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有效的防火控制是什么

2022-09-13 06:44 点击:85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有效的防火控制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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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灭火系统有几个?顺便说说其原理性.

机舱俗称“轮机舱”,位于船舶艉部。船舶在航行、停泊、制造、维修及拆卸过程中,会因各种原因使机舱发生火灾,且机舱是船舶的主要机械设备集中地,是船舶的“心脏”,具有封闭空间大,结构复杂,可燃物质多,燃油储备量大,热传导性能强等特性,火灾发生率也偏高。综合船舶机舱火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火点隐蔽,不易发现 机舱位于船舶最低层靠艉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面积均在水线以下,由于受船型设计的局限,大型船舶的机舱除风机外普遍没有直通外部的通风口,工人工作后遗留下的火种所引起的火灾,在初期不易被机舱外的人员发现,从而延误灭火时机,导致火灾扩大。 2、着火后,火势蔓延迅速 机舱是船舶的电力、动力集控中心,舱内有许多高温、高压下工作的机械设备,除主、辅机及其他机械设备的燃料外,还有很多润滑油,可燃液体黏附在机械设备的外壳和地面上,空气中的油蒸汽很浓,起火后,火势会沿着机械设备、电缆线、油管线和地面很快向四周的上部蔓延,一般起火后,较短时间就可能将火势蔓延到整个机舱,如火势继续发展下去,还可能通过热传播的三种形式(热的传导、辐射、对流)向毗连舱室蔓延,使之引起临近货(油、客)舱和船员起居、工作处所燃烧。 3、机舱结构复杂,火灾扑救难度大 由于受船体的局限,机舱内结构比较复杂,进入机舱的楼梯转弯多而陡,油污粘满的铁板地上滑,各种设备分布散挤,管道纵横交叉,起火后,烟雾聚集,温度上升快,整个机舱迅速弥漫着大量烟雾难以向外扩散,使人被浓烟熏地睁不开眼,迅速迷失方向,加上机舱内温度高,辐射热强,能见度低,如果长时间燃烧,整个机舱就可能呈现“火炉”或“烘烤箱”状态。使消防战斗员难以深入内部火情侦察、救人、内攻和近战灭火。 4、易爆物品较多,极易发生爆炸 机舱内有很多油柜和储气钢瓶、高压容器等易爆物品,这些物体经过高温或烧灼后容易发生物理性膨胀而爆炸,从而导致火势扩大,甚至造成船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3、气体灭火系统 1)CO2气体灭火 它是利用CO2的惰性气体特性,在灭火时通过吸热和降低燃烧周围的氧含量来降温和窒息燃烧来达到灭火目的,同时由于CO2分子量比空气大,容易下沉使空气与燃烧物隔离而中止燃烧反应。CO2价格低廉,获取、制备容易,但容易对扑救灭火人员造成窒息。 2)卤代烷替代物灭火 由于198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效,传统的具有优越灭火性能的哈龙灭火剂已被禁止使用,但促使了七氟丙烷、EBM气溶胶等一批卤代烷替代物的诞生,这种技术是通过强烈的吸热分解反应和抑制燃烧反应链来达到灭火目的,它可用来扑灭可燃固体、液体和气体的初期火灾。缺点是七氟丙烷灭火后的生成物氟化氢会对船舶机舱器械产生腐蚀作用,对人体也有一定的危害;而气溶胶虽然价格低廉,却不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灭火剂的沉降物对电子精密仪器有损害。 4、干粉(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磷酸氢二铵干粉、磷酸干粉和氨基干粉灭火剂等。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靠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气,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超细干粉是干粉家族中的新贵,由武汉绿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科研人员历时六年,耗资千万研制成功,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国家型式检验合格的新型灭火剂,灭火效率为普通干粉6-10倍;是目前国内外查明的灭火剂中,灭火效率最高、灭火速度最快、灭火浓度最低的环保型产品。 超细干粉也是一种气溶胶,它是通过惰性气体驱动干粉微粒释放于空间产生的冷气溶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用氮气作动力,驱使灭火装置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出进行灭火;属无声启动,类似气体方式灭火,氮气压力为1.2MPA,安全可靠,对保护物无任何损害,所填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除绿色环保特征外,其灭火效率最高、灭火速度最快、灭火浓度最低、灭火范围最广的特点完全符合当今消防最高要求,悬挂式、柜式、壁装式均能与火灾报警系统接口,组成自动灭火系统。其无管网灭火系统(悬挂式、柜式、壁装式)安装简便,成本低,能扑灭较大空间的火灾;全淹没灭火或局部保护灭火有三种启动方式——电控启动、定温启动、热启动,可根据现场环境灵活运用,应用于扑灭A、B、C类及带电设备火灾,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特别适合船舶机舱防火灭火使用。 无管网以悬挂式为代表,安装方便,无须穿墙打孔,电控和热启动都能实现多具同时启动;柜式灭火装置自动化程度高,安全可靠,灭火威力大。 电控启动:可以与市场上通用的报警控制器接口,可以设定当报警主机接收到探测器一个独立讯号,主机只报警;当主机接收两个独立讯号后,报警并延时三十秒后,给灭火装置输送二十四伏电源启动灭火装置,并能实现分区启动,反馈释放信号,并与其它设备联动等多种功能。 温控启动:悬挂式灭火装置上安装有定温喷头,感温元件从57度到141度可选配,环境温度可以从-40度到+55度,当一个保护区不超过八具时,可选用定温式启动。 热启动:当一个保护区的灭火装置超过八具时,也可采用热启动;即用热敏线连接,将防护区内的多具灭火装置连接在一起,能实现同时启动。

