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电子签证报告制度内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加强船舶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军用、公安船舶;
(二)体育运动船舶。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签证工作。
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机构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实施本规则。第四条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的设置原则及有关工作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港务监督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港务监督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第六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港务监督批准后方能进港。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第七条 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
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港务监督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港务监督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第八条 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港务监督申请。
第七条二款所述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以及沿海航程在20海里、内河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各港务监督审批;沿海航程超过20海里、内河航程超过30公里的运输、作业船舶,如需办理定期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授权港务监督审批。第九条 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第十条 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
(一)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五)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六)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它情况。第十一条 拖轮或顶推船及其所拖、顶船舶的签证,可由拖轮或顶推船持本船及所拖、顶船舶的签证簿,向港务监督或其签证站点统一办理。第十二条 内河拖带、顶推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注明中途港进行加、解所拖、顶船舶,并且中途港加、解的船舶与签证所载一致的,拖轮或顶推船及未被加、解的船舶,中途港可免办签证,但被加、解的船舶应办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者除外:
(一)上下旅客;
(二)变动持证船员;
(三)装卸货物。第十四条 出发地或目的地未设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第十五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需紧急进、出港的,签证可在执行任务后补办。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
(二)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港务监督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四)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五)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六)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七)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八)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在定期签证期间内应保持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
怎样申请船舶电子签证?
07年新的签证规则规定:
船舶抵港前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情况的,进出港签证可以合并办理。
: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未能出港,需要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CAPTAIN WANG
什么是船舶电子签证
据介绍,船舶电子签证,就是改变原有人工现场受理船舶签证模式,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远程电子数据传递方式完成数据采集、数据识别、数据审批、数据反馈过程进行海事业务受理的一种新模式,这是上海海事局继电子报港成功实施后,在强化海事现场监管过程中进一步便民利民服务的新尝试。
据统计,2007年度上海海事局仅吴泾海事处辖区日均进出港船舶签证量就达300艘次,该辖区岸线较长,码头分散,船方往返交通耗时多、费用高。另一方面,船舶候潮进出港,导致早晚签证高峰出现,延长船员签证时间,影响了相关船舶运营。调查发现,有57.14%的船员认为“签证管理”是目前政务受理业务中最关心、最现实、最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
“易通”船舶电子签证系统实施后,船方经申请备案后,每次只需将船舶进出港信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到海事处政务中心信息采集平台,经政务受理人员受理、审批后,船方收到系统自动反馈的签证审批信息,凭此信息即可确认是否已经顺利办理船舶签证。同时,该系统还提供信息查询功能,方便船方、异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该次船舶签证许可行为进行核实。在船方和海事管理机构之间、海事管理机构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各个海事管理机构之间同步实现了船舶签证信息的储存、查询、统计。
船舶电子签证凸现了“低门槛、低投入、多样化、高效率、高安全”五大特点。低门槛。只要作业单位、船舶是遵章守法的、经营有诚信的,通过申请报备就能享受电子签证。而且,操作简单,易学易会,人员不需培训即可掌握要领。低投入。只要有一台长期在网的移动电话,申请报备后就可实现船舶电子签证,不受交通和气候条件影响,打电话、发短信即可办理,降低了船方为办理签证而衍生的高昂交通费用。多样化。通过打电话,发传真,发邮件都能办理船舶签证;无论是大型航运公司,还是个体经营者,都能找到最适合自身的船舶电子签证办理方式。高效率。与传统受理方式相比,受理时间从10分钟缩短到2分钟,同时,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有效管理,降低了船员出借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率。另外,强化信息流有效交互,有效规避“重签证轻监管”的潜在隐患。高安全。系统采用不同技术方式保障用户身份识别问题,包括用户卡、认证码、USBKEY硬件认证识别等,确保用户基本信息的安全管理,有效维护用户利益。
关于《船舶电子签证报告制度内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