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隔离空舱

2022-09-13 19:35 点击:141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隔离空舱》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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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隔离费用是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多个国家持续蔓延,导致我国面临的境外输入风险十分严峻,防范境外病例输入成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段时间以来,多地政府出台防疫政策,要求有关入境人员必须先行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而言,在船舶靠泊国内港口后终于得以下船之际,也不得不面临集中隔离的问题。若需要集中隔离观察,则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应的食宿费用,且隔离期一般长达十多天,隔离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本文将主要探讨国际航行船舶上的中国籍船员入境隔离制度及相关隔离费用的承担问题。

一、关于船员入境隔离制度

2020年4月22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优化了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通知》指出: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通行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外,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上述规定,船舶自境外最后靠泊点驶离至境内靠港超过14天,且船员健康状况正常,可以不用隔离,但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要求所有入境人员都强制隔离,并未对国际航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入境做出例外规定。如《上海水运口岸进一步加强境外来沪船舶船员健康管理要求》(沪肺炎防控办〔2020〕114号)明确规定:境外来沪船舶如需在沪安排船员换班且换班船员需在沪集中隔离的,应提前联系船员专用隔离点,经隔离点出具接受船员隔离的书面确认书后,方可向口岸部门申请在沪换班,并提前向海关、边检、海事等管理部门报告换班船员的身份信息,经口岸监管部门同意方可下船实施隔离。

因此,尽管交通部出台了有关通知,但是由于各地的船员入境隔离制度不统一,使得各方在执行时难以达成一致,导致船员在短时间内无法返回居住地,而集中隔离又产生了相关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

二、各地政府关于入境人员隔离政策及费用承担的规定

随着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压力增大,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入境人员的隔离政策:

1、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20号通告:3月17日零时起,对所有境外来汉(返汉)人员实施申报管理,统一接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隔离人员费用自理。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病例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患者个人负担。经认定的困难人员发生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医疗救助。

2、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的通告》(第8号):自2020年3月27日6时起,从广州地区口岸入境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含中转旅客),目的地为广州市及广东省外的,全部就地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全部进行核酸检测,集中隔离食宿费用自理。目的地为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的,由各地市接回,按照要求在目的地进行核酸检测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北京决定从3月25日零时起执行以下措施:1.所有从北京口岸入境人员不分目的地,全部就地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2.14日内从其他口岸入境进京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全部做核酸检测。隔离观察费用自理,检测费用按照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4、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从3月28日零时起,对所有入境来沪人员一律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需自理住宿费和餐费。

5、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对从大连、丹东、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六市海港口岸入境的全部人员,一律严格卫生检疫,一律在第一入境点所在市集中隔离14天,一律进行两次核酸检测和一次血清抗体检测。隔离期间食宿和检测费用自理。

6、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于2020年3月17日印发《境外入鲁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诊疗隔离相关费用的规定》的通知,对于境外入鲁人员的隔离费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对来自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来鲁人员,实施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措施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支付;2.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餐费,由实施隔离地按照不高于去年同期费用标准的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3.对确有困难的人员,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集中隔离人员隔离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4.对于运往集中隔离点的交通费用,由各地政府统一承担。

7、黑龙江省外办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20年3月7日编制的《黑龙江入境人员多语种疫情防控信息手册》提出: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食宿和医学观察等费用,由黑龙江省负担,其他情况费用自理。

综上,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均明确集中隔离费用一律由入境人员自理,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辽宁等地;山东政府在明确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基础上,对于确有困难的人员可以由各市确认后视情给予适当补助;也有少数政府表示集中隔离费用由当地和个人一起承担,

船舶设计过程中,一般在哪些位置需要设计隔离空舱?

船舶设计时,隔离空舱一般设置在如下位置或区域:

(1)燃油舱与淡水舱相邻时,二者之间要设置隔离空舱。

(2)重燃油舱(HFO)和轻柴油舱(MGO或MDO)相邻时,二者之间要设置隔离空舱。

(3)燃油舱总舱容大于600m3时,燃油舱与船体外板之间要设置隔离空舱,避免燃油舱直接接触海水。

江苏海员最新隔离政策?