普通船舶的防火要求包括哪些?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船舶防火网的作用

船舶防火网是用于船上防火防水,防霉,抗老化等,是一种十分方便的灭火工具,它能够很好的防止火势的蔓延,为安全疏散人群提供了帮助。该产品的材料是玻璃纤维,玻璃纤维是一种手感柔和,结构紧密的材料。灭火方面,是非常理想有效的保护用具,灭火时将其包裹住燃烧的物体表面,以达到灭火效果。

它用作避火防护、阻燃、隔热面料和防火帘比较好的防火材料。由于它有不燃性、耐高温、无0气体排出、绝热性好、无熔或滴落、强度高、无热收缩现象等优点,所以该产品应用于:造船业、大型钢结构和电力维修的现场电焊、气割的防护用品、化工、冶金、剧院、军工等通风防火和防护用品。

主要用途:耐火制品的内衬和外部包装装饰、可用于住宅和公共场所的防火卷帘、屋顶及室内的建筑及装潢、装修材料的防火辅材等其它的防火领域。麒熠炽。阻燃防火布灭火毯结构紧密、无刺激性。

危险品船舶运输、装卸有何防火要求?

1.危险品船舶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危险品船舶运输的装卸作业人员,应当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班组)来承担。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卸)运危险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危险程度、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专业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

2.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场地要求

装卸危险品应当在指定的车站、货栈、码头进行。在装卸大量的爆炸性、易燃性及放射性等烈性危险品前,站方、港方、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港监等安全监督部门,以及船、车方和货主等单位召开车(船)前会议,研究消防安全、保卫、装卸衔接等措施,确保装卸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操作的要求

在装卸作业前,货运员应当向装卸工(组)讲明所装(卸)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灭火方法等;并且复查包装是否良好,零担车的配装条件有无错误,中转范围是否正确等。装卸工应当根据危险品的性质准备好装卸工具和防护用品,并且与货运员共同检查待装车辆。特别是装运过危险物品的车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遗留撒漏物等,必要时装车前进行清扫。装卸时,港口装卸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配载图标明的位置积载,不得随意变更积载位置。在装卸有电感应的爆炸品和低闪点易燃液体的过程中,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无线电电报、电话发射机,也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岸上加水除外)和拷铲等项作业。

