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怎样

2022-09-22 00:22 点击:96 编辑:邮轮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当连带责任”。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肯定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致使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负有安

监管监察部门是监督监察机构的总称,它包括:各个类型的监督监察部门;
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监督监察部门、城市监管部门等等。
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是负责国家各行各业中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这就是他们的区别所在。

请问发包属于承揽还是雇佣?两者就安全事故责任问题怎样划分?

原则上是承包方,它发包给下家可以,但必须签订承包合同,还有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人,特别在一个工地多个施工队同时施工,就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人,如果一个施工队出了安全事故,承包方也难逃责任的,当然主要责任在施工方。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

通常,股东的概念只是公司资产的出资方,只在股东大会中决策公司的经营方向,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所以,单纯的股东不承担公司安全事故责任。
至于股东就职于公司,作为公司一员去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那这名股东不仅仅是股东了,还是公司员工。
一般情况下,公司负责人、直接管理人员和安全事故当事人要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如法人代表、总经理、董事长、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安全事故当事人等要负安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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