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籍船舶药品配备

2022-09-17 18:38 点击:115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香港籍船舶药品配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香港籍船舶配备药品中那些属于麻醉剂

你把药名发上来我看一下,一般在船上能准备麻醉药物最常见的是局麻药物如利多卡因、罗哌卡因等,镇静药物如安定一类的,止痛药等,别的不会准备的,尤其是全麻药物不会准备的,因为没有麻醉医生随船。谢谢

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经营客、货运输的小型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以下简称小型船舶),海关均按本办法进行监管。第二条 小型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外,必须在设关口岸进出、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第三条 小型船舶在港内的停泊地点,和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区域应当由海关、港(航)务机关会同规定。

在规定地点或时间以外,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须海关派员执行监管时,得征收规费。第四条 小型船舶每航次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的时间、地点,港(航)务机关或船舶主管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海关执行监管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在协助,并免费供给必需的办公处所和交通工具的方便。第五条 船舶进出口时,应向海关递交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船舶报告书;

(二)船舶载货清单(无货的免交);

(三)旅客清单(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船舶报告书内列有船员名单可免交);

(五)船舶航行签证簿(由海关签证后发还);

(六)海关需要的其他单据证件。第六条 进口船舶应在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对载有进口货物的船舶,应向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申报、查验、放行手续,船长应负责把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交带的关封递交口岸海关。第七条 出口船舶由口岸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在必要时,可进行重点检查。出口船舶在航行途中因故停靠或更换拖轮等,应向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报明。第八条 航线不经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的进出口船舶及来往港澳的客轮,由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第九条 海关检查小型船舶时,船长应指派人员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有关场所。

进口船舶未办理海关手续前,出口船舶办完海关手续后,非经海关批准,不准上下旅客和装卸货物。

船舶经海关签证放行后,才能继续驶往内地或出口。第十条 船舶所载进出口货物及船舶代国内单位和我驻港澳机构载运进出口的物品,应当在载货清单上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应当卸存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对在船边交接提运的,船长应验凭海关签印的提货单向货主交货。

出口货物,船长应当凭海关签印的装货单装船。第十一条 船舶装卸货物时,应当按照装货单或进口载货清单分清每批货物的件数,如发现差错,船长应当会同有关交接单位设法查清纠正。对有退关、短卸、溢装、溢卸和没有列入载货清单的货物,船长应在进出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情况,由海关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船舶在香港、澳门装配机器零件,或者添购船用燃料、物料,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证件、单据和发票,并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三条 船舶和船员留船的金银、货币,票证和内部图书资料等,统由船长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必要时海关可以进行抽查。第十四条 船员可用公家发给的零用外汇购买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口,由海关按有关监管办法验放。第十五条 船舶可以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装运货物出口。这些船舶在进出口时应向中途海关监管站(分关)办理申报,接受检查和放行等进出口手续。

对设有海关工作组的出口货物起运地的船舶出口手续,比照设关口岸办理。

非设关地区出口货物起运地,经省人民政府特准,可以进口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料及设备等。第十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悬挂由海关和航务机关共同规定的旗号和灯号,以资识别。

日间悬挂红边、白底、红字的船名三角旗;

夜间悬挂红、白、白灯号。第十七条 兼营沿海运输的船舶,由海关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第十八条 船舶和船员有违反本办法的情事,海关得按照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船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医管理,提高船医素质和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医,是指在船上工作的医务人员。