日前,江苏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口岸工作组修订发布了新版《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指南(修订版)》《江苏港口口岸引航员操作指南(修订版)》《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作业操作指南(修订版)》《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操作指南(修订版)》。现全文公布如下:

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指南(修订版)

为防范境外新冠肺炎输入风险,保障我省外贸运输畅通有序,指导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江苏港口口岸出入境涉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进口岸申报

1.国际航行船舶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换班登船船员要在上船前3天内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完成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并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船。

2.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向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进口岸手续时,除法定的申请材料外,还要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报告。

二、中国籍船员换班上船

3.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了解出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对出境船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船员上船计划》和防护措施,有序安排船员上船,避免新冠肺炎疫情船舶。上船计划要至少包括上船船员名单、身份证号码、拟任职务、健康状况、 换班船舶、上船时间、船舶下一目的港口、抵达换班港口的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4.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确保换班上船船员上船前14天内健康状况正常,督促船员做好个人防护,每天检测体温不少于两次,填写《船员健康记录表》,并签字承诺属实,由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审核后盖章确认。

5.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于船员换班船舶抵达港口48 小时前将《船员上船计划》和《船员健康记录表》提交出境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

6.船员上船前要在“苏康码”APP申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经出境口岸海关、边检部门批准后,船员可登轮出境。

三、中国籍船员换班下船

7.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船上船员疫情防控的影响,充分评估船员入境风险,尽可能降低来自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船员的换班频次,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风险。

8.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根据入境口岸涉外疫情防控要求,制定《船员离船计划》和防护措施,妥善安排船员离船入境。《船员离船计划》要包含离船船员名单、健康状况、船上职务、身份证号码、所在船舶、离船时间、目的地、返程交通方式、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9.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于换班船舶抵达港口48小时前,将《船员离船计划》报入境口岸海事、海关、边检和当地卫生健康等部门。

10.入境口岸海关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船员入境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同意船员入境。对同意入境的,明确船员在船上隔离及相关防护要求。

11.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督促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船舶疫情防控和船员在船期间、换班前后的个人防护工作。船员离船前14天内要每天两次测量体温,填写《船员健康记录表》并签字,由船长审核并签字确认,船长的登记表由船上大副或者其他高级船员审核签字确认。

12.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督促船舶在抵达港口48小时前将《船员健康记录表》《健康承诺书》传真件加盖印章后提交入境口岸海关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船舶抵港后,离船入境船员要在“苏康码” APP申报个人信息,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

13.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我省港口航行时间超过14天,船上所有船员健康状况无异常,且到港后所有船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换班船员下船后不需在指定地点隔离。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换班下船船员由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14.入境船员中有被海关检疫部门排查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的,由入境地联防联控指挥部就地留观收治。

15.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要将满足返程要求的换班下船船员直接送达其固定住所,并将相关信息通报入境港口口岸联防联控机制;不能直接送达的,要将换班下船船员目的地、交通方式、拟到达时间等信息提交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将相关信息通报目的地所在设区市做好后续跟进管理工作,并推送至出发地相关交通、民航、铁路部门。

16.无特殊情况,除换班船员外,其他船员不得下船。船舶要安排人员值守,准确、如实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登轮事由、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外籍船员登陆

17.外籍船员因伤病救助、休息等需要登陆的,由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核实有关情况并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申请,按照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18.工程船外籍船员入境上船,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五、保障措施

19.航运公司及其船舶代理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船舶配员管理,保障疫情期间船舶航行安全和船员身心健康,及时掌握船舶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督促船舶和船员如实报告信息,发现船员健康状况异常时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

20.设区市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要统筹协调设置和使用换班船员隔离场所,确保按要求“应换尽换”。

21.船舶请求伤病船员救助时,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要采取救治措施,根据需要转运至口岸所在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

22.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 督促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舶代理机构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船舶船员疫情输入风险。

江苏港口口岸引航员操作指南(修订版)

