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收索(机动船航行)

2022-11-19 17:39 点击:246 编辑:邮轮网

1. 机动船航行

轮船发出六声短笛,这是表示轮船遭险呼救。

通常来说,船与船之间相遇时要鸣笛,船舶进港时、出港时也要鸣笛,雾航时更需要鸣笛......鸣笛主要是为了船舶之间、船港之间的交流,也带有警示作用。

其实,鸣笛是机动船为了表示本船的意图、行动或者需要其他船舶、排筏注意时,使用号笛发出的特殊的声号。

船舶鸣笛的含义:

1、一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向右转向。

2、两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向左转向。

3、三短声表明本船正在倒车或者有后退意向。

4、四短声表明本船不同意你的要求。

5、五短声表明怀疑对方是否已经采取充分避让行动,并警告对方注意。

6、一长声表明“本船将要离泊”、“本船将要横越”,要求来船或者附近船舶请注意。

7、两长声表明本船要靠泊或者本船要求通过船闸。

8、三长声表明注意有人落水!!!

扩展资料

船舶相遇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声号:

1、两机动船相对行驶相遇时

下行船(顺流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谨慎观察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及早鸣放会船声号;上行船(逆流船)听到声号后,如无特殊状况,应当马上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

夜间会船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白天则可以配合使用白色号旗。鸣放声号一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红闪光灯,白天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鸣放声号两短声时,夜间连续显示绿闪光灯,白天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表示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

2、机动船发现人力船、帆船有碍本船航行

要求其让路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并鸣放一短声或者两短声表示本船动向。

3、机动船驶经支流河口或者叉河口前

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以引起注意;进出干、支流或者叉河口前,向右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一短声,向左转弯应当鸣放声号一长两短声。

4、机动船与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对驶相遇

机动船应当在相距1千米以上处鸣放声号一长声,待工程船发出会船声号后,机动船方可以回答相应的会船声号,并谨慎通过。

2. 机动船航行上船上行船应当

1.

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应当避让顺流船;在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中一船为单船,而另一船为船队时,则单船应当避让船队。

2.

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互以左舷会船。

3.

机动船驶近弯曲航段、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应当按规定鸣放声号,夜间也可以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遇到来船时,按本条(一)、(二)项规定避让,必要时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还应当在弯曲航段或者不能会船的狭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顺流船)驶过。

3. 海上航行的船

,船速的单位是节,一节意思就是1海里每小时,1海里等于1852米。

1. 16世纪,一个聪明的水手,他在船舶前进的时候,把拖有绳索的浮体抛向水面,根据在一定时间里拉出来绳索长度,计算出船舶的速度。由于当时计时使用的是流沙时器,为了更准确地计算舰艇的速度,这个水手便在绳索上打出了许多等距离的结。这样,整根计速绳索便被分成了许多节,。只要计算出一定时间里放出的绳索节数,就可以知道船舶的航行速度了。从此以后,“节”便成了国际上通用的航海速度单位。