船舶运输危险品的装载应当紧密、牢靠,防止摩擦、瓶口朝上,禁止倒置、侧放或窜动。铁路运输要便于中途站卸车、加载,避免卸车时翻倒、坠落。敞车装载需要盖篷布的,应当压缝严密,捆绑牢固;罐车装载的载量要适当,注意留有余地,不得装载过满。与普通货物配载时,怕湿的与含水的,怕油的与沾油的物品,怕磨损的与尖棱粗糙包装的,易碎的与坚硬沉重的等,均应当隔离装载,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在搬运时,应当轻拿轻放,不能摔碰、拖拉、摩擦或翻滚等。因为有些危险品,敏感度很高,有的性质不稳定,稍有撞击、震动、极易爆炸。有的氧化剂经撞击、摩擦会分解产生原子氧和高热,接触可燃物会氧化而燃烧。当用大型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不得超过机具额定负荷的75%,做关要定量定型,喊关要准,起关要稳,要防止高空撒落、碰撞发生危险。

4.危险品水路运输起卸货物要求

在起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当划定禁火区,距装卸点50m以内无关人员不得接近。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带钉鞋进入作业现场。装卸量小时,应当备足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卸量特别大时,应当有消防队值勤看护。夜间作业应当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不得使用马灯、汽灯;油灯、电石灯及煤气灯等明火灯具,应当使用防爆式或封闭式安全照明灯。装卸易燃气体、液体时使用手电应为防爆手电。考虑到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大多都比较敏感,对人体的危害及造成灾害的危险性较大,要尽可能缩短这些危险品在港(站)停留和人员接触的时间,以最大限度减少各种危险概率。对于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原则上应当最后装最先卸。装有爆炸品的舱室内,在中途站(港),不应当加载其他物品,若确需加载时,应当视为同类危险品。在起卸放射性物品和易放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前,应当进行充分通风,必要时应经过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作业。在打开箱门或开启舱盖时,应当注意防止产生火花,人员站在上风处。

5.危险品水路运输电磁波辐射的防护

在装运电火工品、无线电引信、及电发火等(如电发火的火箭弹)对外部电磁辐射敏感的电发火爆炸品时,首先应当通过产品设计提高产品抗射频和其他辐射能的能力;其次,要通过包装设计对电起爆装置加以有效的防护;再次,装运这类爆炸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尽量远离大功率的电台、雷达和无线电发报机等,以使其不受电磁辐射源的影响。

在集中装卸爆炸品及其他危险品的地方,以及在实施爆破作业的地方,需要调查一下附近有没有大功率广播电台和通讯电台,了解该场所空间的电波情况。如果附近有这样的电台,应当根据其功率大小,采取适当的远离措施。

6.危险品水路运输装卸过程的应急救援

在装卸危险品过程中,当遇有闪电、雷击、雨雪天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关闭车箱(舱)门停止作业。某些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品,于高温季节不宜在每日8~18时作业,并且避免阳光直射。船舶装卸危险品应当备有相应的消防救生设备,并放于适当的位置,确保具有立即使用之效能;船与岸、船与驳之间应当设置安全网。在装卸作业中,货运员应当坚守岗位,监装监卸。查看有无漏装、误装,检查车辆配载是否符合要求。船舶装卸时,船方应当有专人值班。凡是装卸大量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船长要亲自监督,不得离船,确需离船时,应当责成大副负责。

为了保证危险品的安全运输,油船应当满足哪些防火技术条件?

