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条文

189 2025-04-23 05:57

一、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条文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条文 | 专业博客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条文详解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企业在推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以社会责任为核心,通过科学、系统的管理和运作,实现企业与社会各方共赢的一种管理模式。以下将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条文进行详细解析,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应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的总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 第1条:规定了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和术语定义等基本概念。
  • 第2条:明确了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时应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 第3条:规定了组织的基本要求,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责任体系。

第二章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

2.1 领导和承诺

在推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企业领导的重要性不可忽视。企业领导应当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念,对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建设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参与其中。

2.2 制定策略和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的社会责任管理策略和目标,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宣传,将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相关方。

2.3 资源管理

企业应合理配置社会责任管理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确保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 政策和规划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在政策和规划方面的要求,包括:

3.1 制定政策和目标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社会责任政策和目标,明确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并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宣传,将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相关方。

3.2 法律遵守和道德行为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诚信。

3.3 风险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和控制社会责任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组织与负责

第四章主要介绍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中组织与负责方面的要求,包括:

4.1 组织结构

企业应建立适合自身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结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确保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运行。

4.2 职责与权限

企业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在社会责任管理过程中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4.3 内部沟通与培训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沟通和培训机制,确保社会责任管理相关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培训。

第五章 运行与改进

第五章主要介绍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运行与改进方面的要求,包括:

5.1 运行和维护

企业应全面运行并不断改进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确保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

5.2 非法和不合规行为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社会责任管理中的非法和不合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5.3 外部沟通和合作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外部沟通和合作机制,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的发展。

结语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遵循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标准的各项要求,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共赢。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就。

二、侵权责任编增加的条文有哪些?

1、整合《侵权责任法》第2、3章,设立“一般规定”和“损害赔偿”章

2、调整抗辩事由,将“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置于总则编:增加“自甘冒险和自助行为”(第1176、1177条)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3、扩大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第1183条二款)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第1185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5、实质修改公平责任(第1186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6、增加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责任内容(第1193条)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对网络侵权责任扩张为四个条文(第1194-1197)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补充司法解释的内容(第1211、1212、1213、1217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9、增加生态破坏责任(第七章)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0、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扩展为三款(第1254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什么是船舶互撞责任?

船舶互撞责任是指发生船舶相撞事故时,涉及到各船舶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根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船舶互撞责任通常根据船舶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如果一方船舶全责,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船舶都有过失,责任可能会按照比例分摊。船舶互撞责任的确定涉及到船舶的航行规则、船舶的操作、船舶的通讯等多个因素,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据来确定责任。

四、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条文

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条文

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道路交通安全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有四种:

  1. 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使被侵权人因其受伤、死亡而没有从侵权人的责任人获得足够赔偿的,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机动车发生火灾、爆炸、溺水、坠落、坍塌等危险事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抢运毒品等犯罪行为损坏他人财产的,车主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未及时报案或者报案后不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四种情形是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典型例子。也就是说,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其他危险事件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车主都要为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车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及时承担责任:车主在发生车辆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对于他人财产损失的,要第一时间赔偿,以尽快解决纠纷。
  • 保持证据:车主应当保留与车辆事故相关的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报警记录、相关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可以在处理连带赔偿责任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 合理分摊赔偿:车主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时,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分摊赔偿责任。
  • 依法索赔:车主在赔偿他人损失后,可以依法向侵权行为人追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来源于法律,是一种法定义务。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交通秩序。因此,作为车主,应当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

五、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船舶事故过失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决定。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六、内河船舶碰撞责任划分?

请问是同一类的船舶吗?还有事发地点是感潮河段吗》根据中国《《内河船舶避碰规则》》机动船相遇。

存在碰撞危险是的避让行动 1.上行船应当避让下行船。但在感潮河段逆流穿应当避让顺流船。A轮没有夜航能力属于违反规则。紧迫局面会让意图不明确应当减速,紧迫危险必要时可停车或倒车。我不是海事局。没有夜航能力的船是否能航行不知道,。我打电话给老师。老师说要问海事局处理管理部门

七、连带责任属于什么法律条文

连带责任属于什么法律条文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常见而又复杂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共同承担某一义务或者多人对同一事件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两部法律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规定都有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承担共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各个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 对于多人共同承担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的义务,也可以要求各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
  •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行为中,若有多人共同侵权或者因同一事件多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对多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关的赔偿责任规定,旨在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和调整,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是否适用连带责任。在商业合同中,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条款,遇到违约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任何一方或多方承担全部的义务。而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若多人共同侵权导致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多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属于什么法律条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涉及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八、什么是船舶保险,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船舶保险,属于水险,水险属于财产保险。水险,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九、船舶驾驶员是否责任很重?

是的,现在船舶的造价很高,加上所装载的货物和人员,可以说是价值连城,特别是在晚上航行的时候,驾驶台一般就2个人,如果思想不集中或者操作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驾驶人员在上班前必须保证充足的睡眠,工作前4个小时禁止饮酒。

十、船舶码头污水回收造假船长责任?

你好,如果船长与船舶码头的管理人员共同参与了造假活动,那么船长应当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规,船长应当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和运营,并且必须确保船舶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如果船长明知船舶码头污水回收系统存在问题,但仍然参与造假活动,则应当受到相应处罚。然而,如果船长在没有知情或者没有能力改变污水处理系统造假的情况下,不应当单独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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