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经2013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新的《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较原办法做了哪些修改
史上最通俗易懂的《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解读
来源:网络 15:10:19 责任编辑: 人气: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近日发布。与船员关系密切噢~ 什么?你说太长懒得看?史上最通俗易懂的解读版在此!
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以下简称“记分办法”)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不同。
误解一
引航员:
不关我事,哈哈哈!
游艇操作员:
也不关我事,哈哈哈哈!
记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而试行办法的船员范围中不包括游艇操作人员。
误解二
上半年扣了好多分,不过我证书签发日期是6月的,下半年新周期开始重新计算了耶~
嘻嘻嘻~
记分办法和试行办法都规定了记分的周期是一个“公历年”,但记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记分周期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相比试行办法,记分办法的记分项目更加详细和明确,记分的分值也从原来的1分,10分,15分等分值调整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具体违法记分的标准见最后的表格。
误解三
一次被发现了三个扣分项,扣最多那项就好了吧~
呵呵呵~
记分办法新增了实施的章节,规定了违法记分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并明确了管辖权异议和移送等的处理方式。
同时,记分办法第八条新增了以下规定:
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误解四
证书丢了,会被视为扣了15分..
扣15分要死啦要死啦...
一、根据记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二、根据记分办法第十条,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三、对于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试行办法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 15 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记分办法中取消了该项规定!
误解五
要参加法规培训了,
又要回签发机关所在地!根据记分办法,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而试行办法中申请培训考试的地点只有证书签发机关所在的海事机构。
记分办法重新明确了,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好了,知道大家都关心详细的记分标准,奉上高清完美珍藏版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
【注:船舶未配备某一职务船员或该职务船员的职责与通常职责不符的,对实际履行该职务职责的船员实施记分。船员在船职务职责未明确的,对船长实施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