为有效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引航环节疫情输入风险,指导引航机构和引航员做好涉外疫情防护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引航申请与调派

1.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在申请引航计划时,要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向引航机构报告。

2.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要求船舶在引航员登轮前做好船舶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

3.引航机构要依据下列原则对被引领船舶进行疫情风险评估,分类分级做好疫情防控。

第一类:船员有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及无症状感染者的船舶。

第二类:具有下列情形的船舶。

(1)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或地点直达引航员登轮点不满14天的;

(2)在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或在抵达引航员登轮点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

(3)在上一港口船上曾有船员感染过新冠肺炎病毒,并得到有效处置的。

第三类:除上述两类船舶以外的船舶。 、

4.引航机构在受理引航申请时发现第一类船舶,要立即报告目的港所在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等部门,根据其指令决定是否派人上船引航。

5.引航机构要固定专班引航员引领第一类、第二类船舶,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二、在船期间防护措施

6.引航员执行引航任务前要进行体温测量,确保身体健康方可登轮引航。

7.引航员要尽可能通过室外楼梯通道登离轮,除驾驶台工作区域外,避免进入船员舱室、生活区等密闭区域。

8.引航员在船期间要按照船舶风险程度,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

引领第一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引领第二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建议穿防护服;

引领第三类船舶的引航员要穿戴N95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9.引航员登轮后要向船方询问并确认船员健康状况、近14 天内船舶挂靠港信息、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和入境到引航员登轮点前14日内船员换班信息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发现异常要立即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报告。

10.引航员与船员工作交流时,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

11.引航员要与船员分开使用望远镜、雷达等船用助航设备,相关设备、器材、物品应经消毒后使用。

12.引航员要避免在船住宿,尽量避免在船上就餐、如厕。

13.引航期间,在保证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要尽量保持驾驶台通风。

14.引航员在执行引航任务时,发现有船员发热、咳嗽等异 常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报告,就近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等候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三、离船后防护措施

15.引航员离船后,要在交接基地或所靠泊码头单位提供的消毒场所落实消毒、清洁、防护用品更换等措施。

16.专班引航员非工作期间,要在固定场所待命休息,实行集中管理。引航机构应落实固定场所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 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减少引航员相互接触, 避免与外界接触。专班引航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

17.引领第一类船舶的引航员离船后要按照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的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引领第二类船舶的引航员,离开专班前要接受核酸,48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引领第三类船舶的引航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原则上每个月不少于1次。

18.引航机构要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 建立引航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引航员要每日向引航机构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报告。

19.专班引航员要乘坐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往返固定待命休息场所和被引领船舶。

20.专班引航员休息待命的固定场所及乘坐的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要做好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

21.负责专班引航员交通接送的专用交通车辆、引航艇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参照专班引航员进行防护和管理。

22.专班引航员离开专班14天内应尽量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四、保障措施

23.引航机构要加强引航员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增强引航员自身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提供防护物资保障。

24.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引航机构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引航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作业操作指南(修订版)

为有效防范国际航行船舶登轮作业疫情输入风险,指导登轮作业人员做好涉外疫情防护工作,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操作指南。

—、登轮作业准备

1.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在船舶到港前48小时,向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的,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告知港口码头经营单位。

2.从事港口生产、船舶代理、理货、外供、检验、临时维修、污染物接收等业务、需要安排人员登轮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要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登轮作业带来的影响,充分了解船员健康状况,评估疫情防控风险,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方式,减少登轮作业,严格控制登轮人数,尽量避免与船员直接接触。

3.作业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登轮作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4.作业单位要对常态化登轮作业及登轮从事进口冷冻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实行固定专班管理,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5.登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按规定报备海事部门,将每次登轮作业人员名单、健康状况、作业计划和防护措施等报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批准。

6.作业单位要为登轮作业人员提供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二、登轮作业防控

7.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要在登轮舷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警戒线和警示标牌,划定下船人员消毒区域,配备消毒设施设备, 安排专人做好24时现场值守和视频监控,严格管控人员上下船, 督促作业人员落实上船前防护和下船后消毒措施。港口码头经营单位不具备自主管控能力的,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管控。

