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船舶压载水最新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修正)
-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
- 4、船舶压载水排放操作步骤?请详细说明
船舶压载水最新规定
船舶压载水指为控制船舶横倾、纵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到船上的水及悬浮物质。
船舶压载水处理方法
排岸法
是指利用岸基压载水处理装置来进行船舶压载水处理。相对来说岸基设备的开发限制少,比较容易达到公约规定的D-2标准。但它增加了港口方面的负担,对于一些装卸速度快的船舶,可能会影响其船期。
化学处理法
臭氧(O3)处理。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氧化还原电位高达2.07V,足以致死压载水中的入侵微生物,而且不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但臭氧会加快压载舱的腐蚀,并且投加量不易调节,需要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进行管理和维护,不适应船舶的环境空间和技术力量。因此臭氧法并不适于船上船舶压载水处理。
氯化法。氯化法对船舶压载水处理以去除浮游植物和原生动物以及细菌是可行的,但对不同的目标生物所需的氯含量不同。一般的少量氯对杀死压载水中的细菌有明显效果;而对于浮游藻类,因为耐受性强,需要较高的有效氯含量进行处理,如对于扁藻在氯化处理中有效氯含量高达40mg/L,仍不能达到去除的目的。
羟基自由法。羟基具有极强的氧化能力,与氟的氧化能力相当,参与反应属于游离基反应,反应速度快,能很容易地氧化分解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最终生成物是CO2和H2O,无剩余污染。所属的航运公司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应当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航程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置换。我国与相邻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应当满足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第七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或者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规定,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依法审批3万载重吨以上油轮的货舱清舱、1万吨以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以及沉船打捞、油轮拆解等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第十三条 船舶不得向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的,应当在适当的区域配套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和应急设备器材。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将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1)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船员服务簿”。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船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未按照规定招用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情形的,依照《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未持有合格的且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的船员证书。”四、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20%的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处以直接损失的30%的罚款。”五、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船舶压载水排放操作步骤?请详细说明
大副按《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负责船舶压载水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按代理要求做好抵港压载水申报工作。
2.5 木匠负责按大副指令执行压载水的注/排、换舱和水舱测量操作。
2.6 三管轮负责执行大副指令,操作并定期检查和保养泵浦及系统。
2.7 甲板部与轮机部建立《压载指令簿》,确保信息沟通准确、规范。
2.8 木匠应按大副事先填写的《压载指令簿》,书面通知三管轮具体的压/排水作业。作业时保持与三管轮和大副的沟通,确保各项操作准确无误,要勤测水位,避免压载泵空转或水从空气管溢出,以防造成其它事故。
2.9 三管轮和木匠应估算作业完成时间,若水位变化超出预期应即停泵,及时查明原因和解决问题。
2.10 高边柜或水线上压载水柜只能用泵压载,故更要勤测水位,木匠和三管轮要及时转换压载舱或调整速率,以低速率完成所剩容积的压载工作。
2.11 三管轮按照大副指令,准确操作压载泵及有关阀门,与木匠保持联系。若有任何疑问应及时查询清楚。
2.12 注/排或置换压载水作业完成后,大副要把压载水的作业时间、数量、舱位、船位等,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上。
2.13 三管轮负责压载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必须保持设备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防止不能正常排水影响装货和船期。
2.14 大副妥善保管好《压载水记录簿》,自完成最后一项记录之日起,存船2年。
2.15 压、排水注意事项
2.15.1 压载水置换在距最近陆地大于200海里 ,水深大于200米海域进行。如条件无法满足,应在距最近陆地大于50海里,水深大于200米海域进行。
2.15.2 采用顺序法进行压载水置换,要求置换95%以上舱容的压载水;采用溢流法进行压载水置换,要求注入3倍于舱容的压载水并随船龄增加而增加。
2.15.3 货舱压/排水,注意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和货舱舱壁的影响,以安全为前提,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压载前先打开压载水管盲板,移放在安全处所,并将污水管的吸口封死,以防污水阀泄漏将压载水倒流到其它货舱,压载后将舱盖围筋打紧;压载或排放时,打开透气孔和道门,避免船体和舱盖变形;载货前,压载水管须用盲板封死;装有二氧化碳灭火管路,压载时将二氧化碳管路阀门关闭,装货时,重新复位。为保证航行安全,要求空载航行必须重压载(货舱压载)。
2.15.4 无货舱压载系统的船舶,若需货舱压载,须取得公司相关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压载前,应确认大舱已清扫干净,打开该货舱的双层底压载柜人孔盖,通过双层底压载系统将水注入。排水时,如压载水泵无法完全排空货舱时,利用潜水泵抽干。不得利用货舱污水系统排压载水,以防可能因其它货舱污水阀门关闭不严或泄漏,导致压载水渗入其它货舱或货处所造成货损/污染。
2.15.5 压载水作业宜选择白天进行。必须夜间进行时,确保防范措施充分。
2.15.6 日常工作中,密切注意各货舱的喉管(空气管/测量管)情况,发现有破损,通知轮机长尽快修理。船上不能自修时,应记录并开列清单报船舶总管安排修理;对安全构成影响的破损,应及时报告船舶总管。
2.15.7 航行中进行压载水作业,严格注意自由液面的影响,确保船舶稳性。如天气海况恶劣,必须首先考虑船舶安全,可另找时机、地点进行压载水更换作业
2.15.8 在港口、锚地排放压载水前,须先征得港口当局同意。许可后,应先检查压载水有否油渍,排放压载水要有人全过程中监控,注意观察其水质是否被污染。
2.15.9 压载水泵、管路系统等应保持清洁,所压入的水应是清洁的,避免排压载水时造成污染。在内河压入的压载水,应在公海进行置换。条件许可,也可设几个专用柜,专门压载河水。以便在条件允许时对沉积物进行处理。
2.15.10 压双层底柜尽量采用自然压入法进行压载。若时间不足,可先泵入3/4压载水,其余部分用自然压入法压满。
2.15.11 高边柜压载,尽可能避免相邻货舱有货物时进行,以防高边柜渗漏或被装卸设备碰漏,造成货损。
关于《船舶压载水排放管理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