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出租

2022-09-11 22:20 点击:99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河船舶出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船舶交易必须经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才能进行所有权登记吗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

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

(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

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船舶出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船舶的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出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出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船舶交易服务;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尽职审核,导致存在问题的船舶进场交易;

(三)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载重2000吨的散货船 ,自重有多少吨?卖2手船的话大约在多少钱左右?谢谢高人帮忙解答。

我专门做船舶价格评估的。

一.2000载重吨散货船分内河船舶和沿海船舶,价格至少相差20%以上,有的相差60-70%,不知楼主问的是海船还是内河船。

二.二手船的价格,与船龄有很大关系,不知楼主需要几年船龄的二手船。

三.以下价格可以给楼主一个建议:

2000载重吨内河船舶,5年船龄,目前船价(2012年9月),195-205万元人民币;10年船龄,150-160万元人民币。

2000载重吨沿海船舶,5年船龄,230-240万元,10年船龄,170-180万元。

为什么现在海船与内河船舶价格普遍相差很少?因为:

1.我国建造小吨位的沿海船舶(如2000载重吨)大部分在浙江、福建两地。

2.目前浙江、福建两地航运非常不景气,许多船东把海船以内河船价格向市场抛售,因此使此类海船价格与内河船相差很少,更有与内河船一样价格甚至更少的也有,这个是不正常的,但是,市场就是如此。

如有看客对船舶价格感兴趣,可以留言。欢迎讨论。

对了,补充回答楼主,2000载重吨散货船,内河船舶自重在400吨左右,海船在500吨左右。

那有500吨左右二手海船价格在二十万以下有吗?

我专门做船舶价格评估的。 一.2000载重吨散货船分内河船舶和沿海船舶,价格至少相差20%以上,有的相差60-70%,不知楼主问的是海船还是内河船。 二.二手船的价格,与船龄有很大关系,不知楼主需要几年船龄的二手船。 三.以下价格可以给楼主一个建...8789

内河船舶过户移交手续程续在海事怎么办

先由原船舶所有人在所在市地海事局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完成后由新船东(船舶买方)到所在市地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登记顺序为船名,所有权,再办理船检证书九位码,然后再申请国籍配员IC卡.要注意主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切莫盲目购买。

内河船舶过户大约要多长时间?我钱交一个人四个多月还没办好。这正常吗?注。这人是长期帮别人年检和过户

过户一般一周以内。很不正常,抓紧联系那个人防止被骗。

以广东省的为例: 办理依据:《广东省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工作规定》 办结时限:

1、出户:当天

2、入户: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船舶检验证书。

收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1998)及省船检局有关规定。

关于《内河船舶出租》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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