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
1、首先每个码头都有代理,代理销售
2、分货,拉到海鲜市场销售
3、通过与附近渔业生产公司合作
4、通过互联网销售
5、联系内地经销商
6、自己生产加工,产品外销
销售的途径很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能力范围,选择相应渠道,前期情况可想而知,不会太满意,但是生意只要你用心了解渠道获悉市场自身的产品不会滞销没市场。海鲜生意越快越好,保证海产品的新鲜程度。主要客户满意未来的路就会好走许多。
希望我的微薄之力能够帮助到你与大家,买卖不好做,长久看人心。加油!
个人观点,欢迎点赞分享评论。
杜绝抄袭
江苏省内河码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