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沉没后货物打捞责任
先来了解下"世越号"这艘船,它总长为145米,宽度约为22米,高14米,空载排水量6800多吨。
排水量就是船舶排开水的重量,也就是船所受到的浮力,而这个浮力等同于船舶的总重量。
如果再加上游客和货物什么的,总重量约达1万吨。
这么大的船倾覆了,那应该怎么打捞呢?
首先来看看它所处的环境,那里的海底水深达到了45米,打捞难度极大,更别说总长145米的沉船。
这种打捞作业在全世界都没有先例,以当时韩国的打捞能力来说,只能表示太难了。
但是随着当地民怨不断地沸腾起来,始终拖着不打捞也不是办法呀,于是只好把打捞任务向全球公开招标。
谁有能力谁来吧 ,我来出钱就行。
最后,在参与竞标的众多世界顶级打捞公司中,中国上海打捞局脱颖而出。
为啥我们能打败那么多对手?关键还是靠着丰富的经验和出众的技术装备,毕竟我们曾经打捞过比"世越号"还重的船嘛!
讲真,这专业的事就得交给专业团队做!
于是在2015年8月,韩国政府就与上海打捞局最初签订的合同金额为5亿人民币!合同签了咱就开始干活吧!
但是经过我们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测,发现世越号的打捞作业难度非常大。
首先,按照韩方要求,为了保护死者遗骸,船只必须保持左倾90度的沉没状态,并且不能对船体结构进行破坏。
也就是它倾倒是什么样子,打捞上来也是什么样子。
其次,依照韩国人给出的信息,海底层应该是容易挖掘的淤泥,然而经过我们挖掘之后,才发现实际包裹沉船的是厚厚的硬质岩层。
最后,世越号的实际重量也比韩方给出的数据要更大,其重心也不准确。这就让世越号移到半潜船,以及抬到理想的靠岸高度难上加难。
得!一句话就是韩国人给的数据不准确,韩国这点荒唐事,到头来还得我们收拾烂摊子。
于是为了勘探沉船的水下实际情况,我们首先采用多波束水下扫描定位来确定沉船的位置信息。
接着动用了水下遥控无人潜航器以及100多位潜水员。
他们冒着生命危险,一次又一次地潜入水底,对"世越号"进行前期调查,并且潜水员们为了保证项目不间断,分成三班轮流下水侦查,带来了很多宝贵的一手数据。
具体的数据有了,但在正式打捞之前,还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
比如要在船体上钻眼回收残油,以防止爆炸和污染,要安装舷窗防护网,防止遗物流失,船艉区域要进行抽沙作业,船体周围要安装防护网等等。
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就开始在封闭船体通风口,钻眼向船舱内充气,借助内置浮气囊和橡胶浮筒,可以使船的浮力大于船的自重,为后续打捞减轻了不少重量。
接下来就是在船艏两侧安装系留索,部署提升索,这样钢缆拉起来也没那么费力。
然后使用大力号浮吊船将船艏抬升5度,部署起吊梁、起吊索,将起吊索连接到起吊框架,然后将起吊框架连接至浮吊船。
接下来,浮吊船便开始起吊世越号,并把它转移到安全区域,再拖进半潜船,通过船坞排水作业将船体打捞出水,再使用半潜船运输到木浦港,最后使用浮吊船将"世越号"吊装到岸上。
这种方法也叫做海底托底钢梁整体起浮技术,听描述就知道这面的技术含量可不低!
在打捞过程中,上海打捞局共投入作业船舶3000余艘次、施工作业人员2170人次,水下作业总时间近1.3万个小时,并且连续奋战590天。
可以说工程时间之长、任务之艰巨,都创造了世界之最。
而结果也是非常完美的,终于让"世越号"在沉没近三年后重见天日。
但后来,上海打捞局盘点了下实际支出费用,竟高达16亿人民币,也就是说我们亏了11亿。
打捞亏了的原因,主要还是前期考察时候,发现韩国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整个计划延期和重新设计。
2. 对沉没船只进行打捞
船是水上交通工具,不是鄱阳湖衍生出来的产物。所以鄱阳湖干涸了没看见沉船,很正常。
其次就是鄱阳湖没发生过沉船事故,或者发生了沉船,又及时打捞上来,所以鄱阳湖干涸也没有沉船。
其三,就是鄱阳湖的人,没有驾船的习惯,从来不使用船渡湖。
3. 沉船沉物打捞管理办法
CRS可以是多个英文术语的缩写。比如,中国救捞(China Rescue & Salvage) ,注册住宅专家(Certified Residential Specialist),冷轧钢(COLD ROLL STEEL),医学证书CRS等等。
中国救捞(即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China Rescue & Salvage)的英文缩写简称CRS
1、拟订救助打捞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
2、负责航行在我国沿海水域的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遇险的国内外航空器及其他方面的人命救助和海上消防工作。
3、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财产救助、沉船沉物打捞、港口及航遣清障、沉船存油和难船溢油的应急清除;提供水上、水下工程作业服务。
