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

2022-10-15 04:33 点击:210 编辑:邮轮网

结果应该是这样的:保险金应该支付给王某的妻子。
分析如下:
首先,王某在合同中只指定王妹为受益人,但是很不幸,王妹比王某先去世半个月,而且王某并没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这显然符合第二项规定,也就是说王某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有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然后,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在案例中,王某并没有和妻子离婚,所以从法律意义来说他们还是夫妻关系,王某父母双亡,那么这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王妻和王某的儿子,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有王妻取得。
有点啰嗦,希望对你有帮助。↖(^ω^)↗

有个关于安全的案例分析大家看看应该怎么回答。

(1)爆炸事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6908万元,1人重伤,60人受伤。新苯胺装置、1个硝基苯储罐、2个苯储罐报废,导致苯酚;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事故造成8人死亡。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
3、属两种类型的事故1、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硝基苯超标28,直接经济损失为273.5万元;经专家估算,这次事故中约有80吨苯系物流入松花江、苯酐装置、2、6-二乙基苯胺等4套装置停产、老苯胺装置.13&quot.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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