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哪些

2022-09-12 00:32 点击:97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船务代理: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请问需要什么证书?证书怎么拿?

需要国际船舶经营许可证!其中的业务范围就包括 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 !

  航运代理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者或承租人或货主从事运输服务的人,提供的服务包括:

(1) 谈判和完成船舶的买卖;

(2) 谈判和监督船舶的租赁;

(3) 在适当的和相关财务的事务方面,收取运费或租金;

(4) 安排报关和货物单证以及安排运送货物;

(5) 取得、处理单证,履行关于发送货物所有活动;

(6) 组织船舶的到达和离开安排;

(7) 安排船舶在港的供应;

国际船代材料及流程

1. 申请书;(代理提供)

2、可行性分析报告(代理提供)

3、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固定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5、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当地公证处公证的关于该人员在国际船舶代理相关企业从业三年以上)2名人员的简历及劳动合同(一定要劳动部门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关于同港口和海关等口岸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条件的,应当提供有关港口或海关的相应证明文件。

7.指定委托书(代理提供)

8.企业的情况说明

以上信息由“中国航运企业协会-上海华空”诚意提供

小型船舶进出口手续如何办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是指经交通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专门来往于内地和香港、澳门之间,在境内注册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或者非机动船舶。

(二)小型船舶海关中途监管站(以下简称中途监管站),是指海关设在珠江口大铲岛、珠海湾仔、珠江口外桂山岛、香港以东大三门岛负责监管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并办理进出境小型船舶海关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的海关监管机构。

(三)通航指令,是指中途监管站对小型船舶发出的直航通过中途监管站、停航办理手续等电子指令。

(四)海关指定区域,是指以中途监管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航行区域。具体区域范围由有关直属海关对外公布。第三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设有海关的口岸或者经海关批准的可临时派出海关人员实施监管的监管点进出、停泊、装卸货物、物品或者上下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 下列小型船舶进出境时,应当向指定的小型船舶中途监管站办理舱单确认和关封制作手续:

(一)来往于香港与珠江水域的小型船舶向大铲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二)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磨刀门水道的小型船舶向湾仔中途监管站办理;

(三)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磨刀门水道以西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桂山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四)来往于香港、澳门与珠江口以东广东、福建及以北沿海各港口的小型船舶向大三门岛中途监管站办理。

来往于香港与深圳赤湾、蛇口、妈湾、盐田港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第五条 小型船舶经海关备案后,可以从事进出境货物运输。

小型船舶应当由所属的船舶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向运输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对小型船舶实行联网备案管理,数据资料共享。第六条 小型船舶应当安装海关认可的船载收发信装置,特殊情况不安装的须经海关同意。

小型船舶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可以藏匿货物、物品的处所,船体结构经国家船检部门审定后不得擅自改动。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七条 小型船舶申请备案时,运输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提交上述(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第三章 海关监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

帆船进口报关需要什么资料

根据交通部的规定,私人游艇需向属地的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含(适航证书)、《国籍证书》、《船舶签证薄》等海事手续,程序如下:

1.向省级海事局申请船名。

2.提交游艇制造的产地证明、购销合同、交接证明、购船,进口游艇需同时提供海关证明,向属地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书》。

3.提交游艇的产品质量证明、规格设备资料、竣工图等文件向海事船检机构申请办理《船检证书》及《适航证书》。

4.凭《所有权证书》及《船检证书》向海事船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籍证书》。

5.定期按照各证书的规定办理年度审查及船舶安全检查。

6.游艇如要离开注册港所属区域驶向异地,需携《船舶签证薄》向海事监管部门办理签证手续。

在出口业务中,租船订舱需要提供给货代哪些单据?报关又需要提供什么单据?

租船订舱需要提供给货代以下单据信息:

1.货运委托书--上面写起运港,抵运港,发货人,收货人信息,品名,件数,重量。

2.报关资料--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装箱单,发票,核销单。

3.订舱信息--定舱是托运人(shipper)或其代理人根据其具体需要,选定适当的船舶向承运人(即班轮公司或它的营业机构)以口头或订舱函电进行预约申请货物运输,并填写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4.订仓单内容--货名,重量及尺码、起运港,目的港、收发货人、船名等内容。承运人对这种申请(预约)给予承诺后,就会在舱位登记薄上登记,即表明承托双方已建立了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并着手开始货物装船承运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5.报关、货物装箱:拼箱是指,由集装箱货运站将分属不同货主 但流向相同的零星货物拼装为整箱予以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须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私人物品出口报关时,需货主提供的单证主要有:护照、目的地所在国的有效签证、出口货物清单(含货物名称、件数、重量、尺寸、货物价值)、代理报关委托书、货物 托运 (出)进口委托书。

拓展资料:

租船订舱的简单规范为

1.进出口公司委宛外运公司打点托运手续,填写托运单(shipping note),亦称“订舱委宛书”递送外运公司作为订舱依据。

2.外运公司收到托运单后,审核托运单,确定装运船船舶后,将托运单的配舱回单退回,并将全套装货单(shipping order)交给进出口公司填写,然后由外运公司代表进出口公司作为托运人向外轮代办代庖公司办同物托运手续。

3.货色经海关磨练放行后,即由船主或大副签收“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条,matereceipt)。收货单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剖明货色已装妥的姑且收条。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办代庖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方便进出境船舶运输,加强海关对进出境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对来自和开往香港、澳门的小型船舶,另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者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船舶在海关监管区内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的地点由当地港务局提前通知海关;船舶在非海关监管区停泊、移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须由当地港务局会商海关。

船舶如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港口进出境,或者在未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会商海关后批准,接受海关监管,并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第四条 船舶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 24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第五条 船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上下人员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第六条 进境的境外船舶和出境的境内船舶,未向海关办结手续的,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第七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第八条 船舶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第九条 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

(二)《进口载货清单》2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三)《进境旅客清单》1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四)《船员清单》1份;

(五)《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1份;

(六)《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1份;

(七)《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八)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船舶到港时,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证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进口载货清单》补交海关。

船舶进境后驶往境内其他港口前,境外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转港报告书,并将海关关封完整无损地带交下一港口海关。境内船舶离港前,应当由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上批注。第十条 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当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出口货物发生迟载,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于货物装船完毕前向海关报明。第十一条 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出口载货清单》1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二)《出境旅客名单》1份(无更动的免交);

(三)《船员名单》1份(无更动的免交);

(四)《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五)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第十二条 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处所;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等。必要时,海关有权集中船员和暂时加封船员房间或其他部位。海关检查完毕,船舶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注。

海关检查船员行李物品时,有关船员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准时到场,并且开启行李包件和储存物品的处所。海关在公共处所检查发现的无人承认的违禁和走私物品,由海关进行处理。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在国内随船或驻船执行监管任务,船方应提供方便。第十三条 船舶停港期间,船舶、船员所有的烟酒应当由海关加封(海关规定留用限量除外)。对船用物料和船舶、船员所有的货币、金银,可以由海关视情予以加封,船舶负责人应当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如需启封,应当由船舶负责人向海关书面申请。必要时,船舶负责人还应提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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