船医接受船长和客运主任的领导,负责医疗保健、爱国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除虫灭鼠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航运单位所属船舶上工作的船医。第二章 管理第四条 远洋货(油)船应设船医一名;远洋客船应设船医、护士各一名;沿海客船和流动性大的大型施工船、救助船应设船医一名;内河八百客位以上单航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客船应设船医一名;旅游船应设船医一名。第五条 船医因公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以及参加培训学习等不能随船工作时,应由后备船医接替。远洋和沿海航运单位后备船医应按船医数量的40%~50%配备;内河航运单位后备船医应按船医数量的30~35%配备。第六条 各单位卫生主管部门对船医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第七条 船医调配需征求本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意见。第三章 职责第八条 船医负责船员的医疗保健工作。应建立船员健康档案,掌握船员的健康状况,定期组织船员健康体检,发现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船工作的应向船长提出调离建议;负责船员的诊疗工作,记录诊疗过程。遇有急、危重病人和疑难病例,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随时向船长报告;负责船舶卫生统计,并按期上报本单位卫生主管部门。档案随调令跟随本人。第九条 船医负责对患病旅客的诊疗工作。诊疗后船医按规定划价,不收取现金;遇有急、危重病人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记录救治过程。病人离船或转院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病人死亡,船医应立即报告船长和客运主任,并作出死亡书面报告,按部颁《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发现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或流行,船医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并做好诊治、隔离、消毒、转院等工作。第十一条 船医负责对船舶的饮食、饮水卫生和舱室卫生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毒、杀虫和灭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配合卫生防疫人员开展工作。第十二条 船医负责申领、保管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药品消耗记录。麻醉药、剧毒药、限剧性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 船舶遇险或发生事故,船医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救护。第十四条 船医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船员、旅客的卫生防病知识。第十五条 船医离船时应与接任船医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 资格与考核第十六条 船医应具有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或取得医士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船医进行业务进修和培训,提高船医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操作能力。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船医进行业务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对有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船医应给予奖励。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海员常备些什么药品?

如果你上的是正规公司的船舶,船上会按照船旗国或WHO组织要求配备各种药品及医疗器械。这些药品的配备通常来讲已经足够(这些也是船舶检查的一项)。除非你有一些特别的需求外几乎不需要自备药品。如果你做机舱实习生的话,倒是可以带一些解暑降温的饮品,如茶叶之类。另外,机舱工作比较费工作服,一般船上发的两套不太够用,可以带些家里不常用的旧衣服以备临时更换,如果自带一套连体工作服就更好。再有就是船上发放日常用品,像香皂、洗衣服、手纸、毛巾这类,但不发洗发水,可以带一两瓶上去。

如果有其他不太了解的方面可以留言交流。

中国籍小型船舶航行香港、澳门地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6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中国籍小型船舶(以下简称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旅客、船员和货物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下列中国籍船舶:

(一)500总吨以下机动船舶;

(二)各种非机动运输船舶。第三条 船舶从事内地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运输,必须经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第四条 船舶航行与停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在香港、澳门期间还应遵守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法律。第五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其技术条件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有关规范,且应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第六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海船和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应配备无线电台。第七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五十总吨以上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英文对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非机动船舶及五十总吨以下的机动船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执照》。

船舶航行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为每一船舶配备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正、副驾长)、轮机员(正、副司机)、报(话)务员、电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授权的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组织的考试,持有该机构签发的与所服务船舶种类、等级及职务相符合的适任证书。

所有船员均应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船员服务簿》。第九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和持有由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地港务监督签发的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以及持有珠江水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通过原发证机关加试“港澳港口规章”,并由该机关在适任证书上签注“适用港澳航线”后,方可上船任职。

持有上款所述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还须同时加考海上航行的必备知识。

海船船员必须完成“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求生”、“海上急救”专业训练,并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第十条 船舶应备有港务监督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港务监督的安全检查。第十一条 船舶预计进出口时间确定后,应提前向港务监督报告,并由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实施检查。第十二条 内地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出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第十三条 由香港、澳门航行内地的船舶,就近在一类开放港口口岸或可进行船舶全部入境检查的二类开放港口口岸接受检查。检查工作由国家设置或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第十四条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许可证的船舶,仍应由港务监督在《船舶航行签证簿》上进行出口签证;由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船舶,办理进口手续时收回香港、澳门地区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签证。第十五条 船舶在香港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后,除应在当地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接受香港有关机构的调查外,还应在进口后及时向船籍港务监督报告。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个人,港务监督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

(三)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对当事单位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对责任者个人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航行香港、澳门地区的渔业船舶,除应遵守渔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均需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进出口手续。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船舶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香港籍船舶药品配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长江船舶物流信息查询
上一篇:船舶术语解释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