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撞浙江渔船致14人遇难 家属获赔1516万元是真

2022-10-28 06:33 点击:63 编辑:邮轮网

2015年7月14日凌晨,一艘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在宁波象山海域与我国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致使渔船当场沉没,船上14名船员全部死亡。2017年1月20日,经宁波海事法院审理,14名遇难船员家属分别从法院领到了10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据了解,这笔总共1516万元的赔偿金在春节前一次性到位。

外轮撞沉我渔船后逃逸

2015年7月14日凌晨2时54分许,利比里亚籍集装箱船“FS SANAGA”轮从上海驶经厦门途中,在宁波象山海域与台州三门籍渔船“浙三渔00011”轮发生碰撞,渔船当场沉没。据宁波海事法院官方微博2016年4月发布的通报,碰撞事故发生后,“FS SANAGA”轮二副向船长作了报告,船长在确认本船没有破损进水的情况下,没有命令停船和返回现场核实渔船受损情况,没有采取救助行动,没有向主管机关报告,也没有将VDR数据进行备份。

被撞渔船上的14名船员就这样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直到2015年7月20日,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三门县海洋与渔业局通报称,“浙三渔00011”轮自7月13日从台州三门开航后失联,请求搜寻救助,搜救工作才正式开始。8月1日,石浦以东约30海里海域发现疑似沉船。两天后,经潜水员4次水下探摸和拍摄,确认沉船船名为“浙三渔00011”轮。10月14日下午,“浙三渔00011”轮被打捞出水,同时打捞出9具船员尸体,另外5人失踪。

两船均有违规外轮主责

2016年3月24日,浙江海事局发布《宁波“7・14”“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到,事发时事发海域能见度不良,“FS SANAGA”轮与“浙三渔00011”轮均为在航船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相关规定,双方负有同等的避让责任和义务。

“FS SANAGA”轮存在t望疏忽,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未使用安全航速行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雾航措施不符合海员通常做法;肇事后擅自驶离现场,贻误了最佳救助时机。而“浙三渔00011”轮14名船员中除3人持有轮机证书外,其他人员均无证,事发时段当班人员无证驾驶船舶,且该轮AIS设备拆卸不用,违反相关规定。

调查报告最终认定,本起事故属当事双方互有过失引起的责任事故,“FS SANAGA”轮肇事后逃逸,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浙三渔00011”轮负次要责任。

赔偿标准成为争议焦点

2016年4月,14名遇难船员的亲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外轮方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交通、住宿、误工费等共计1677.6150万元。同年1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启邦萨那加有限公司赔偿14名遇难船员共计1516万元。

在该批案件审理中,14名遇难船员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成为争议焦点。据办案法官介绍,14名遇难船员中,除1名船员为城镇户籍外,其余13名均为农村户籍。原告主张,14名船员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依照2015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计算20年,计874280元。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遇难船员各自的户籍情况,分别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

法官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涉案事故导致14名船员遇难,且未有特殊情况排除该条的适用,故对于14名原告关于以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主张予以保护。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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