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限额包括?

231 2025-04-17 19:56

一、医疗责任限额包括?

一般医疗责任保险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不同地方、不同公司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缴费标准不同。例如宿州市医疗责任保险由市、县区政府配套医疗责任险保险费40%,医院自缴60%,引入第三方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实行“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服务”。具体请咨询当地保险经纪公司。

一、医疗责任保险的基准收费参考如下:

1、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元/人;

2、床位基准保费:450元/床位;

3、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元/人次

4、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医护人数4人(含)以上或病床数20张(含)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额度参考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

2、法律费用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0%;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的10%。

3、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赔偿限额:50万

4、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赔偿限额:50万

5、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赔偿限额:2-50万

二、船舶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

以下是我的回答,船舶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通常根据船舶的价值、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限额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可能受到船舶类型、船龄、用途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选择船舶保险时,建议船主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充分沟通,确保选择的保险方案符合实际需求。

三、船东保障赔偿责任险的责任限额?

 “按照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人保19930101)承保保赔险。  保险条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0  累计赔偿限额:20000000.00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220000.00  货损货差限额:16000000.00  油污责任赔偿限额:20000000.00  油污险免赔额:50000.00  其它责任免赔额:20000.00  航行范围:近海及内河A、B级。”  在这张保赔险保单中,对于货换货差的赔偿存在很大争议:  一、 在保赔险条款中有对于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的赔付:  “货物的灭失、短少或其他责任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对起行为、疏忽过失在法律上负责的任何人未按提单规定克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保险船舶根据上述提单进行运输时,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仅使用于《海牙规则》或《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规定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条款,1993/1/1)。  看起来赔付范围非常广泛,承运人(在保险单上即为被保险人)“未按提单规定恪尽职责,违反妥善地装载、收受、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因被保险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造成货物的灭失、短少、损坏”都可以获赔。然而,在《海牙规则》中又规定:  “1、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于因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除非造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该船,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的其他装货处所能适宜并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凡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和损害,对于已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2、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  (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  (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  (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海牙规则》第四条)。  显然,按《海牙规则》承运人只要做到了:“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海牙规则》第三条),就可以有很大的负责权利,也即在正常船舶航行或管理情况下,承运人不必对货损货差承担赔偿责任。  二、 但是,在我国沿海运输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语)中,适用的法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一) 不可抗力;  (二)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  显然,少了《海牙规则》中的“a、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b、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引起的除外。c、海上或其他能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三条重要承运人免责条款,这样必定产生下面的尴尬情形:  三. 在实际货损货差处理中,比如船舶触礁引起货损,按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承运人想把这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保赔险,保赔险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海牙规则》,在《海牙规则》中,上述船舶触礁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是免责的,保险人按《海牙法则》确定赔偿责任,也是属于免责范围,即保险人不用赔偿;除非承运人没有做到“恪尽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按照沿海内河船舶险条款的规定,承运人不能得到船舶损失的赔付。按照我国法律要赔,按照条款规定不用赔,这情形够尴尬的:保险人赔了,是滥赔;保险人不赔,承运人没有得到保障。  现在,社会上打假、打劣质产品取得了相当成果,而保险产品的真实性和适用性却比较隐蔽,应引起被保险人的重视和公众的关注。不久前,看到一只化学品船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油污责任险,该险种明确规定对因“油泄漏而造成的水域污染”负责赔偿,而对化学品泄漏污染显然不负责。这样投保该险种仅对机舱油泄漏有保障作用,显然有舍本逐末之嫌,也不是被保险人真正需求的保险。  用适用远洋运输的条款来操作国内沿海运输的保险,真是乱点鸳鸯谱,有很多问题因法律环境的不同是不能简单调和的。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表达的意思应当一致,因此,如上述这种需求与保障相互背离的保险是不合理的,

四、民法典雇主补偿责任属于限额责任?

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上限),适用于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

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

五、交强险责任限额可以约定各项的限额?

一、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什么呢?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提高20万是指有责任的限额的总额,无责任限额的总额是1.99万,具体数额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三、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数额的限制性规定。在一个案件中,承担交强险的保险人每项赔偿数额不超过限额,总的赔偿数额也不超过总的限额。这和受害人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不是一回事,这只是说明在一个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从交强险中获得的最高赔偿限额。受害人最终得到多少赔偿数额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关,与其受伤害的程度等有关。假如机动车一方全责,受害人一方无责任,受害人需要的赔偿数额很高,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机动车有商业险的从商业险中补足;商业险也不能补足的或者机动车无商业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赔偿。

六、保单上的责任限额和赔偿限额的区别?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的。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可以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是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的。

七、责任限额是什么意思?

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三者险等责任限额是在发生事故中有每次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保险发生后最高赔偿限度;每人赔偿限额是指每一次保险中每一个人最高赔偿的限额,多人累计不能超过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发生多次事故赔偿总和的最高额度。

八、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是什么意思?

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上限),适用于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如果保险责任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时仍然适用权益转让原则,即在赔偿后可以代位追偿。

九、什么是船舶互撞责任?

船舶互撞责任是指发生船舶相撞事故时,涉及到各船舶的责任和赔偿问题。根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船舶互撞责任通常根据船舶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如果一方船舶全责,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船舶都有过失,责任可能会按照比例分摊。船舶互撞责任的确定涉及到船舶的航行规则、船舶的操作、船舶的通讯等多个因素,需要通过调查和证据来确定责任。

十、船舶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船舶事故过失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决定。

船舶发生了碰撞之后,海事执法人员在分析碰撞责任时,应根据碰撞以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措施作为判断责任的基础。至于两船业己迫近,形成了紧迫危险后在碰撞前的一瞬间,双方企图避免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无论此项措施是否正确,虽与确定责任的程度有关,但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员事前的疏忽和过失才形成紧迫局面,因此责任的重点在于事前所采取的避让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有关地方的规定是否合理,才是主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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