4、承担国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军事、救灾等抢险救助、打捞任务;负责救助打捞系统交通战备组织协调工作;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海运协定等国际义务。
5、负责统一部署救助船舶、直升机(飞机)等救助值班待命力量,承担实施有关救助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6、负责管理与海(水)上救助和打捞有关的涉外事宜;组织开展对外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7、负责打捞、潜水机构资质审核;管理从事产业潜水作业的潜水员及与救助打捞相关的其他特殊工种的考核发证工作。
8、组织行业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救助打捞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9、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科技、人事、劳动工资、思想攻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救助打捞行业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10、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船沉了必须打捞么
基本是捞不上来的。尤其是体积巨大的战舰沉没在水深较深的水域,现代技术是无法打捞的。
5.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打捞沉船可用多种方法,各种方法可单独采用,也可几种方法联合采用,视具体需要而定。方法有:
①封舱抽水打捞法把沉船破口封堵后,将船内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补严密困难,风浪大时难作业,故较少采用。
②浮筒打捞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气后,借浮力将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
③船舶抬撬打捞法用钢缆兜于沉船船底,用打捞船上的起重设备将沉船提起,打捞时一般要用两艘或多艘打捞船共同作业。
④泡沫塑料打捞法将比重轻的闭孔泡沫塑料输入沉船舱内,排去海水,借泡沫浮力抬起船舶。此法免去在沉船底穿引钢缆的不便,且减少或免去封舱工作,也适应海上风浪下作业。
⑤围堰打捞法当船沉于水深较小的水域时,可筑堰于沉船的周围,抽出堰内的水,将沉船封补或修复,再灌水将船浮起后拆除围堰。
⑥充气排水打捞法向沉船舱内打入压缩空气而排出水体,使沉船浮起。
6. 船舶沉没后货物打捞责任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7. 打捞上来的沉船
1.科帕奇沉船,威廉斯堡,苏格兰,英国,轮船建于1975年,它于2011年12月8日的一场风暴中搁浅,已经安全停泊了十多年。如今,来自世界各地的摄影师们都来拍摄这一被称为科帕奇沉船的残骸,它可以与英国最高的山峰本尼维斯作为背景。
2.马赫诺号,昆士兰,澳大利亚,马赫诺号是世界上最早的汽船之一,建造于1905年,经常往返于悉尼和奥克兰之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她被改装成欧洲的一艘医疗船。几年后,也就是1935年,马赫诺号正驶向日本的一个拆船场,一场飓风使它过早地搁浅,这艘船现在是昆士兰州弗雷泽岛所有沉船中最著名的一艘,深受许多往返于澳大利亚东海岸的背包客的喜爱。尽管由于岛上的咸水环境,沉船正在慢慢地恶化,但它主要是完整的骨架还是很吸引人的。从弗雷泽海岸乘50分钟的渡船就可以很容易地到达弗雷泽岛。
3.安大略省,加拿大,如果你对沉船很感兴趣,那就去安大略省的托伯莫里吧。这里有超过25艘沉船,可以在潜水或浮潜之旅中探索,也可以乘坐当地的玻璃底船。最著名的是一艘36米长的帆船,1885年撞上一块岩石后沉没在浅水中。
4.科迪亚克女王号,英属维尔京群岛,科迪亚克女王号就是一个将历史与未来结合在一起的船的例子。这艘船是在偷袭珍珠港后幸存下来的少数船只之一,它于2017年春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被有意击沉,成为一个人造水潜场所、海洋生态系统和水下艺术装置。这艘历史悠久的军舰,连同它的艺术雕塑潜水点,是理查德·布兰森的最新冒险之一。下沉的结构不仅为潜水者提供了引人注目的艺术作品,同时也是人工礁石和海洋栖息地。
5.塞勒姆快车,红海,这是现代最悲惨的海上故事之一,1991年,塞勒姆快车号在红海沉没,当时强风把船吹进了珊瑚礁,船身撕裂了一个洞。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数为470人。探索这艘船是一种特别激动人心的经历,从手提箱到自行车,个人物品仍然留在水下。你可以在残骸周围潜水,但你需要有适当的潜水证书,因为它的深度和被残骸缠住的可能性。
