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港引航站船舶动态

2022-09-14 14:10 点击:114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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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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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港的港口航道

(一) 煤炭港区航道

煤炭港区航道为5万吨级重载双向航道,底宽270米,底标高-14.0米,边坡1:5。航道总长46.48公里,其中内航道3.48公里,航道走向55°~235°;外航道43公里,外航道在W3+000处向东南偏转4.5°,航道走向59.5°~239.5°。

(二) 散货港区、综合港区航道

为10万吨级散货船舶单向乘潮进出港航道,总长44公里,有效宽度210米,边坡比为1:5,走向为59.5°~235°,底标高-14.5米。

正在建设中的 20万吨级航道为单向乘潮航道,总长58.8公里,底标高-18.3米,底宽250米,在3+700~44+000处保持现有10万吨级航道走向,在44+000~62+500段航道轴线向北偏转13°,轴线方位为46.5°~226.5°。

(三) 河口港区航道

河口港区航道属天然河道,目前满足1000吨级船舶乘潮通航。

3000吨级航道目前尚未开挖。

黄骅港各港区航道主要指标表见附表四。

黄骅港的港口服务

第一条 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服务

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入驻单位包括: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沧州海事局、黄骅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沧州海关驻黄骅港办事处、渤海新区港口建设服务中心,为黄骅港口岸的货物进出口、船舶及人员出入境检疫、通关提供服务。

第二条 船舶引航服务

黄骅港引航站是黄骅港海域内唯一的引航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主权,负责对进出黄骅港的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并接受国内航运公司的申请,为进出黄骅港的国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第三条 船舶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船舶代理公司,可分别接受国际、国内承运人的委托,代办国际和国内航线船舶进出港口,承揽货物运输、中转、船舶补给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 港口货运代理服务

国际、国内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出口货物集港、提取进口货、办理货运保险、内陆货运、联运货物中转、代签运输合同、照管货物及提供报关、报检等服务。

第五条 船舶供应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供应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随时为进出港口船舶供应燃料油、润滑油、淡水、食品、船舶配件等。

第六条 船舶修造服务

本港有取得相应资质为船舶修造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可以提供万吨级及以下船舶维修服务。

第七条 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接收处理服务

本港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提供船舶垃圾、废油及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的接收处理,以及围油栏的供应服务等。

第八条 其他船舶服务

本港有可以为国内外船舶提供靠离码头、移泊、护航、抢险救助、海上拖带服务的企业。 黄骅港VTS系统负责水上交通组织,由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沧州VTS中心)负责管理,可应请求提供本港交通安全信息、水文气象信息、助航服务、急救援助服务、支持联合行动等交通服务。

每日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或发生紧急情况时播发。 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是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黄骅港区内(辖区)水域的搜寻救助工作。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沧州海事局,下设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配备有黄骅港VHF通讯系统兼有数字选择性呼叫(VHF DSC)报警功能,作用距离大于25海里,主要设备由通信站海岸电台管理,岸台识别码为4121500000。港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一条 一般规定

在沧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VTS管理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VTS管理范围: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38°20′24.559″N,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海域。

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黄骅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海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定,船舶应配备加入VTS系统的通信设备进出本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沧州海事局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本港,船舶代理应提前7天向沧州海事局申报;同时应按照《国际航行船舶抵港前应予提供的标准保安信息》的规定提供有关船舶保安信息。

(一) 抵离港预报

1、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预计抵达或离开黄骅港的船名、呼号、国籍、总吨位、吃水、出发港、目的港及预抵、离时间、载货种类和数量、船员和旅客数、其他情况,以书面方式发给沧州VTS中心。

2、船舶应在进入VTS水域之前2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预抵港时间(ETA)、进港意图等。

(二) 船位报告

进入以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配备雷达应答器38°20′24.559″N 117°55′22.647″E)为圆心,28海里为半径的扇形水域应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三) 靠离泊及锚泊报告

船舶在靠妥泊后或锚泊后、离泊前或起锚前,将船名、靠泊时间、泊位名称或锚泊时间、锚位、离泊时间或起锚时间、目的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VHF CH08频道向沧州VTS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抛锚时间和船位(相对黄骅港南侧防波堤堤头灯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沧州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时,需至少提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船舶在驶入航道和驶离航道时,应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在港内航行的拖轮,应提前向沧州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

(四) 施工作业报告

在沧州海域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其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沧州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沧州海事局审核批准并发布航行警(通)告后方可进行。

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20分钟向沧州VTS中心提出申请并报告航行计划,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也应及时报告。

施工船舶在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将施工船名、作业内容和范围,以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的形式,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五) 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可用沧州水上搜救专用电话12395报警,或者立即使用VHF呼叫沧州交管中心,将船名、国籍、时间、事故原因、经过或故障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六) 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沧州VTS水域内如发现航道变异、助航标志及导航设施移位、灭失、损坏、失常或发现沉船、沉物、暗礁、浅滩、漂浮物以及其他碍航物等情况,可用沧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者使用VHF,将船名、时间、地点、异常情况、交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及时向沧州VTS中心报告。

关于《黄骅港引航站船舶动态》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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