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MARPOL公约附则I 第15条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条如下:
A 特殊区域以外的排放
2 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 船舶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 特殊区域以内的排放
3 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满足下列条件者
除外:
.1 船舶在航行途中;
.2 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
.3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4 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和
.5 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4 就南极区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条款均没有指明排放离岸的距离。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与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对排岸距离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