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雾中航行安全浅谈(船舶航行遇雾规则)

2022-11-18 16:33 点击:18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航行遇雾规则

是渔业发展的基石,三分行船七分险,渔业作为高危行业,要克服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那么出海捕鱼常见的危险有哪些?又该如何规避这些危险呢?

海洋捕捞渔船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驾驶、轮机、通讯等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

二是船体及各种设备应保养、维修并经过专业检验,达到适航状态。安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器材配套齐全无损坏;

三是《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必须齐全、有效。

必须强调的是,海洋捕捞船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船员应身体健康,且经训练合格;职务船员须持有效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基本技能训练。

渔船出海前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掌握航行,作业海域的天气情况;二是检查航海仪器设备,使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设备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三是按规定办好出港签证;渔船要装载合理,保持船舶稳性良好;四是编组生产,不单独出海;五是船东还应为每位出海渔民购买保险

渔船在平常的航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二是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三是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四是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五是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当渔船在雾中行驶时应注意事项

一是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二是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三是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四是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五是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六是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七是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出海时的通讯

在海上作业期间,编队出海的渔船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络,必须定时收听天气预报,在恶劣天气到来之前采取好防风、防冻等有效的安全措施。对于船员,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船员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等;二是不得在吊杆下站立和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船舷边站立、逗留;三是严禁从事捕捞许可证或国外入渔许可证规定内容以外的任何生产;五是禁止捕捞受国家或国际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意外捕捞应立即释放;六是船员在进入鱼舱时,应防止因鱼货变质所造成的有毒物质中毒。七是在下网作业时,网机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工作服衣口、袖口等处进行安全清理,防止下网操作时被网具或钢丝绳(绠索)带入水中,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被网机绞伤。

渔船万一起火后该如何应对呢?这时候千万别慌张,先减速并调整方向,使失火部位处于下风;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关闭通往火场的所有通道;移走火场附近可燃物,用水冷却火场周围舱壁和甲板;根据火源的不同,选择灭火器材的种类;火灾扑灭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彻底扑灭余火,防止复燃;若船员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脱下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灭火,或跳进就近水源中灭火

最后我告诉你们联系外界救援很重要。电话这些:

遇难求救全国统一报警台12395;中国渔政指挥中心工作日值班电话:010-64192948、64193006、64193005;夜间或节假日昼夜值班电话:010-64192948;中国海上搜救中心010-65292218、65292257。

无论使用哪种通讯工具,都应在平时正常使用的频率上以及国际,国内水上求救频率上,每间隔1分钟重复呼叫。内容包括:遇险时间,地点(经纬度),船名号,船长姓名,遇险人数及必须报告的其他内容。目前常见的遇难信号有:使用无线电报发出有莫尔斯符号组成的“SOS”符号组;用雾号设备连续发声;发射船用红光降落伞信号,在船上燃起火焰,用烟雾信号发出橙黄色浓烟或一切能引起他船注意的声响或火光信号;用无线电话发出“Mayday”字音的呼叫信号;每隔1分钟鸣放声响信号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1次;悬挂国际信号旗“N,C”;可以在一面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悬挂一个圆球或类似圆球组成的信号。

2. 船舶航行遇雾规则图解

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广东海事局辖区内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第五条 船舶通过桥梁通航桥孔、架空管线,应当保留足够的富裕净空高度。

第六条 船舶在驶近狭窄、弯曲航段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夜间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

第七条 船舶在等候过闸或者过闸期间,应当密切注意水位、水流变化情况,保持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遵守本规定分则明确的航速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

(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

(二)进出锚地;

(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

(四)进出船坞。

第十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一)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二)船闸引航道水域;

(三)叉河口水域;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狭窄、弯曲航段;

(六)桥梁水域。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系船浮筒系泊。船舶在码头系泊时,不得超过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设计尺度。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系泊时,应当与他船保持相关标准强制性条款要求的安全间距。

第十二条 船舶应当根据锚地的使用功能、尺度进行锚泊,各船舶之间应当保持安全锚泊距离。

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在下列水域抛锚、拖锚:

(一)公布的航道、港池;

(二)桥梁水域;

(三)渡口水域(渡船除外);

(四)干、支流交汇水域;

(五)叉河口水域;

(六)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

(七)穿越河流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八)水下过河电缆和其他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下列水域顶岸作业:

(一)叉河口水域;

(二)干、支流交汇水域;

