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之船舶碰撞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主体。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而且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2.行为。船舶之间发生了粗暴性的实际接触。船舶之间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
船舶之间没有发生实际接触,但一船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导致了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失,这种情况在学理上称为“间接碰撞”。典型的例子如一船航行速度太快,驶过引起的大浪掀翻了临近的小船。“间接碰撞”不是我国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碰撞,但处理这种事故时,应该适用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碰撞的相关法律规定。
3.后果。船舶碰撞必须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没有实际损害后果的船舶接触不构成船舶碰撞。
4.水域。船舶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因此,在长江等与海相通的水域上发生的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之间的碰撞也是海商法上的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
我国对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一)、各方无过失碰撞
各方无过失的碰撞是不存在或无法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碰撞,如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或不明原因的碰撞。各方无过失的碰撞发生后,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损失由受害者自行承担。
(二)、单方过失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即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方承担自己的损失,并对对方损失负担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碰撞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由各船根据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过失程度相当或无法判定其比例,则由各方平均负赔偿责任。但互有过失的碰撞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的,由过失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中,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过失比例的,有权向其他过失方追偿。这种追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一国领海内的船舶碰撞,一般应适用该国的法律并由该国法院管辖。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发生在公海的船舶碰撞,根据碰撞船舶的国籍不同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