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长江船务公司

2022-09-10 19:02 点击:59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重庆新长江船务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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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建成16处船舶污染物专用接收点,这对生态环境来说有何利处?

近年来我国的发展越来越迅速,然而发展中也会带来一些不良影响,比如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所以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们也有很好的倡导,努力将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意并进。近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上了解到,重庆正在加快对码头污染防治的建设,并且要确保“一江碧水向东流”。就在去年就完成了4处船舶污染物专用接收点建设任务。

关于这些船舶污染物专用接收点,据了解已经累计建设16处,共有1650个污染物固定或者移动接收设施,几乎可以说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覆盖率达100%。而且这些设施投入使用效果也是非常明显,2020年接收船舶垃圾3887吨,生活污水58788吨,含油废水1659吨,洗舱水44422吨。如果没有这些设施那么产生污水流入河水中的数量将是巨大的,并且还会造成不敢想象的污染程度。

关于这些船舶污染物接收点的建设能给环境减轻了很大压力,有效阻止长江水源因人类生活及工业活动而造成的污染。而且重庆地带长江水源也是在中上游,有效加强保护更是对下游水源进行了净化。而且减少了水源污染还可以保持长江水区内生态环境稳定发展,保持水源内生物多样性。在监管方面重庆市政府也实行“船-港-岸”全程监督,还要推行治理信息平台服务信息系统联网融合,进一步加强完善相关建设。

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治理水源污染,相关政府也出台了明确政策,表示实行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政府购买服务让港口企业和接收单位能够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环境问题是一项长久工程,只有基础设施稳扎稳打,相信以后保护就会一路怅然无阻,当然这就需要我们国家上下一起努力,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重庆交管中心要求船舶上行在哪核对船位

重庆上行报告在唐家沱,在白沙沱核对船位,下行报告在谢家碛,在羊角滩核对。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重庆段重点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充分发挥重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作用,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重庆段VTS系统覆盖的水域(以下简称VTS水域),即:

朝天门港区水域:北岸猪脑滩与南岸白沙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50千米)至北岸望龙门与南岸龙门浩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61.5千米);嘉陵江支流黄花园大桥轴线以下至河口水域。

万州港区水域:北岸钟鼓楼与南岸徐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30千米)至万州铁路大桥轴线以下(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37.2千米)水域;苎溪河支流河口水域。

巫山港区水域:北岸箜望沱与南岸朽石子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8.5千米)至北岸东关嘴至南岸关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79千米);大宁河支流龙门大桥轴线以下至河口水域。

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是监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重庆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VTS中心)具体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通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报告线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一)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旅游船;

(二)危险品运输船舶;

(三)船队;

(四)200总吨和200马力及以上的其他船舶

(五)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船舶。

第五条 VTS水域设置以下报告线:

(一)重庆朝天门港区水域

1.上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北岸何家嘴与南岸杂货滩联线(上游航道里程647.2千米);

2.下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菜园坝长江大桥轴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67千米);

3. 自嘉陵江驶入长江的船舶的报告线为嘉陵江黄花园大桥轴线(距河口2.2千米)。

(二)重庆万州港区水域

1.上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干线南岸晒网坝至北岸银箫溪联线下界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24千米);

2.下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干线南岸横石梁至北岸关刀碛联线下界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42.7千米);

3.自苎溪河驶入长江的船舶的报告线为苎溪河河口。

(三)重庆巫山港区水域

1.上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干线南岸横梁子至北岸任家嘴联线水域下界(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65.5千米);

2.下行船舶的报告线为长江干线南岸柑子园至北岸黄桷咀水域上界(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84.5千米);

3.自大宁河驶入长江的船舶的报告线为巫山龙门大桥轴线(距河口3千米)。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船舶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报告船舶动态报告的内容为船名、船位、船种、基本尺度、最大吃水、水线以上最大高度、装载情况、始发目的港、航行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一)进入和驶离VTS报告线;

(二)在VTS水域内靠离码头、系离泊和锚泊前后;

(三)在VTS水域内进出支流河口、重要桥区水域;

(四)在VTS水域内检修主要航行、动力设备或其它对操纵性能有影响的部件、属具,或进行试航、测速前后;

