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芜湖法院船舶拍卖网公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关于船舶拍卖
- 2、拍卖公示期
- 3、法院拍卖船舶的过户办理
- 4、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权何时生效
关于船舶拍卖
不可以。
法规没有直接表述“债权登记公告期未满,不可拍卖船舶”,因为没有这个必要,在法规行文当中自然就可看出这是法规的应有之义。具体条文参见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
第一项:
(六)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拍卖船舶的,应向被拍卖船舶登记国的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发出售船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在拍卖前三十日发给已知的前述被通知人。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三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2、成立拍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卖船事宜;3、拍卖的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4、办理债权登记事项等。
(八)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以及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其他有关文件。缴纳登记费。
最重要的是第三项:
三、债务清偿(一)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
可见债务清偿顺序,是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确定的,协商不成才由法院裁定。而债权登记期未满,债权人有多少人都不知道,又怎能开始拍卖。所以虽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公告期未满法院不得拍卖船舶,但从法规行文就可看出这本是应有之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拍卖公示期
要看你卖的是什么,为什么拍卖会没有成功
《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另外其他的法规中有规定
拍卖不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即“拍卖日减7”
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日15日前公告,即“拍卖日减15”
拍卖股权是10天前
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20天前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20天前
船舶拍卖是30天前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你说的情况要看拍卖会是为什么没成功,如果是因为竞买人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就需要重新召集竞买人,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进行拍卖。也就是人数够了就可以开拍卖会。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是拍卖人(拍卖公司)的权利。
如果是拍卖终止了,委托人再次委托拍卖人对同一标的进行拍卖的,就属于一次新的拍卖,拍卖人必须重新发布拍卖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上面介绍的法定时间。
法院拍卖船舶的过户办理
中国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5〕9号)
第一百三十条 海事法院依法拍卖船舶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申请注销原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新船舶所有人可以凭海事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等有关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原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新船舶所有人无法交回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告原证书作废,并办理原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销后,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等一并注销。
正在建造的船舶抵押权何时生效
一、正面回答
船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分析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定措施,从船舶的变价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船舶抵押权属于什么权?
船舶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现在普遍采用的一种船舶融资方式。
关于《芜湖法院船舶拍卖网公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