8.船舶经海关检疫合格前,严禁任何人员登轮作业和船员上下船。

9.临时检查点值守人员要核对登轮作业人员身份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登轮作业计划,准确记录登轮作业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离船后去向等信息,测量登轮作业人员体温,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健康码”风险等级,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登轮。

10.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要设置临时隔离点,发现船员或登轮作业人员中有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 按要求采取隔离措施,恢复作业要经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

11.作业单位要要求登轮作业人员持有“健康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登轮。登轮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根据需要穿防护服。

12.登轮作业人员要尽可能避免与船员接触,必须接触的要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进入船员舱室、生活区等密闭区域,不得在船上用餐和住宿。

13.登轮从事进口冷冻货物装卸作业的人员要避免身体直接接触冷冻货物及其包装、冷冻集装箱。

三、离船后防控

14.登轮作业人员下船后,要在消毒区域落实消毒、清洁、防护用品更换等措施。

15.专班登轮作业人员非工作期间,要在固定场所待命休息,实行集中管理。作业单位要落实固定场所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减少专班人员相互接触,避免与外界接触。

16.专班登轮作业人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离开专班前应接受核酸检测,48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

17.登轮作业工作人员在作业期间接触过“四类人员”的,下船后要按照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的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18.作业单位要加强登轮作业人员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建立登轮作业人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定期安排核酸检测,专班登轮作业人员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1次。登轮作业人员要每日向作业单位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报告。

19.作业单位要安排专用交通车辆,负责接送专班登轮作业人员往返工作地点和固定休息场所。负责专班人员接送的专用交通车辆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参照专班人员进行防护和管理。

20.专班登轮作业人员离开专班14天内要尽量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四、保障措施

21.作业单位要定期对登轮作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培训,内容要覆盖疫情防控政策法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并做好记录。

22.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港口码头经营单位和作业单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登轮作业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23.在港口从事进口冷冻货物装卸、运输、储存、理货、验货等工作的人员要按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4.国际航行船舶引航、进厂修理疫情防控及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江苏港口口岸引航员操作指南》《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操作指南》执行。

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操作指南(修订版)

为防范国际航行船舶在我省港口口岸进厂修理带来的疫情输入风险,推动船舶修造企业复工复产,制定本指南。

一、船舶修理准备

1.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在船舶到港前48小时,向船舶修造企业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 )船舶上一港口检疫证明文件;

(2)船员名单及其健康信息表;

(3)近14天内的船舶挂靠港信息;

(4)船舶入境前一港口或地点有船员换班的,或在入境到港前14天内有船员换班的,还要提供船员换班信息及换班登船船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副本。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航运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要立即告知船舶修造企业。

2.船舶修造企业要及时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厂修理带来的影响,充分了解船员健康状况,评估疫情防控风险,优化生产作业组织方式,减少修理人员登轮作业,严格控制登轮人数,尽量避免与船员直接接触。

3.船舶修造企业要切实落实船舶修理环节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

4.船舶修造企业要针对每一艘船舶制定进厂修理计划和疫情防控措施,提前48小时报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和海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5.船舶修造企业要固定专班修理人员负责修理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进厂修理期间累计时间不足14天的国际航行船舶,落实固定休息场所,专班修理人员及管理措施要报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备案。

6.船舶修造企业要为修理人员提供医用外科口罩、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二、进厂修理准备

7.航运公司要主动了解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8.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进厂修理期间累计时间不满14天的,原则上禁止船员下船,严格限制非专班修理人员登轮从事修理作业。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以来累计时间超过14天且船员健康状况无异常,所有船员经核酸检测呈阴性的,非专班修理人员可登轮从事修理作业。

9.航运公司或其代理在进口岸申报时,要向海事、海关、边检部门提交由船长签署的“船员健康状况声明”和“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的声明”,告知船上有无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及未搭载本船船员以外人员。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要对船员健康状况进一步确认。

10.船舶代理公司要向船方通报港口口岸疫情防控要求,掌握船员健康信息。船方或其代理要及时将船员健康异常状况报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通报船舶修造企业。

