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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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滚装船如何过户到北海港
在原始地办理船舶注销,再到北海港办理船舶登记。
先由旧船主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新船主持港航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到港航分局领取《船舶买卖、检验入(过)户呈批表》,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持其已盖章的到海事部门办理船牌证件转让(过户)手续。填写在港航分局领取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安全管理责任书》,加具单位意见并盖章(个体到村委或居委会加具意见并盖章),个体还需由村委或居委会出具船舶买卖证明。
办理所需证件及资料:先出户——船舶过户申请报告、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交易合同或交易协议(核实后收复印件)、《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核实后收复印件)、船舶检验证书。然后入户——船舶过户申请报告、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交易合同或交易协议(核实后收复印件)、所入船籍港船舶监督部门审批的船名核准表、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注销证明》(复印件)、原船籍港船检部门转移的证书副本及图纸档案资料、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运输船舶)、船舶正侧彩照2张(3R)。最后交税——轮船拍卖过户要交税费,按船只过户交税。具体按过户的办理部门的规定交,与一般二手船过户的税费是一样的。流程:持以上资料及新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件到港航分局进行初审,再由市港航局核发新的船舶营运证和水路运输许可证。
船泊过户需要去哪些部门办手续要哪些证件
您好,这个要1、出户: (1)船舶过户申请报告; (2)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3)交易合同或交易协议(核实后收复印件); (4)《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核实后收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 2、入户: (1)船舶过户申请报告; (2)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3)交易合同或交易协议(核实后收复印件); (4)所入船籍港船舶监督部门审批的船名核准表; (5)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注销证明》(复印件); (6)原船籍港船检部门转移的证书副本及图纸档案资料; (7)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运输船舶); (8)船舶正侧彩照2张(3R)。 办理依据:《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工作规定》 办结时限: 1、出户:当天 2、入户: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船舶检验证书。 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及省船检局有关规定。
望采纳
关于船舶转让的法律问题
你好。
首先,你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明乙方已经退出,属于你自己所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要办理登记手续。如不办理,在你们之间有效,但对你们双方之外的人不具有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其他人来说,该船还是你们双方共有的。经济纠纷等均收你们双方承担。
其次,公证费用你可以到广西省司法局的网站查看一下关于公证收费的规定。
船舶转港是什么意思啊?
船舶所有权转移后,船舶登记港即船籍港发生变化,由原船籍港转到新的船籍港。
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小船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沿海小船的监督管理,确定船籍,保障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船舶:
(一)未满五十总吨的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未满五十总吨但是主机功率在七十四千瓦及其以下的拖轮;
(三)五十总吨及其以上的木帆船和木驳船。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一)军事舰艇和公安船艇;
(二)附属于船舶的工作艇和救生艇筏;
(三)体育运动船舶;
(四)渔业船舶;
(五)五总吨及其以下的农用非机动船舶。第四条 船舶登记港就是船籍港。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经营机构所在地就近选择。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监督局主管全区沿海小船登记工作。
自治区港航监督局所属的港务监督或者航政机关负责办理船舶登记和发放《船舶执照》、《船舶抵押登记证明书》、《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第六条 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取得以及变更、注销均应登记,从登记完毕时起生效。第七条 每艘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同一船籍港的船舶不应同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同音。船名由船舶所有人自拟,但须经船舶登记机关审定。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第八条 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应在取得所有权后六十日内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必须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第九条 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人应交验下列证明文书的正本和副本。
(一)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让与的文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所有权证明;
(二)新造船舶的造船合同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造船的批件;
(三)买船合同或交接议定书(应附原船舶注销登记证明及有关主管机关或者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证机关出具无债务纠纷证明);
(四)继承、赠与、拍卖及法院判决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五)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验完毕,应当将正本退还船舶所有人,留副本存查。第十条 对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的,由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经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所有权质疑申诉,再给予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对有争议的,应在确认权属后方予登记。第三章 船舶执照、船舶悬挂国旗航行权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发给的船舶执照,同时为所有权证书。执照自登记之日起十年内有效。有效期满,船舶所有人持原执照到原登记机关换领新执照。
船舶执照由自治区港航监督局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七)。第十二条 老旧船舶,未确认所有权之前,可由经营人申请临时登记。
其他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需持船舶临时执照的,应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方予登记。
经登记的船舶,发给申请人船舶临时执照,其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三条 船舶应在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船尾的船名下标明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和干舷标志。第十四条 经登记并领取执照或临时执照的船舶,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船籍。凡在外港登记的船舶,未注销原登记船籍前,不得按本办法进行登记。第四章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第十六条 具有《船舶执照》的船舶的抵押登记,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船舶的价格、债务数额、利息、清偿日期(如有附带条件或其他特约,均应一并写明),并附送抵押契约正、副本,在双方当事人抵押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完毕,抵押契约副本留登记机关存查(船舶抵押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十七条 申请船舶转移抵押登记,申请书应载明第十六条规定事项并呈验转移抵押契约和船舶所有人同意转移抵押字据。第十八条 光船出租,出租人必须在租赁契约生效后三十日内,持《船舶执照》,出租申请书和租赁契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租赁登记(船舶租赁登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十九条 船舶抵押、租赁登记完毕,船舶登记机关发给登记人船舶抵押或租赁证明书,并在船舶登记簿内记载抵押或租赁事项(船舶抵押登记证明书格式见附件四、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格式见附件五)。
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