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船舶档案管理员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 船舶登记档案
船讯网新增了船舶档案查询的服务,能详细介绍一下吗船讯网船舶档案完整收录全球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资料,内容包含详细的船东和船舶联系方式、船舶设备(主机、辅机等技术参数)、建造情况、保赔协会、入级及PSC检验记录、所有人、经营人、船队规模、买卖情况等权威档案资料200多项。访问船讯网即可免费申请试用该服务。
另外免费查询船位时弹出的船舶信息框不仅有AIS数据,同时增加了英国劳氏船舶验证信息,使船舶数据查询更完整、更权威。
3. 中国船舶技术档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农民生产自用船是指乡镇个人、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非正规厂家建造并且未经检验的非营业性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包括船、艇、划子等)。根据2012年省政府第14号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归口农业部门,所在乡镇政府负安全监管责任”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县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
农民生产自用船的安全监管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以及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协调配合县安监、交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乡镇应成立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切实加强对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认真排查,摸清底数
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农民生产自用船的排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农民生产自用船的分布和数量,深入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船舶档案。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
各乡镇应组织开展渔业法、安全生产法、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农民生产自用船船员(主)船舶防碰技能、安全生产知识和驾驶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员(主)自觉遵守水上交通规定,不冒险航行、不非法载客、不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五、规范管理,按章办事
各乡镇要建立农民生产自用船日常管理办法,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节假日、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要开展针对性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农民生产自用船发生意外及安全责任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按章处置;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要确定专人,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落实责任,明确到人。
六、通力协作,确保实效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各乡镇对接,与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与行政村和船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监管责任。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民生产自用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4. 什么是船舶档案管理员岗位
(一)宣传贯彻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每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自用船舶管理台帐和档案;
(三)调控辖区内自用船舶的发展规模;
5. 中国船舶档案中心
船问网,可以通过中文船名、英文船名查询船舶档案。
一、当你知道一条船的船名的时候,你可以直接输入这条船的中文船名、英文船名、船舶呼号,就得到你要的船舶档案。二、不知道船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船舶种类、船舶长度区间、船舶吨位区间来查询这个区间范围内的船舶资料,很直观,还可以多重条件下查询符合条件的船舶档案。结果页面显示:船舶长度、船舶型宽、MMSI、船舶航线、船舶航区、船舶总吨、船舶净吨、载重吨、满载吃水、空载吃水、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建成日期、船舶种类、船舶功率。希望给你带来帮助!6. 什么是船舶档案管理员职责
1、按照船员特点:
甲板部(驾驶部):船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木工、水手、舵工
轮机部: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机匠长、机匠
事务部:管事(事务长)、大厨、服务员、船医。
2、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船长是船舶领导人,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负全部责任。
高级船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大副,是指职位仅低于船长的船舶驾驶员。甲板部(驾驶部)负责人,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长(和政委)的领导下,负责甲板部的全面工作,履行航行值班职责并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主管货物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维修保养。
扩展资料:
工作职责:
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
二副:驾驶任务,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航海图书资料管理
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
水手长:带领水手进行甲板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轮机长:船舶机械推进职能
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
二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机工: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参考资料:
7. 船舶管理员职责
1.消防救生培训,演习
2.船舶防污染--油污,垃圾,压载水管理
3.保安及保安计划
4.ISM体系管理
5.船舶维修保养
6.航行安全
7.货物积载,装卸管理
8.船员管理---配备,证书,健康,职责
9.其他
8. 什么是船舶档案管理员工作
SSO指的是单点登录(Single Sign On),当用户在身份认证服务器上登录了一次以后,即可获得访问单点登录系统中其他联邦系统和应用软件的权限。
同时这种实现是不需要管理员对用户的登录状态或其他信息进行修改的,这意味着在多个应用系统中,用户只需一次登录就可以访问所有相互信任的应用系统。
9. 船舶管理员到底做什么
港口业务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外轮理货业务、外轮理货英语、港口管理、港口库场业务、港口装卸工艺、集装箱运输管理、物流管理概论、集装箱码头业务管理、物流地理、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船舶原理与配载、海上运输保险、世界港口与航线。
就业方向及就业岗位:
港口业务管理专业还是比较好就业的。
本专业毕业生面向港口企业、货代企业、国际航运企业、空运企业、外贸公司、物流企业从事现代港口企业经营管理、港口生产管理、港口装卸工艺管理、现代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现代仓储管理、国际货运代理、理货、报关、报检等工作。
主要的工作岗位有:港口企业货运、仓储、航运管理岗位;港口货代、船代;港口单证员岗位;外贸进出口公司仓储、货运、托运、报验、报关员岗位;政府及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港监、海关、海事等)管理员岗位等。
10. 船舶建造档案
船讯网船舶档案完整收录全球所有3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资料,内容包含详细的船东和船舶联系方式、船舶设备(主机、辅机等技术参数)、建造情况、保赔协会、入级及PSC检验记录、所有人、经营人、船队规模、买卖情况等权威档案资料200多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