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子运程签证(船舶电子运程签证要求)

2022-11-21 05:12 点击:170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电子运程签证要求

E7工作签证是为某个专业或者某个行业的特殊人才而签发的,办理E7工作签证除了需要雇佣合同,还需要公司的邀请函和缴税单,递交签证后大概10个工作日就可以出签。

签发对象:

 1、在某一领域具备专业知识、技术或技能的外国人才。此类人才可以申请单次签证(有效期限3个月)发放签证时最多赋予1年的滞留期限。

2、被国内运输公司所雇佣,在船舶等以乘务员等工作者。此类人才可以申请单次签证(有效期限3个月)发放签证时最多赋予1年的滞留期限。

3、获得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雇佣推荐书的特定活动(E-7)资格的外国人才。此类人才可以申请有效期为3年的多次签证,授予最长的滞留期限为3年。

E7工作签证需要的材料:

1、签证申请表(附件第17号格式), 护照, 标准规格照片1张, 手续费

2、雇用单位的设立相关材料

3、雇佣合同书

4、学历及经历证明材料(包含学位证、经历证明书、履历书、资格证等)

此外邀请企业的公、私机构的设立相关文件,雇佣合同书,身份担保书,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等,入境后或进行外国人登录时提交。

准备好签证材料就可以到大使馆签证中心递交申请,签证审理时间大概10个工作日。

E7工作签证的签发对象有哪些?

一、专业人才:

 1、汽油․能源技术者

 2、护士

 3、建筑师及建筑工程学技术者

 4、经营及诊断专家

 5、广告及传媒专家

 6、金属材料工程师

 7、金融及保险业专家

 8、机械工程师

 9、技术精英专家

 10、技术营业员

 11、其他教育相关专家

 12、互联网软件开发工程师

 13、大学讲师

 14、数据库开发工程师

 15、城市规划师及交通设计专家

 16、设计师

 17、翻译家․同声传译

 18、法律相关专家

 19、产品策划专员

 20、纤维工程学技术者

 21、播音员

 22、旅游商品开发者

 23、影视相关设计师

 24、外国人学校․外国教育机关․国际学校․英才学校等教师

 25、网络工程师

 26、网站及媒体策划师

 27、应用软件开发工程师

 28、汽车,造船,飞机,铁道车辆制造工程师

 29、电气工程师

 30、电子工程师

 31、政府行政专家

 32、造景专家

 33、调查专家

 34、CAD工程师

 35、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研究人员

 36、计算机系统设计及分析师

 37、土木工程学专家

 

2. 船舶电子运程签证要求有哪些

一、海事电子签证怎么办理

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二、什么是电子签证

电子签证又称“e-visa”,是指把传统的纸质签证“电子化”,以电子文档形式将护照持有人签证上的所有信息储存在签证签发机关的系统中。电子签证办理成功后,将签证打印即可使用。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就要知道具体的办理流程,才能成功进行办理。对于海事电子签证不清楚的人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3. 船舶电子签证时间限制

这个是必须填写的项目。

可以用你的QQ邮箱,格式:QQ号码@qq.com

4. 船舶电子签证规则

船舶进港和出港签证要求基本相同,办理签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

8、船舶&nbsp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舶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13、护航申请书;

14、船舶营运证(老旧运输船舶适用),但办理时间不同,进港签证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出港签证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5. 船舶电子运程签证要求是什么

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6. 船舶电子签证注意事项

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7. 船舶签证怎么签

手续的流程流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发票,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组织申请解决《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解决《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限定解决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体检。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范围驶向异处,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解决签证手续。

8. 中国海事船舶电子签证

1、进入“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

2、填写注册信息:注册时,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

3、完成注册:勾选下方“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电子签证注册。

4、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

5、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

6、如对申报电子签证有不明之处,可查阅《手机短信签证程序用户使用手册》《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用户使用手册》或咨询各海事签证点。

9. 船舶电子签证有效时间

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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