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1收缴标准:多层50元/平米(含经济适用房)高层65元/平米别墅、公寓类住宅45元/平米(一)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1.5%缴存维修基金;(二)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2%、购房人按2%缴存维修基金2交存方式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第二种: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第三种: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