11.船舶进厂修理前要经海关检疫合格。船员出现“四类人员”的,要立即报告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海事、海关、边检、卫生健康等部门,暂停进厂修理计划。

三、进厂修理期间防控

12.船舶和船舶修造企业要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措施,明确疫情防控责任,确保所有船员和船舶修理人员熟悉掌握。

13.船舶靠泊或进坞后,船舶修造企业要在登轮舷梯口设置临时检查点、警戒线和警示标牌,划定下船人员消毒区域,配备消毒设施设备,安排专人做好24时现场值守和视频监控,严格管控人员上下船,督促作业人员落实上船前防护和下船后消毒措施。

船舶修造企业不具备自主管控能力的,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管控。

14.临时检查点值守人员要核对登轮人员身份,准确记录登轮人员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离船后去向等信息,测量登轮人员体温,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健康码”风险等级,防止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登轮。

15.船舶修造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点,发现船员或登轮人员中有新冠肺炎确诊、疑似、密切接触者、发热患者等“四类人员”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按要求釆取隔离措施,恢复作业要经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同意。

16.船舶自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以来累计时间未满14天, 因船舶修理确需船员下船对接工作的,船舶修造企业要严格限定下船船员人数,指定下船船员在厂内活动的路线和场所,落实个人防护和工作场所消毒措施,安排专班人员全程陪同,避免非专班人员与下船船员接触。

17.船舶进厂修理期间,中国籍船员换班、外籍船员登陆按照《江苏港口口岸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入境指南》及省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有关要求执行。

18.修理人员和其他登轮人员要持有“健康码”,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登轮。登轮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专班修理人员根据需要穿防护服。

19.船长要安排船员每日定时对驾驶台、集控室、会议室、 卫生间、门把手、扶梯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

20.船长要安排船员每日至少两次测量体温,如实记录健康信息。船员出现发热、咳嗽、胸闷等异常状况时,要立即通报船厂。

21.修理人员要尽可能避免与船员接触,必须接触的要保持 1米以上距离,避免进入船员舱室、生活区等密闭区域,不得在船上用餐和住宿。修理人员与船员技术交流要尽可能以非接触方式进行,确需当面交流的,要在船上经消毒的安全、通风场所进行。

22.专班修理人员非工作期间,要在固定场所待命休息,实行集中管理。船舶修造企业要落实固定场所人员进出管理、人员防护、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分餐等防控措施,减少专班人员相 互接触,避免与外界接触。

23.专班修理人员要定期接受核酸检测,离开专班前要接受核酸检测,48小时后再进行第二次核酸检测,两次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可离开专班;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隔离治疗。

24.修理人员在作业期间接触过“四类人员”的,下船后要按照当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的要求转运至指定地点隔离医学观察。

25.船舶修造企业要加强国际航行船舶修理人员健康状况跟踪监测和日常管理,建立修理人员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定期安排核酸检测。修理人员要每日向派出单位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报告。

26.专班修理人员离开专班14天内要尽量避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

27.船上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按规定进行消毒,定期收集上岸处置,严禁违规排放。

四、保障措施

28.船舶修造企业要定期对登轮作业人员进行疫情防控教育和培训,内容要覆盖疫情防控政策法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要求等,并做好记录。

29.船舶修造企业要帮助船方解决船员生活物资和疫情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困难。

30.各地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制度,落实防控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效防范船舶修理环节疫情输入风险。

责任编辑:姚雪青

船舶隔离舱是什么?为什么货油舱与其他船舱室设有隔离舱?

楼主你好!

隔离空仓有两个作用,1是增加船舶浮性;2是隔离油舱和淡水舱(或者生活区),以免使

淡水

污染或者因为泄露进入生活区。

油轮有隔离空仓,现在

船舶

建造的规范都是以

泵舱

做隔离空仓的。如果你是在油轮做的,你可以看看,一定是这样的。或

油藏

和生活区就是以泵舱做隔离空仓的。

希望能帮到你。

关于《船舶隔离空舱》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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