应专业训练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声号、旗号等设备的;

  (七)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执行。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核发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批准建造、改装、购置、进口渔业船舶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船名标注要求标准最新

其实,船舶登记条例中法律责任部分也没有规定对未按要求标明船名等的具体处罚。 其冒用他船名,行为性质上属于未按照要求标注船名。因为内河安全条例中所说按规定标明船名是指标明自己的正确的船名,而不是冒标他船名。可以按照该规定处罚。

9. 船名规范标准

登记办理:

1、买游艇需要办理船舶登记,办理船舶登记入户程序需与海事、船级社、交通等部门打交道。

2、购买人须先到海 事部门登记,申请符合规定的船名,再向船厂订购。船名如同汽车牌号,为独一性。

3、船出厂后,海事部门核准船舶的购买合同等文件后,才发放船舶所有权证书。

4、船级社检验持有所有权证的船舶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书和国籍证书,船舶方能合法下海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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