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

2021-11-30 19:40 点击:295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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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这条规定是要满足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才在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以车船为课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
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中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
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乡镇船舶牌照在升么地方制订

回答

亲,不好意思让您久等了哦船舶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亲,您这边还有什么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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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为了节约人力、物力,便利船舶运输,并进一步促进港务(航运)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于船舶的管理和船舶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互相配合,经我两部研究决定:把现行的各种船舶牌照予以简化和统一,从1958年度起全国一律施行。现将统一制发牌照办法、制发牌照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非机动船舶牌照式样规定如下:

一、关于船舶牌照制发办法:

1.各种机动船,不论征收使用牌照税或者免税的,税务部门一律不再制发“使用牌照”。

2.凡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区的各种非机动船,统一由税务部门制发“通用牌照”,港务(航运)部门不另行制发牌照。

3.税务机关对各种非机动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对于应税的各种非机动船,如果是已经参加组织并且经常经营运输业务的,一律制发长期使用的牌照;对于未参加组织的及已经参加组织而非经常经营运输业务的(即临时兼营运输业务的),一律制发短期(半年的、年度的)使用牌照。

(2)凡属长期免税的各种非机动船,一律制发长期使用的免税牌照;凡属应税的各种非机动船,如果给予定期(几个月或一年)免税的,可以发给长期或短期使用的纳税牌照代替,不另制发短期使用的免税牌照。

(3)征税和免税的牌照,都应按照成本向领用人收取工本费;但附在牌照上面的“纳税期限标志”除给予定期免税的船舶领取的“纳税期限标志”收工本费以外,其余都免收工本费。

4.本办法只适用于船舶牌照制发手续,至于船舶的征免税范围和征免手续,仍按照现行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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