6.帕纳焦蒂斯, 扎金索斯, 希腊,它位于希腊扎金索斯海岸,是一个主要的旅游景点,不仅因其保存完好的条件,还因其在纳瓦焦海滩或沉船海滩的田园诗般的位置。该船被怀疑是一艘走私船,建造于20世纪30年代,在20世纪80年代因暴风雨天气而搁浅。你可以乘小船去海滩轻松地探索这艘船,但要注意:这个景点的受欢迎程度意味着可能会有大量的其他游客想要拍下锈迹斑斑的船体。
7.玛丽罗斯号,英国朴次茅斯,1545年,亨利八世最喜爱的战舰玛丽罗斯号在索伦特战役中沉没。它在海上服役34年,见证了它一生中几个历史性的时刻,从运送军队到英格兰北部的弗罗登战役,到在布雷斯特攻击法国舰队。1982年,经过多年的考古工作,玛丽罗斯号从海底被打捞上来,现在住在朴茨茅斯的玛丽罗斯博物馆。沉船现场发现了19000多件物品,包括枪支和衣服。该博物馆于2016年重新设计,为游客提供了更身临其境的体验。
8.爱德华波伦号,纳米比亚,纳米比亚是世界上最壮观的地方之一,在那里你可以亲眼看到可怕的沉船。它的骨架海岸是成千上万艘失事船只的家园,这些船只分散在海岸线上,无法在狂风暴雨的大海中航行。其中之一就是爱德华波伦号它搁浅在沙漠中央,离海岸线大约四分之一英里。这艘前德国货船在前往桌湾途中搁浅,可能是由于浓雾。多年以后,当沙漠侵蚀海洋时,这艘船在沙漠中找到了它不寻常的位置。你可以在一次飞行旅行中看到它,或者在勒德里茨湾或沃尔维斯湾之旅中也可以看到它。
9.海伦斯堡,苏格兰,英国,在苏格兰被称为糖船,是一艘希腊运糖船,1974年在一场狂风暴雨后在克莱德河沉没。残酷的风暴迫使这艘船转向左舷,几十年后仍然如此。由于担心该地点离附近的鸟类保护区太近,炸毁飞机残骸的计划被放弃了。沉船从未被移走,现在是一个受游客、潜水员和鸟类欢迎的地方。
10.加尔巴64号,西峡湾,冰岛,它是在1912年泰坦尼克号不幸沉没的同一年建造的。这艘原先被称为环球四号的捕鲸船现在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历史了,在冰岛西海岸令人惊叹的环境中正在生锈。这艘船从1981年就退役了,但它并没有被废弃,而是在斯卡帕达鲁尔山谷搁浅,从那以后它就一直留在这里,吸引着摄影师们去捕捉它的美丽。
8. 沉船打捞措施
有这么几种方式1、沉没地点水比较浅,比如港湾、浅海,不超过15米深度,一般是先派潜水员下去摸排,搞清楚结构、破损位置然后由潜水员在水下作业,先把一般的漏口堵上,仅留一个作为排水口用浮箱下沉到沉船边上,固定好,然后用高压气体把沉船内的水排出来,借着封闭破损口,同时浮箱慢慢排水,利用浮力把沉船带上来这种叫整体打捞2、沉没深度大,比如昔日打捞阿波丸,就是打捞船停在边上,派潜水员下去,慢慢摸,将捞出来的东西传上来3、比如冷战时期,美国打捞沉没的苏联潜艇,是采用类似第一种方式,但是他们使用机械臂抓住目标后向上提举4、利用潜艇或深潜器对接,窃取部分秘密材料,这种事情也有,但比较复杂,成功率不高
9. 船舶沉没后货物打捞责任认定
一、封舱抽水打捞法。把沉船破口封堵后,将船内的水抽出,使船浮起,因封补严密困难,风浪大时难作业,故较少采用。
二、浮筒打捞法。用若干浮筒在水下充气后,借浮力将沉船浮出水面,此法浮力大而可靠,施工方便、安全。
三、船舶抬撬打捞法。用钢缆兜于沉船船底,用打捞船上的起重设备将沉船提起,打捞时一般要用两艘或多艘打捞船共同作业。
四、泡沫塑料打捞法。将比重轻的闭孔泡沫塑料输入沉船舱内,排去海水,借泡沫浮力抬起船舶,此法免去在沉船底穿引钢缆的不便,且减少或免去封舱工作,也适应海上风浪下作业。
五、围堰打捞法。当船沉于水深较小的水域时,可筑堰于沉船的周围,抽出堰内的水,将沉船封补或修复,再灌水将船浮起后拆除围堰。
六、充气排水打捞法。是向沉船舱内打入压缩空气而排出水体,使沉船浮起。在不同情况下,可以采用不同的打捞沉船方法。如对沉没于江河或近海较浅水域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恢复浮力法打捞。对于沉没于远海或大洋深处水域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浮船坞打捞法打捞。对于较小水塘的打捞可用围堰打捞法。对于不能整体打捞的沉船、沉物可采用水下解体打捞法打捞。
七、吊车起吊法,对于较小的船只,可采取潜水员下到底部固定挂点,吊车直接起吊的方法,但是注意的是因为很多的沉船现场多为水域,很多陆地吊车难于靠近,甚至需要先进行道路的正平工作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八、爆破法,若这个沉船没有任何打捞价值,比如水泥运输船,又占据了航道,可不必打捞,直接在水中用炸药炸毁,以清理航道。沉船打捞是打捞沉没于水中物体的潜水工程作业。包括潜水打捞船舶、飞行器、货物等。在航道、港口水域中的打捞作业,可达到清理通航障碍物的目的。打捞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涉及测量、潜水、水下切割、封堵、水下爆破和水下焊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