2. 1节=1海里/小时 1海里=1.825公里

4. 机动船航行上船应当

西湖有很多码头。

湖滨一公园码头:位于南山路解放路口,为大型交通游艇码头,通小瀛洲东码头。适宜团队游和散客游。

湖滨二公园码头:湖滨路仁和路口,为小型机动游船(20座)码头,另有手划船租乘。

湖滨三公园码头:湖滨路平海路口,为小型画舫码头,通小瀛洲东码头。

湖滨自划船码头:湖滨路华侨饭店对面,为小型自划出租船(6—8座)码头,适宜青少年集体活动和情侣荡舟西湖时选乘。

白堤电瓶船码头:位于白堤东段北里湖一侧,为小型电动船码头,适宜大人携带儿童游乐。

中山公园码头:位于孤山南麓,以停靠中、小型游船、画舫为主的湖上码头,通湖心亭北码头和阮公墩码头,另有手划船租乘。

岳湖码头:位于岳王庙以南、岳湖北岸,可在此乘坐小型机动船前往小瀛洲北码头,另有手划船租乘。

苏堤码头:位于苏堤南段,花港观鱼公园东大门前,可在此乘坐小型机动船前往小瀛洲西南码头。

小瀛洲北码头:位于小瀛洲北端的三角亭,可在此乘坐各种游船、画舫、手划船游湖或前往湖心亭、岳湖和中山公园码头。

小瀛洲东码头:位于小瀛洲东端,可在此乘坐各种游船、画舫、手划船游湖或返回湖滨各码头。

小瀛洲西南码头:位于小瀛洲南端我心相印亭西侧,可在此乘坐小型机动船返回苏堤码头。

湖心亭北码头:通往中山公园和阮公墩码头。

湖心亭南码头:通往小瀛洲北码头。

阮公墩码头: 通往中山公园和湖心亭北码头。

5. 机动船航行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 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如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又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 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这种船还应显示舷灯。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当 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 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款规定的号灯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 或物体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12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 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 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 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 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定附录二所述 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且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 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 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 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 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 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 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 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 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 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 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 一个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 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或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2或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6. 机动船在航

沿海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1、港口是可以停泊船只和运输货物、人员的地方,位于洋、海、河流、湖泊等水体上,通常也兼具口岸的功能。由于港口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个天然界面,因此,人们也把港口作为国际物流的一个特殊结点。港口是位于河、海,湖,水库沿岸,有水陆城及各种设施。供泊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或者旅客集散的地方。港口是水陆集结、工农业产和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

2、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又称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地位,完全处在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

3、领海是属于沿海国家或岛屿国家行使主权范围内的海域。领海范围还包括海域的上空、海岛、海底的海床及底土。

7. 机动船航行灯

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针对你的提问:以前的号灯布置,除了满足避碰需求外,还要满足受潮汐影响的港口要求,如上海等,目前从我的了解布置如下,面向船头方向,前桅共有四根横桁,每根横桁上下各垂直显示一盏环照灯,自右舷最上一根起分别为白、绿、红、紫、红、紫、红、黄。左舷为红、白、绿、白、绿、白、白

8. 货船在海上航行

船的速度是以节为单位,节”的代号是英文“Knot”,是指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分的长度,由于地球略呈椭球体状,不同纬度处的1分弧度略有差异。在赤道上1海里约等于1843米;纬度45°处约等于1852.2 米,两极约等于1861.6 米。1929年国际水文地理学会议,通过用1分平均长度1852米作为1海里;1948年国际人命安全会议承认,1852米或6O76.115英尺为1海里,故国际上采用1852米为标准海里长度。中国承认这一标准,用代号“M”表示。

1节=1海里/小时=1.852公里/小时

集装箱船的航行速度一般在8-15节,较大的集装箱船6万吨以上的最高可达到16节,也相当于陆地上的30公里/小时。当然绝大多数船在10-11节速度,也就是陆地上20公里/小时。上海港到广州黄埔港大概在900海里,也就是说上海港到黄埔港的港到港的海运时间需要3.5天。知道各港口之间的距离,由此就可以相应的计算各港口之间的航行时间。

另外科普一下,海上大型船舶,航行速度最快的是航母,目前已知航空母舰的极限速度每小时40节约合74.08公里/小时。常规航母的速度普遍在25-30节。

9. 机动船航行上行船应当

宽阔的大河。

长长的大河。

无边无际的大海。

湍急的大河 曲折蜿蜒的大河。

宽广的大河。

这都是形容大河的。大河一般是水路交通要道。大河一般适合行船。

我们那一条大河。天天行船。

一条机动船都拉十十几二十条船,小时候我经常跑到大河边看那拉的船非常壮观。

我总梦想看到船上生活。是一个怎样的滋味儿?

10. 机动船航行上行船应当怎么样

“乘风破浪”和“披荆斩棘”是两个词,“乘风破浪”意思指船只乘着风势破浪前进,形容发展迅猛,也比喻志趣远大,勇往直前。“披荆斩棘”意思是指拨开荆,砍掉棘,比喻在前进道路上清除障碍,克服困难。

乘风破浪造句:

1、在工作上,我们要敢于乘风破浪。

2、我们的祖国像一艘巨轮,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3、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让我们年轻一代乘风破浪,勇往直前。

4、这艘轮船乘风破浪驶向大海。

5、我们乘坐的客轮乘风破浪,航行在长江上。

披荆斩棘造句:

1、前进路上需要披荆斩棘的决心和勇气。

2、我们要在前进的道路上披荆斩棘,而不要被困难吓倒。

3、你拥有披荆斩棘的勇气。

4、他当年披荆斩棘的功劳,泽及后代子孙,永垂不朽。

5、我们的技术革命正在披荆斩棘,胜利前进

11. 船舶机动航行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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