1.油舱应当严控火源管理

为防止烟囱火星影响油轮的安全,机炉舱一般都应当设在油轮的尾部;机舱、生活舱内使用的电炉、电灶与电茶炉壶等电热器,必须密闭(可用封闭式电灶),并在周围用石棉分隔和衬垫;对机护舱、厨房的烟囱应当注意观察冒出的烟色(以淡蓝色为好)、火星和风向,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机炉舱或厨房予以调整。在通刷烟囱时,宜打开蒸汽水雾设备,以扑灭火星;锚链绞车及锚链孔处应当安装喷水装置,并且在操作时开启,以消除油船抛锚时,锚链与钢板摩擦产生的火星。

2.油船的气密性应当良好

油舱、油管各部位均不得有渗漏。舱盖填料要好,舱盖不宜多开,每次打开舱盖时,最好在填料上涂敷一层油脂,填料干燥或磨损时应当予调换。通常,每隔6个月将填料翻转使用,保持湿润,维护填料的弹性。泵舱电动机设在机舱时,机舱传动轴穿过泵舱处的气密防爆填料,应当保持湿润。装运甲、乙类油品的泵房传动轴不允许穿过机舱,以防油气进入,接触炉膛等灼热物,引起火灾。

3.油舱应当防止形成自由液面

为防止舱内油品形成自由液面,保持航行的稳定性,在结构上应当用1~2道纵舱壁和1~3道横舱壁,将船体分格成若干个单独的油舱,从而减少油品的液力冲击,增加油轮航行的稳定性。这样,在几个舱室缓慢抽出油品时,可以使油轮向船首或船尾倾斜,便于将油品抽吸更干净,增加了防火安全性。

4.安全使用电器

泵舱、燃油间、蓄电池间与未用隔离舱隔开的物料间,软管存放场所,以及靠近货油舱5~10m以内的电气照明,应当使用符合防爆标准的防爆型灯具;严禁悬挂彩灯,不得任意拉接电线,并且不得带电安装照明。

5.应当防止和注意消除静电

舱面油管法兰接口处,应当加铜片进行搭接,以便导出静电。带缆应用标定麻缆,不得使用钢缆和尼龙缆,以防止摩擦火花和静电放电。如必须使用时,应当先用水湿润,舷墙钢板摩擦部位应当用帆布包扎。洗舱机应当是铜质结构,洗舱时首先要接地。

6.油舱与其他舱之间应当有防火隔离措施

在油舱与机器舱、燃料舱等其他舱室之间应当设有隔离舱,防止油气向其他舱室渗漏,以满足防火防爆要求;当装载汽油等甲类油品时,隔离舱内应当灌满水。为了适应油船的装卸及航行中的安全,油轮上还应当设有油泵舱和压载舱等。

7.输油管路应当设置必要的闸阀

在输油干管及支管上,应当根据装卸作业的需要设置闸阀;油舱内管系的闸阀,宜设在甲板上,以便于手轮操作。在甲板上的输油干管上,宜装设过滤器,以防止污物进入损坏设备或阀门造成渗漏;在通向每一油舱的输油支管末端,均应当装设带滤网的吸油口。吸油口安装在油舱尾端尽量最低的地方。

8.通气管、观察孔口和呼吸阀应当设阻火器

油舱的通气管、观察孔口和呼吸阀应当设阻火器或能够阻火的铜丝网。呼吸阀的要求如下。

(1)当油舱内的气压大于大气压力21kPa时,压力阀开启向外排气;在闭式卸油时由于油温降低,体积缩小等原因,油舱压力小于大气压力70kPa时,真空阀开启,吸入空气,保持舱内压力不再下降。

(2)在海上航行或者闭式卸油时,呼吸阀应当置于自动调节位置,装油或压载时,呼吸阀应当置于全开位置;发生着火或遇雷雨天气停止装卸时,应当置于关闭位置;如呼吸阀的灵活性差,可利用开始装油速度缓慢时,进行检查及调节。

(3)在每一个油舱应当设有通气管,以防由于运输途中温度变化而使油品体积发生变化时,使船体及舱壁受到异常的压力。每个油舱的通气管均应当设有阻火器及节气门,以隔绝各舱气体,阻止火灾时蔓延。

9.应当装设固定灭火装置

(1)在油轮上应当装有蒸汽、二氧化碳、水等灭火系统,以及带有泡沫发生器的利用消防水管的泡沫灭火系统。随着石油运量的增大,对大型油轮,应当装设干粉灭火装置。运输特别易燃油品的船舶还应当设有惰性气体管系。

