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于无证航行、作业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对于超载的,根据第八十二条,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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