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船舶停航报告制》(试行)的要求,凡在石井港锚泊停航超过7天的船舶须以《船舶停航报告书》的形式报告海事处,以便海事处加强对锚泊船的安全监管,合理利用有限的锚地资源,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事宜。停航船舶如有动态变化,包括锚位变动等,也须及时报告海事处。同时,南安海事处将通过船舶动态监控系统,对辖区水域进行全天候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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