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引航员在船引航期间 并不免除船长的最高权力及驾驶员的当值责任 引航员只是提供水道港口等信息辅助服务的 长江的黑引水上船 必须在航海日志记录并列入船员编制 黑引水持船长证书的 必须进江前完成与现任船长的交接班并向海事局申报(按照签证管理规定) 这种情况下 黑引水事故 与原船长无关 船东拒绝聘请引航中心的正规引航员 船长可以拒绝继续航行并马上向交管汇报 进江驾驶员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查看原帖>>
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下船舶碰撞以下哪几种事物可获赔偿
可以的。不论是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还是远洋船舶保险,触碰吸砂泵都是正常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不过以下一些特殊情况是不赔的:如果吸砂泵是码头设施的一部分,且有部分沿海内河保险条款中有约定“触碰码头为除外责任。但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触碰码头是保险责任。如需了解具体情况,你还需将投保的险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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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
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又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 广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代表当首推《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作出的定义,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基本含义是指船舶之间在任何水域中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根据该定义,可以看出广义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就包括: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船舶碰撞只能发生在船舶和船舶之间,按照《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有一方是海船,故此处所说的船舶指海船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包括海船和海船、海船和内河船,且不论是在航或沉船。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碰撞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如码头、防洪堤、灯船等)之间的碰撞。2、船舶和船舶间发生实质性接触,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在船舶之间发生了实质性的或直接的触碰,即两船或多船的某个部位同时占据了同一空间而产生力学上的作用和反作用对抗的物理状态,包括一船和作为他船组成部分的船舶属具,否则就不能归结为碰撞事故。由此,间接碰撞或浪损就不属于船舶碰撞的范畴。所谓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却导致了与直接碰撞相同的客观效果。所谓浪损,则指一船虽然没有直接触碰他船,但由于其掀起波浪使另一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并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3、碰撞可以发生在任何水域,凡发生在海上、与海相通的水域、不与海相通的内水水域,也不论是否允许公众航行的水域,均属船舶碰撞。4、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确定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碰撞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否则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 狭义上,船舶碰撞通常指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发生实际接触而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海上事故。船舶碰撞狭义说和广义说主要区别在于: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船舶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狭义的船舶碰撞适用的水域范围小于广义的,限于海上或与海相通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