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5月1日12时起,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相关部门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特殊经济品种如海蜇等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同时明确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辽宁休渔期的新规定
1.辽宁休渔期新规定2022一:确保应休尽休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沿海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严格执行依港管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
2.辽宁休渔期新规定2022二:坚决落实渔船批准管理制度 我省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市内跨县(市、区)、省内跨市...
一、辽宁休渔期新规定2022是怎样的?
1.确保应休尽休
沿海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沿海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严格执行依港管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船网分离等管理措施,确保应休尽休
2.坚决落实渔船批准管理制度
我省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市内跨县(市、区)、省内跨市坞修的,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确需到省外坞修的,应提供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函,由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建档立册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备案。外省籍渔船确需在我省坞修的,须由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我厅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返回船籍港。
二、休渔期的意义
1.近年来,由于过渡捕捞,部分地区甚至出现违法电鱼、毒鱼、炸鱼现象,导致野生渔业资源急剧萎缩,许多珍贵品种甚至濒临灭绝。休渔期的设定,是保护野生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2.休渔期会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避开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用以保护资源。
3.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4.夏季是海洋主要经济鱼类繁育和幼鱼生长的重要时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伏季休渔保护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亲体和幼鱼资源,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渔船在休渔期间也节约了生产成本,休渔结束后渔获物产量增加、质量提高。
三、休渔期开始和结束时间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