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火灾报警系统简介(船舶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2022-11-20 15:06 点击:217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

一般船用报警系统由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报警控制器组成。

船上通用报警按钮可以发出船内各种船上常用报警:

1、综合应变: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30s.

2、消防报警:警铃和汽笛短声1分钟。为了指明火警部位,在消防警报信号之后,鸣一声表示船的前部,二声中部,三声后部,四声机舱,五声上层建筑甲板。

3、堵漏: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

4、人落水: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1分钟。

5、弃船: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1分钟(SOLAS公约规定7个及7个以上的短时继以一长声)。

6、防污染:警铃和汽笛一短二长一短,连放1分钟。

7、解除警报: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6秒。

其中,汽笛主要是船舶操纵信号和雾号来使用,也可以作为警铃来使用。

2. 船舶消防报警系统

 1.立即关机 

2.开机并按下2182键,以便进行电话通信。

 3.向所在电台广播,提供本船船名,呼号,MMSI码,并解除报警船舶(boats and ships),各种船只的总称。

3. 船舶火警探头

确保所有探头的布线、接线正确无误;

2. 探头的安装符合说明书的要求;

3. 安装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

4. 充分了解红外对射探头的基本工作原理;

5. 供电后,请首先测量发射器及接收器电源接线端的供电电压,该电压必须在说明书中指定的电压范围之内

4. 船舶火警报警系统故障

商船每个月都会有消防演习,火警警报为乱钟一分钟➕五个长声,每个长声代表船舶不同的着火部位,一长声为船首,两长声为船中,三长声为船尾,四长声为机舱,五长声为生活区;通常在船发生火灾,人为发现火警船员可以通过附近的火警按钮,电话☎️,通知驾驶台,自动状态下,火警通过在船安装的上百只感温,感烟,感光探头触发火警报警通知驾驶台人员和触发全船火警警报;由于商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一般灭火主要依靠自身的能力,所以商船陪配备了多重灭火器材,自动的有,在易燃区域有水喷淋系统,手动的有,水枪,手提灭火器,可移动式灭火器,大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5. 船舶火警报警系统工作原理

消防系统手报原理:  火灾发生时高温火焰或高温气流式闭式喷头的热敏元件动作,喷头打开喷水。管网中的水由静止变为流动,水流指示器被流动的水感应后把水流信号转变为电信号,送入报警控制器;喷头持续喷水造成湿式报警阀上部水压低于下部水压,这种压力差达到一定值时,原来处于关闭状态的阀瓣就会自动开启;压力水通过湿式报警阀流向主干管和配水管,同时水通过细管进入延迟器,经过延时确认,进入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发出火警信号;根据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的信号或消防水箱的水位信号,控制器自动启动自动喷淋水泵向管网加压供水,达到持续自动喷水的目。  手动报警按钮是人工确认火灾后,手动输入报警信号的元件。其按结构不同有两种使用方法:一种是由小锤击碎手动按钮上的玻璃,按钮自动弹出接通其常闭触点,发出报警信号,复位需要安装新的玻璃压住按钮,切断电路。另一种只需直接按下按钮即可报警,复位时启动内部开关按钮自动弹出或手动用吸盘吸出,即可完成复位。

6. 船舶火警位置警报信号

延伸报警

简介延伸报警装置(含轮机员呼叫)由通讯方式实现主机和分机之间的呼叫、延伸报警、应答等功能。

组成延伸报警装置(含轮机员呼叫功能)由呼叫主机和应答分机组成。轮机员呼叫与延伸报警合为一体,既能进行轮机员呼叫又可作为延伸报警。

功能呼叫主机具有呼叫选择、群呼、单点呼叫、机舱报警呼叫、呼叫应答等功能。

7. 船舶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采用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研究其火灾危险性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

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负责防火和灭火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七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者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第十八条 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消防队(站)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有城市,应当逐步增设。镇和工矿区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消防队(站)。现有消防队(站)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足的,应当逐步配置。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积极支援。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进行扑救。

第二十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需要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队协同灭火。

第二十一条 火场总指挥员在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连火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和医疗救护、环境卫生等部门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场的时候,其他车辆、船舶和人员必须避让;必要时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和水域。交通管理的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第二十四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以及火灾由住户引起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

三、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枝术标准;

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六、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七、管理消防队伍,训练消防干警;

八、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

九、组织调查火灾原因;

十、领导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一、对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在规格、质量方面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应当对分管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8. 船舶火警探测和报警系统的区别

机舱失火应按照船舶的应急计划进行:

首先是报警,发出机舱火警警报

其次全体船员集合后安排探火员进入机舱进行探火,确定火灾位置、种类,小型火灾可以现场扑救。如果无法现场扑灭,即返回后报告给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在得到总指挥的命令后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灭火,如果火灾扑灭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后再进行二次探火以确定火灾是否彻底扑灭

如果火灾无法控制,准备释放二氧化碳时,在机舱通风口全部关闭、人员全部撤离后由总指挥发出释放二氧化碳的命令

9. 船舶火警信号

消防演习声号警铃或汽笛连续短声一分钟;人员落水演习声号为汽笛三长声,连续鸣放一分钟;堵漏演习声号汽笛二长一短声,连续鸣放一分钟;溢油演习声号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连续鸣放一分钟;防海盗演习警铃或汽笛连续鸣放30秒;弃船声号为汽笛六短一长声,连续鸣放一分钟。

10. 船舶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消防声号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国内公司通常是:乱钟1分钟后,1长声船头失火,2长声船尾失火,3长声船中失火,4长声机舱失火,5长声生活区失火。

11. 船舶火警探测装置的使用操作

1、若是整体式烟雾报警器,只需要将烟雾报警器支架上面的螺钉拧下来,再把两个孔里的塑料腰钉拆下,这样烟雾报警器就拆下来了。

2、若是分体式的,分底座和主体是卡在一起,那么只要握住主体部分转动,再将它拽一拽就拆下来了。

烟雾报警器安装有什么讲究

1、不能安装烟大的地方

烟雾报警器对于一些烟雾跟水汽还是比较敏感,在安装过程中,为了防止避开烟雾比较较大时,水汽较大时,不可以把它安装在厨房和卫生间时,也是不能将它安装在吸烟处,若是装在这些地方时,就可能出现一些误报火警的问题。

2、不能安装在风口位置

在安装时,不能把这个装在风口或者是风大处,虽然烟雾报警器有着比较强的感应功能,但是风力也是会把烟雾吹散进行变小,这样也是会影响到烟雾报警器进行监测效果,也是会影响到人们对火情进行判断,甚至还有可能会耽误火灾的救援时间。

3、不能安装在灰尘大地方

在安装时,不能将它装在灰尘比较大的地方,也不可以装在潮湿或者是高温的环境中,如果是将它装在这些地方时,也是会影响到使用性能,这时也是会出现一些误报火警、机器也是有一些失灵、机器受到损坏等问题。

总结:关于烟雾报警器怎么拆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先要看哪种烟雾报警器,可以说它们的拆除方法也是不同,所以在进行拆除时,一定要了解清楚才行,这样也是能够避免没有必要麻烦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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