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撞责任包括碰撞他船或者浮动物体或者其他物

2021-09-30 10:40 点击:91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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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四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的责任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二)共同海损与救助
1.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及所载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特殊额外费用,按船、货的获救价值比例应由船方负责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牺牲和救助费用、救助报酬。
2.共同海损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或适用的法律或惯例理算,如无以上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3.保险人对保险船舶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与救助的累计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施救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述规定的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且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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