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船舶招标平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2、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
- 3、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4、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 5、船舶建造招投标是怎样的
- 6、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海洋环境监测系统—海洋站和志愿船观测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总体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设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第三条 项目实施需各沿海省(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设和完善全国的海洋环境监测系统。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第四条 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办公室和项目技术组。第五条 项目领导小组是项目的指导和决策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对项目的批复精神,负责对项目的统一领导,并监督实施。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海洋局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财务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分局、预报中心、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的领导组成。第六条 项目办公室是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项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办公室设在海洋环境保护司,办公室主任由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担任,成员由海洋环境保护司和办公室(财务司)有关人员组成。第七条 项目技术组是项目的技术支持机构,在项目办公室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工作。负责技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技术组由与项目有关的技术人员组成。第三章 项目方案编制第八条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计委的批复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总体方案。第九条 项目总体方案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需求和可行两个方面,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率。第十条 项目总体方案须经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一条 根据总体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总体技术方案和总体实施方案,并对项目进行分解,划分成若干个分项目。第十二条 各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总体方案、总体技术方案和总体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所承担的分项目具体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分项目可分成若干子项目,每个子项目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具体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书。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按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为该项目法人代表;各分项目承担单位须确定分项目法人代表。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与分项目法人代表签定项目合同。第十四条 项目办公室组织对各分项目承担单位的具体设计方案、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书进行审核,经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分项目任务(预期目标、任务内容、进度、成果及经费安排等)。第十五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分项目实施的组织和管理。分项目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所承担的分项目负全面责任。第十六条 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分项目的部分内容(包括分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内容、建设进度、经费安排等)进行调整时,须提前向项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经项目办公室批复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 分项目的实施实行双月报告制度,各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双月的25日前向项目办公室书面报告本单位分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项目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跟踪检查和中期评估。若发现未履行项目合同的,项目领导小组追究分项目法人代表的责任。第十九条 项目办公室和分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边实施边培训的方式,组织多种形式的人员培训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自动化观测仪器操作规程,海洋站、志愿船、平台观测系统管理办法,建立一整套适用项目完成后有效运行的工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第五章 项目的招投标第二十一条 项目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的选型、购置由国家海洋局统一进行,并实行招投标方式。第二十二条 项目技术组对系统集成和仪器设备提出技术要求和指标后,由项目办公室编制项目招投标工作计划,并组织拟定项目招标书,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招标。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合同书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签署。第二十四条 对不宜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系统集成及仪器设备,由项目办公室按项目技术组提出的技术指标和选型方案,进行统一购置。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二章 招标第九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
(四)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九)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四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第五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组织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测算,是以技术方案为主进行的招标;设计组织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提出拟进行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以商务为主进行的招标。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实行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也可实行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第十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报交通部核备的项目应当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交通部直属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非经营性船舶购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
1.2 建造数量
1.3 建造依据
本船由甲方委托××××××××××进行设计,技术设计经送CCS审查认可,由×××××××××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 (图号:)
b/全船说明书 (图号:)
c/船体结构说明书 (图号:)
d/舾装说明书 (图号:)
e/轮机说明书 (图号:)
f/空调说明书 (图号:)
g/机械说明书 (图号:)
h/电气说明书 (图号:)
i/总布置图(图号:)
j/舯横剖面图 (图号:)
k/机舱布置图 (图号:)
l/轮机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m/轮机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n/电气国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o/电气进口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p/甲板机械订货明细表 (图号:)
q/舱室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r/主要舾装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s/工程机械设备订货明细表 (图号:)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号,500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订货明细表图号;
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
总长
垂线间长
型宽
型深
设计吃水
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1)系柱拖力:最大系柱拖力为 千牛顿
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置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千瓦) 转速 台数