(2)惰性气体的来源主要是锅炉或船舶主辅机排出的烟气,通过洗涤器等一系列装置,使得排出的惰性气体中氧的含量不超过5%,二氧化碳不少于10%。由于惰性气体比空气重,因此在卸出油品时将惰性气体压入油舱,舱内充满惰性气体后,即能抑制油气的起火或者爆炸。

10.要有喷淋降温装置

在油轮上应当设有专门的喷淋洒水装置,以便必要时降低甲板温度,减少舱内油气的蒸发。喷淋装置通常设在栈桥下,沿着主甲板全长敷设管道,管道上开设喷水孔。在热带航行时,应当经常打开洒水系统,进行冷却降温。

11.要有防雷保护

运输石油的船舶应当特别注意防雷保护,避雷针头、防爆灯和白炽灯泡上不得涂漆。因为漆能起绝缘作用,不利于排除雷电,防爆灯和白炽灯泡表面温度高,漆皮会烤焦起火。

12.水泥船和木船不得运输石油

水泥船和木船因船体积较小,结构简陋,在航行中颠簸较大,容易渗漏。特别是经常经过内河的城镇,如果油料淌流水面,遇火燃烧,后果严重。因此,禁止用这类船装运石油及其他可燃液体。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运输船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民用钢质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以及与船舶消防有关的个人和单位。

运输船舶,是指从事客、货运输的机动船、驳船和拖带驳船的推、拖轮。第四条 本规定由船舶及航运单位贯彻实施,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和港务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第二章 船舶火灾预防第五条 船舶设计、建造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船舶建造规范的消防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检验。

船舶建造部门必须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凡需变更设计的,须经审核部门同意。第六条 船舶探火、报警及固定灭火系统必须保证完好适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确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船舶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员装备品。第七条 船舶机舱操作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供油系统必须完好,高温管系不得裸露,及时清除可燃杂物。第八条 船舶自用的危险物品要集中存放于专门的物料间。氧气和乙炔气瓶要分开存放,保持安全距离。第九条 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船舶装卸《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爆炸品(第1类)、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气体(第2类)、闪点低于61℃的易燃液体(第3类)、易燃固体(第4·1类)、易自燃物质(第4·2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4·3类)、氧化物质(第5·1类)、有机过氧化物(第5·2类),须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消防监护。第十条 油船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有防止静电产生、积聚和放电的措施;

(二)避雷装置完好,接地电阻要在规定的范围内;

(三)货油舱呼吸阀、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术完好状态;

(四)惰性气体装置要保持完好。第十一条 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要制定发生火灾时疏散旅客的应急方案,并定期演练;

(二)不得搭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及有关规定允许和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严禁旅客携带和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要实行防火值班巡视制度,并加强对旅客的防火宣传教育;

(五)旅客用过的卧具经检查后,确认无火种方可放入卧具间。第十二条 客滚船防火要执行客船防火的有关规定,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上船车辆在燃油箱外夹带燃料;

(二)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毒害品的车辆上船;

(三)上船车辆要保持良好车况,燃油箱不渗漏,制动有效;

(四)车辆上船后要采取绑、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舱内禁止吸烟。第十三条 船舶装运易自燃货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时检测舱内温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不得装运已发生自燃的货物。第十四条 船舶进厂修理必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总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船舶严禁随意使用电热器具。必须使用的,需经消防监督机构或船舶所属单位批准,并在指定处所、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

船舶不得随意接拉电源线。第十六条 船舶明火作业要执行国家标准《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船舶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时明火作业由港务监督部门审批,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明火作业审批人员应具备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审批前,审批人员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业条件,方可批准作业;

(二)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船方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超过作业时限;

(四)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清理检查现场,不得留有火种。第十七条 船舶应在货(油)舱、机舱等禁烟处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关于《船舶有效的防火控制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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