(五)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船舶安保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发现VTS水域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凡配有GPS、AIS的船舶在VTS区域内活动,应正常开启GPS、AIS设备。

第十条 VTS中心与船舶之间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通话。

第三章 通信联系

第十一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按以下频道进行通信联系:

(一)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为船舶之间的联系频道和VTS中心的呼叫频道;

(二)重庆朝天门港区水域:

甚高频无线电话61频道(国际制式)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25频道(国际制式)为VTS的备用频道。

(三)重庆万州港区水域:

甚高频无线电话61频道(国际制式)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21频道(国际制式)为VTS的备用频道。

(四)重庆巫山港区水域:

甚高频无线电话25频道(国际制式)为船舶在VTS水域的报告频道,甚高频无线电话18频道(国际制式)为VTS的备用频道。

第十二条 船舶收听长江安全信息广播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

第十三条 船舶、设施在VTS水域内航行、停泊或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VTS中心报告频道上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接受VTS中心的询问并如实回答。

第十四条 当VTS水域发生紧急情况或其它可能严重影响船舶正常航行的情况时,VTS中心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和VTS备用频道实施应急交通指挥或安全信息播发。

第十五条 船舶及有关岸台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打断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船舶报告,禁止在上述规定频道上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上述甚高频频道上与VTS中心联系,语言应简明、扼要、清晰,使用标准用语。

第四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七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航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其他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水域中航行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与周围船舶、设施、锚地和作业区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VTS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的船舶、船队,其尺度、队形等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海事机构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在VTS水域内锚泊、靠离泊作业应遵守有关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内和禁止锚泊区随意锚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锚泊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船舶在锚地并靠或过驳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并应及时通报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船舶、设施在VTS水域内进行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内进行,在进入或驶离作业水域时,应向VTS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应船舶请求或认为必要时,可对VTS水域内的船舶进行交通组织。VTS中心实施交通组织时,有关船舶应当按VTS中心指定的先后顺序、航速和航路行驶或在指定的水域停泊。

第二十三条 在VTS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时,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指挥,全力进行救助。

第五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应在VTS水域发生异常情况或恶劣气候时播发安全预警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相关的水文、气象、航道等航行安全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VTS中心应船舶请求可为其提供航行协助服务:

(一)船舶航行困难时;

(二)气象条件恶劣时;

(三)船舶助航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时。

船舶不再需要协助航行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或发出警告。

第二十七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 VTS中心可为其传递打捞、清除污染等信息,或协调救助行动。

第二十八条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请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VTS中心可为其提供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船舶、设施在VTS水域违反本规定或其他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的职责关系,涉及船舶安全的决定权仍在船长。

第三十一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安全或危害水域环境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定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重庆长江水位预告查询

重庆常见水位预报查询可以在长江航道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打开长江航道局的官方网站,点击页面中的水位就可以看到对应的重庆长江段具体水位数据了。具体的查询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长江航道局,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进入到长江航道局的官方网站以后点击上方的航道服务按钮进入。

3、页面跳转进入到航道服务界面,点击左侧的水位按钮进入。

4、此时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常见水位界面,在该页面中就可以看到长江重庆段的具体水位数据了。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在哪看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庆的长江最高水位是多少

水位达191.55米。

重庆市水利局20日11时发布水情实况,根据长江委水文上游局监测:寸滩站20日8时15分出现洪峰水位191.62米(超保8.12米)。长江委水文上游局实时监测数据显示,8月20日凌晨4点,长江寸滩站洪水水位超越1939年建站以来历史极值191.41米,达到191.47米,流量超过74600立方米/每秒。

据重庆市水文监测总站监测,受上游来水影响,19日长江寸滩站、朱沱(三)站、朝天门站、菜园坝站,嘉陵江东津沱站、磁器口站、北碚(三)站等6站超保。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三峡坝前水位161.81米,入库流量75000立方米每秒,出库流量49200立方米每秒,超过汛限水位16.81米,蓄水量275.21亿立方米,水势涨。

预计20日8时—21日8时,重庆中小河流水势平稳,无明显涨水过程。需重点关注长江、嘉陵江出现的过境洪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庆史上罕见特大洪水!长江寸滩站水位达191.55米

关于《重庆新长江船务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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