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管理体系是什么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 船舶体系是什么意思
中国船舶和中国动力是两个体系相互联系的,都很好都是缺一不可的,中国船舶是以造船为主体的体系,而中国动力是以制造船用发动机为主体的体系,造船需要发动机,发动机需要船体,缺一不可,这两个体系的技术含量都很高,随着国家的发展,走向深海大洋是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大批的高质量高科技的船舶。所以说这两个专业都很好。
3. 什么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海事局的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水上安全、港航监督、船舶检验、水路运政管理、航道行政管理、水路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
2.根据市水路交通发展长远规划,提出水路交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建议。
3.负责全市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运政管理、航政管理。
4.依法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5.依法对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船舶实施安全监督。
6.主管全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内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水路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积极发展海运事业。
7.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对渡口实施安全监督。
8.负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船舶、排後、设施遇险的救助工作。
9.负责对全市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査、检验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并按照规定履行登记和发证工作。
10.负责船员的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11.对船舶、排後及其他水上设施的安全技术条件实施监督;负责核定运输船舶的载重或载客定额,划定其航区。
12.管理水上运输的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制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例;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和发布航行通告。
13.负责贯彻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科研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组织行业职工技术培训。
14.负责对全市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15.全体员工齐心协办搞好市交通局交办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
1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海事局(简称:China MS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司级行政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止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4. 船舶体系是干什么吗的
船舶构造是由船壳、船体、骨架、甲板、船舱和上层建筑所组成。
船壳又称船壳板,船的外壳,它包括船侧板和船底板。船体的几何形状是由船壳板的形状决定的。船体承受的纵向弯曲力、水压力、波浪冲击力等各种外力首先作用在船壳板上。
船体骨架是由龙骨、旁龙骨、肋骨、龙筋、舭龙骨、船首柱和船尾柱构成,它们共同组成了船舶骨架。甲板位于内底板以上的平面结构,用于封盖船内空间,并将其水平分隔成层。甲板是船梁上的钢板,将船体分隔成上、中、下层。
5. 船舶管理体系标准
(1) 初次审核 对于新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进行初次审核,审核合格发给安全管理证书。
(2) 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签发后第二个周年日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中间审核。审核合格,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3) 换证审核 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换证审核。审核内容、范围和方法同初次审核。
(4) 附加审核 在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或换证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进行附加审核。审核合格才能签发或签注安全管理证书。
6.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船舶安全的三要素是指: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存在的缺陷。
船舶安全生产是指在船舶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船舶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7. 船舶做体系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航运公司及其所属船舶为了满足《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Code》的一系列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强制要求而建立的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污染管理体系。以科学、严密的管理措施来避免由人为因素造成船舶安全及污染事故。该体系建立后必须向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申请认证,取得该船级社颁发的船公司符合ISMCode的合格证书及其SMS证书,并应接受其定期审核,以确保船公司及其船舶所持证书处于持续有效状态。
8. 船舶管理体系是什么工作
外审是船舶主管机关对船舶运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情况的审查。
外审员准确称呼为国家注册审核员,是为从事第三方认证,即认证公司认证审核工作的人员的俗称。
是经过培训合格并经CNAT认可备案,挂靠在认证机构并达到20个审核日数,还要通过CNAT面试才能保持的资格,而且每年都要为保持资格努力,外审员是给准备或已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审核的人员,审核企业是否按照相应管理体系要求实施,有无不符合,有权向认证公司反映该企业是否能通过认证并取得证书。当然是很受企业尊敬的,也是高薪行业
9. 船舶管理体系是什么意思
船舶内审主要先自查船舶各方位的安全隐患,查出的隐患,订出自改措施,这是内审主要内容。
10. 船舶管理公司体系文件
船舶体系内审由船舶管理公司审核,外审由船籍港海事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