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拆解招标

2022-09-18 09:33 点击:68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拆解招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我想办理一个船舶拆解的证件,需要怎么做,我是江苏徐州邳州人

没有所谓的拆船证,只需要签拆船合同,案例:

船舶拆解合同

甲方:乙方:

为加快老旧船舶退出航运市场,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现有散货(驳)船,船名为皖淮南货0193,登记号为280704000422。该船舶于1998年10月1日建成完工,船舶总吨为163,功率为88.3千瓦。船舶主尺度为长33.20米、宽6.50米、深2.50米,乙方决定对该船进行拆解。

二、乙方定于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9月15日,按以下方式对该船进行拆解。

1)在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凤台县河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拆解。

2)甲方为支持乙方对船名为皖淮南货0193拆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出具船舶拆解的相关手续。但是,乙方如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拒绝出具拆解手续:

①乙方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补贴条件。②拆解后仍保留船体结构的。③另作其它用途的。

二、 工程内容及费用 ① 甲方承担船舶上坡、拆解工时、氧气、乙炔费用,拆解废料规格为宽0.80米、长2.50米。 ② 乙方承担船舶装修拆除、油舱清理以及全船的卫生清理,为甲方施工提供有效地工作环境。 ③ 全船拆解费用 元。拆解进度达到50%前,一次付清。 ④ 乙方废料要及时处理,原则上在拆解完毕三日内处理完毕。 三、 其它 ① 乙方在甲方厂区,要听甲方安排,注意安全,如有违反安全等规定,责任自负。 ② 甲方的施工人员安全,有甲方承担,但乙方有责任把拆解船舶易燃易爆等物品处理好,不得隐瞒。 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上级部门备查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船舶拆解企业要有什么资质?

对的,必须有资质才行的。一些修理项目还要经过船级社认证的

船舶修造厂可以拆解废旧船舶吗?

船舶修造厂是可以拆解废旧船舶的,但是一般都不会去拆解,因为那样要花费的钱更多。

船舶拆解企业的资质是什么?

资质条件: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 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 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 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 所核范围。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 B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 A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爆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且主持过B级大爆破、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设计与施工、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 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爆破、机械、电气、仪表、地质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爆破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钻孔机、风镐、空压机、发电机、测震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检测设备。

6、企业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A、B级大爆破和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2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C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B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爆破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主持过C级大爆破、拆除爆破设计与施工、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爆破、机械、电气、仪表、地质等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爆破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钻孔机、风镐、空压机、发电机、测震仪、全站仪等施工及检测设备。

6、企业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C级大爆破和B级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1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1)D级以上的大爆破工程2个(含硐室爆破、露天深孔爆破、地下或水下深孔爆破);

(2)C级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或拆除爆破或城市控制爆破工程2个;

(3)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高度为10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3座。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爆破与拆除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民建、机械、爆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4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拆除施工机械及测试仪器。

6、企业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D级大爆破和C级拆除爆破设计证书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 可承担各类各等级的大爆破工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工程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C级及以下的大爆破工程和B级及以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

三级企业: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D级及以下的大爆破工程和C级及以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工程施工,采用机械或人工作业方式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报废采砂船拆解需要哪些手续?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

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

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拆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拆船厂做出的决算报部拆船办。

第六条 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船舶拆解的管理,接受部拆船办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

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转卖用于营运。

第九条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船舶拟改变用途的必须经部拆船办同意,并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用外汇贷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为了还款付息可以在国际市场销售,但须报部拆船办及有关单位备案,在国内处理时,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

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国内贷款建造、购买的船舶(包括运输、救捞、港口、工程、教学船舶)报废后,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

第十二条 国内打捞的沉船,需要拆解处理时,除船方另有要求外,应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

第十三条 具备自拆能力的单位,应优先安排拆解本单位报废的船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部拆船办提出报废船舶处理意见,确定由本单位自拆的船舶,应与自有的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

(二)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比例、品种、规格、材质、数量、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十四条 不具备自拆条件或自拆能力不足的单位,其报废船舶的拆解由部拆船办与船方协商确定。部拆船办在统一安排拆解时,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和要求,可采取计划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拆船厂应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非自拆船确定拆解船单位后,由部拆船办委托代办单位组织船方与拆船厂看船,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交船方式、船舶技术状况、船上设备、单船资料、船价、付款方式、交船地点和时间、安全责任、出材率等。签订拆解合同后,拆船厂要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数量、品种、规格、材质、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报废拆解的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规定,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交通部拆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拆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综合利用废旧船资源,做好拆船物资回收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航运、航务、航道、港口、救捞、院校、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船舶的拆解。第三条 交通部直属单位及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港口的船舶报废拆解工作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交通部拆船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拆船办)具体负责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根据各单位更新报废船舶计划,编制交通部年度拆船计划。

(三)审批报废船的处置方案,确定拆船单位,并组织船方和拆船单位办理废船交接手续,协调双方关系,监督检查拆船业务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做好拆船材料的计划分配,组织订货。第四条 各有船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拆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上报报废船舶年度计划,提出单船处理意见。

(二)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并负责自拆材料回收利用和上交工作。

(三)负责对自有拆船厂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第五条 部拆船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适当的单位(以下称代办单位)代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部拆船办的委托,组织船方和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办理废旧船交接。

(二)落实上交材料分配计划,参加订货会议,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并协助厂方发运材料。对自拆船舶,负责与船方或拆船厂签订上交材料合同;对非自拆船舶,负责与拆船厂签订全部返材合同、明确向船方和交通部提供返材的数量。

(三)要求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了解拆船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部拆船办。

(四)接受船方或拆船厂委托,办理废钢串换、联系加工改制等工作。

(五)在报废船进拆船厂或坐滩后半个月内,向部拆船办报送拆解合同、拆解预算、返材协议等有关资料。拆船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拆船厂做出的决算报部拆船办。第六条 长江轮船总公司、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单位所属船舶拆解的管理,接受部拆船办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报废船舶均需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处理,不得自行销售。申请或审批船舶报废的文件、资料应同时报部拆船办备案。第八条 用船单位对技术状况差、不适航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应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转卖用于营运。第九条 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船舶拟改变用途的必须经部拆船办同意,并按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对用外汇贷款建造或购买的船舶,为了还款付息可以在国际市场销售,但须报部拆船办及有关单位备案,在国内处理时,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第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国内贷款建造、购买的船舶(包括运输、救捞、港口、工程、教学船舶)报废后,应交部拆船办统一组织拆解。第十二条 国内打捞的沉船,需要拆解处理时,除船方另有要求外,应报部拆船办统一安排组织拆解。第十三条 具备自拆能力的单位,应优先安排拆解本单位报废的船舶,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部拆船办提出报废船舶处理意见,确定由本单位自拆的船舶,应与自有的拆船厂签订拆解合同。

(二)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比例、品种、规格、材质、数量、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第十四条 不具备自拆条件或自拆能力不足的单位,其报废船舶的拆解由部拆船办与船方协商确定。部拆船办在统一安排拆解时,应充分考虑各单位的经济利益和要求,可采取计划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好的拆船厂应优先安排。第十五条 非自拆船确定拆解船单位后,由部拆船办委托代办单位组织船方与拆船厂看船,签订拆解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交船方式、船舶技术状况、船上设备、单船资料、船价、付款方式、交船地点和时间、安全责任、出材率等。签订拆解合同后,拆船厂要与代办单位按照拆解合同签订返材协议。内容包括单船出材率、交材数量、品种、规格、材质、价格、交材时间、地点、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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