发电机型号 功率(千瓦)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力3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 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 天。
2.1.8 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取得下列船级符号:
〔★ CSA Tug Lceclass B,★CSM〕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检局的证书。申请船舶建造检验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船舶建造招投标是怎样的
船方通常招标的作法
1. 招标书的编制
招标书一般由船东编制。大型复杂项目的招标书编制工作量很大,可以委托给船舶咨询公司或船舶设计公司承担。招标书是船东向船厂提出任务、条件、要求的综合性文件。招标书的内容应该系统、完整 、明了、准确,应当包括投标人编写报价单所必需的全部资料和要求。
招标书的主要内容
招标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下列10项:邀请信;投标人须知;投标书及附件;协议书;投标保证金或保证书;合同条件(一般的及特定的);规定与规范;图纸及设计规范附件;工程量表;项目执行程序。分别介绍如下:
1) 邀请信:通常用于说明以下几点内容:招标单位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名称及地点,标书发布的时间。此邀请信由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亲自签署,被邀请单位在收到此信后则应以电传回复,说明是否愿意对加投标。
2) 投标人须知:这一文件应该说细说明对投标人在准备和提出报价单方面的要求,如提出的日期、时间、地点等。着重指出的说明文件和说明资料。通常包含下述内容:工程项目简述、工程范围大纲、报价计算基础、在投标期间负责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地址、电传号码、报价单送达日期时间、地点以及报送份数、有关投标文件的要求及如何准备投标的说明、证明文件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以用应随报价单同时提出的资料。投标人须知的内容通常不构成最终合同的内容。
3) 投标书及附件:投标书是由船厂充分授权的代表所签署的一项投标文件。通常对承发包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i. 投标人确认:审阅了船舶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合同条款,愿意承建该型船舶工程。
ii. 投标人确认投标书附件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iii. 投标人确认一旦投标接受,则按要求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书
iv. 投标人确认在接到开工命令若干天内开工,并在合同规定期内竣工。
v. 投标人确认同意招标规定的投标书的有效期,在此期间内该投标对其有约束力
vi. 投标人对招标单位提出的某些责任和义务的理解和确认
投标书附件内容一般有:履约保证金额(通常为投标额的10-15%)、保险额、开工命令与开工日期的间隔、总工期、违约罚金总额、工程维护期、签发验收证明的付款期限、保留金的百分比、保留金以及外汇寄出国外的百分比等等。
4) 合同协议书:是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签署的、确认双方在承发包工程实施期间所应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协定。协议书条文中应包括:与合同的关系、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所应承担的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所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5) 投标保证金可保函
6) 合同条件
7) 规定与规范:船舶招标文件中规定与规范,由总体规范与技术规范两部分组成。
总体规定阐述了该型船舶总的要求,规定了船厂应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船厂的责任等。
技术规范应包括对该船舶工程的详细要求。它和施工图纸一起组成发包工程所必须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尤其对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最低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应符合国际通用并认可的各类标准。
8) 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9) 工程量表
10) 项目执行程度: 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指工程生产进度时间表,既是检查工程进度的依据,也是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依据。
2. 投标人的选择
在确定招标方式以后,船东应选择合适的船厂作为投标人,其原则是:
a) 技术能力和以往成就
b) 信誉,体现在质量、交货期、工作责任心,经营作风等
c) 工作关系和合作情况
在确定投标人时,还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即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在投标前就其财务状况、技术能力等事先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对加投标人均系有承包能力的厂商。
3. 制定标底
制定标底实质上就是编制项目概算。包括:设计需要的材料、设备费用+合理定额基础上的人工劳务费+合理调度的机械台班费+管理费+专项费+一般水平的合理利润
4. 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单位,在进行国际招标前应在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以保证有承包能力的单位都能广泛的获得平等的投标竞争机会。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部分。
5. 招标方式
目前内地通常采用的招标以下几种方式,现另加以介绍:
a)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一种无限竞争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往往在国内外主要报纸及刊物上刊登招标广告,凡是对这项招标工程感兴趣的承包人都有均等的机会购买招标资料,进行投标。其优点是可以给一切自认为合格的承包人以平等的竞争机会,可以广泛的吸引投标人,因而有可能相互比较,以获得优质低廉的报价,降低工程造成,但也容易造成一些不严肃的小公司抢标,而对工程造成影响。
b) 选择招标: 选择招标又叫邀请招标或秘密招标。这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是由发包方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情报资料,或由咨询公司提供的承包人的情况,或是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厂家,由招标单位对这些承包人发出邀请,进行资格预审,再由这些资审合格的承包人提出报价,进行投标。
c) 谈判招标: 谈判招标又叫委托招标,这是一种非竞争性招标。其作法是招标单位找一个承包人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达成协议。当某项工程的总价较低,或专业性较强只此一家承包人,或工程紧迫不容许采用竞争性招标,或者招标内容是关于一些专业咨询、设计和指导性服务,专业设备的安排、维修以及标准化等,往往采用这些谈判招标方式。
d) 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实质上是一种无限竞争招标和有限竞争综合起来的招标方式,也可以称为两阶段竞争性招标。在第一阶段,按照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经过开标评标之后,再邀请其中报价较低或最有资格的三四家承包人进行第二阶段的招标报价。两阶段招标方式往往应用于下列情况:
i. 招标工程尚处于发展过程中,需要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广泛吸取意见,选出最新最佳方案,然后在第二阶段邀请被选中方案的投标人进行详细报价
ii. 在某种新的大型项目的经营中,招标单位对此项目的经营往往缺乏足够的经验。这时可以在第一阶段招标中向投标人提出要求,就其最熟悉的经营方法进行投标,经过评价,选出其中最佳的投标人再进行第二阶段的详细报价。
船方通常招标的作法
1. 投标前的准备工作
当船厂收到投标邀请信后,即开始进入投标文件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十点:填制资格预审调查表、调查研究、确定担保单位、选择咨询单位、分析招标文件、核定工程量、整理报价依据、分析各项定额、确定利润方针和费用依据、编制投标书等。
从船厂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这一段时间为投标文件编制期,或称为投标准备期。投标准备期的长短需根据项目规模及其复杂程度而定,按国际惯例,一般工程项目不少于45天,大型复杂的造船工程项目则应不少于90天,以便船厂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进行研究和编制报价书。此期间,船厂的投标项目组还需增加必需的专业人员,如财务、采购、施工等,着手进行投标工作。
2. 投标书的编制
投标书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即通常所称的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
a) 投标书的商务部分
编制投标书的商务部分主要有两项工作,一是报价,二是合同条款的研究。
1) 报价: 报价是投标的核心,可以说整个投标工作实质上是一部报价书的编制过程。报价是承包工程的一项专门业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报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投标的成败,因此,船厂通常将报价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并对此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
2) 合同条款的研究:合同条款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工程范围、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职责、工程变更的条款、付款条款。其中工程变列的条款主要是指当船东要求改变工程时,应向乙方额外付款;而乙方由于自身的质量原因而发生返工、修改等,船东则应不承担经济责任。
b) 投标书的技术部分
其主要内容是详细叙述船厂对本工程项目如何去作,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因此,技术标书大致上已把本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都安排好了,这样就可以提供业主全面地、准确地进行比较、判断和选择。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每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前款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关于《中国船舶招标平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