(三)狭窄、弯曲航段。

第十五条 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当备车、备锚,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加强了望,注意与附近行驶船舶的联系,并按规定鸣放雾号。

第十六条 自卸砂(石)船输送臂有伸缩功能的,在航行过程中,其输送臂应当收缩至最短并降至最低;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应当在输送臂前端位置显示白色环照定光灯一盏。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穿着救生衣。

3. 雾中航行船舶应采取的措施

)采取安全航速,按规定施放雾号;

(2)尽可能准确测定船位,明确船舶周围状态;

(3)开启VHF雷达,指派了望人员;

(4)及时报告船长,通知机舱备车;

(5)变自动舵为人工操舵;

(6)保持安静,打开驾驶台门窗,便于听觉了望;

(7)及时抄收天气预报,气象传真,航海警告和雾航警报。

3.船舶雾航应注意事项

(1)加强雾中了望。了望是保证雾航安全的重要环节。了望包括视觉了望、听觉了望和雷达了望为了辨别低小的物标、灯光,听取微弱声音,船长应安排了头人员,在狭水道和港内航行中,为观察追越船的动向或避免船舶触碰周围的物体,可在船尾安排瞭尾人员,船头和船尾的了望人员应持有对讲机,与驾驶台保持沟通,随时将所观察的情况向船长和驾驶台报告。

4. 船舶大雾停航标准

在在海运避碰规则中没有关于能见度不良到多少米时停船的规定,只说明了应采取的措施:即按章鸣放雾号、备车航行、船长操船、采取安全航速、加派人员了头等规定。

具体大雾造成能见度不良采取停航的措施就取决于船长的决定了。另外即使船舶采取了停车漂航的措施,也不代表免除避碰的责任。

5. 船舶雾航行注意事项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 海上航行船舶遇到浓雾时

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灯语”一词由来已久。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7. 船舶航行遇雾规则最新

对不㐋船舶在雾中航行是没有雾灯的更没有什么颜色而谈,船如果在海上航行中遇有大雾驾驶员会立即启动雷达,并请船长到驾驶室坐阵,并按要求呜号3O秒钟一长声1⊙秒左右,并用VHF高频电话通知左右过往船只并通报自己的位置好互相避让。船在海上航行遇雾是没有雾灯的,只有拉响汽笛来来提醒过往船只注意航行安全

8. 船舶航行遇雾规则咋玩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the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原是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48年文本的第2附件,1972年修改后成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附件。它是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碰撞,规定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的一切通航水域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

该规则规定凡船舶及水上飞机在公海及与其相连可以通航海船的水域,除在港口、河流实施地方性的规则外,都应遵守该规则。规则主要是有关定义、号灯及标记、驾驶及航行规则等。规则对船舶悬挂的号灯、号型及发出的号声,在航船舶自应悬挂的号灯的位置和颜色,锚泊的船舶悬挂号灯的位置和颜色,失去控制的船舶必须使用的号灯和号型表示,船舶在雾中航行以及驾驶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于1957年同意接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以下简称《规则》)自1977年7月15日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对《规则》进行了修正。其中,前五次修正都已陆续生效,2007年的修正案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

9. 雾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海上航行遇到雾天能见度不良除值班辽望,减速航行,开航行灯,还必须按章施放雾号,保障航行安全。

10. 船舶雾中航行

这个你算是问对人了,我就是开船的,今年第16个年头。

夜航在航行中算是相对复杂点的,和大风浪航行、岛礁区、雾中航行有不少区别。

夜航中特别要注意观察周围物标及来往船只,光靠雷达的是不行的,加之夜间灯光辨别相对复杂,因为码头附近的灯光会影响航海人员的判断,要求航海人员对航标的灯质要熟悉及航道情况要特别熟悉。

夜间航行关闭驾驶室内灯光,主要是为了航海人员便于观察周围物标,如果室内光线太强,很难观察到航道的情况。

所以夜间航行时,不仅要关闭室内照明、室外照明,还要把航通设备的灯光调至最暗,航海人员加强值班,谨慎驾驶。

一句话:小心驶得万年船。

11. 船舶在雾中航行,如天气条件许可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及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危险品内河运输的要求如下:

(1)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国家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危险品,以及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对于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且监督实施。

(3)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5)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危险品包装物的材质、形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6)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且为码头和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及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8)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9)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10)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天津新河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新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上一篇:双桨双舵船舶(船双舵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