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管理条约内容?

259 2024-12-29 15:07

一、图书管理条约内容?

管理员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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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图书馆、阅览室的规章制度,保持馆内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秩序。

二、掌握新书出版信息,添购书籍,充实书库。

三、新书买到后,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尽快介绍出借。

四、做好师生借书工作,管好学生阅览室和教师资料室。

五、及时做好书报刊订阅工作,月底、年底做好收、装、订保管工作。

六、经常做好书籍、资料,及时送各相关教研组。

七、进行爱护书籍的宣传教育,做好图书的防潮、防蛀的工作和图书修补工作。

八、认真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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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进入阅览室的读者,须持图书馆(室)阅览证且经值班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阅览室阅览,包、书籍、书夹不得带入。

二、阅览室是文明的学习场所,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吃东西、乱丢纸屑、大声喧哗,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不得在阅览室内拨打或接听手机。

三、读者取书时,必须将代书板插入新取图书的位置,阅览后自觉归架。

四、阅览室图书,只限于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若需复印者,须按书价的5倍缴纳押金后,方可带出发阅览室复印,并要求及时归还,对2小时后仍不归还者,每小时处以押金的10%罚款。

五、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不得在阅览时撕剪、勾画、圈点图书,违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六、为确保图书馆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阅览室。

七、经出口通道时,如遇监测器报警,有关人员应主动接受值班工作人员检查,不应有不文明礼貌的言行。

八、有意在阅览场所藏匿书刊资料或未办理手续擅自将书刊资料带出阅览室者,以窃书论处,并以书价的10倍处以罚金,对损坏阅览室书籍资料、设备设施、情节严重者应报学校行政或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图书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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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借书卡,入学新生由班主任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借书证。教职工和学生凭借书证(卡)借书。

二、借书证限本人使用,每次可借1-3本图书,借期不超过10天。到期未看完者,须办理续借手续。

三、教师借阅与本学期所任课程相关的专业书或专业参考书,借期四个月,到期全部归还。

四、工具书和善本书一律不外借,只限在资料室内查阅。

五、读者要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毁、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制度赔偿。对于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有关赔偿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六、借书证限本人或专人使用,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代借、冒借等现象,概由领证人负责。借书证和借书卡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图书馆(室)将于每学期初集中办理补发手续。

七、书刊遗失,尽量购买原版本图书赔偿,否则以书刊价格的1~20倍赔偿。图书馆(室)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全部纳入购书经费。

八、教职工调离学校,学生毕业离校时应交回全部借书证(借书卡),还清所借图书。

图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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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好三本簿册:1.图书种类登记册;2.图书分类登记册;3.图书借阅登记册。凡添置图书要及时上册,图书分类入柜,专柜保管,分类、号目整理有序。

二、严格安全措施,防霉、防蛀、防尘、防鼠咬。

三、管理员要认真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师生借阅图书一般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十天需办理续借手续,超过三十天作遗失处理。对遗失者要追还书款。

四、学校图书不向外开放。外单位急需借阅,经校长同意可办理借阅手续。

五、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工作,每月清查图书一次,填写图书变动情况表,室内保持清洁,搞好清卫工作,柜窗上不积悬灰。

六、未经同意,非管理人员不得入内。

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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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剔旧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二、剔旧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准备剔旧的书刊先广泛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再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剔旧的具体范围:1)内容陈旧过时的书刊。2)长期以来无人问津或很少有人借阅,流通率极低的书刊。3)复本过多造成积压的书刊。4)内容重复的图书资料。5)凡有关部门明文规定或通知,内容不健康应停止流通的书刊。6)经过长期借阅周转,残破不全无法修复的书刊。

四、凡被剔旧的藏书资料,都应在财产登记薄和公务目录上予以注销,并及时造好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图书馆留底,一份报总务处备案。

五、对被剔除的书刊可分别采取调拨、交换、削价处理和报废等方法处理。剔除工作每二年可进行一次,并做好总结工作。

遗失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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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借阅本馆书刊有污损或遗失,应由借书人或借书单位负责赔偿。

二、凡确系丢失书刊,可购相同版本图书偿还或按下列规定赔偿:

1.当年新购各类图书按原价3-5倍赔偿。

2.一般文艺书籍按原价2-3倍。

3.系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按全套书价3-5倍赔偿。丢失单本期刊,按本刊全年总价2-4倍赔偿。

三、凡不爱护图书,对所借书刊污损有以下情况者,均按本馆规定分别进行教育,处于罚款与赔偿。

1.遗失图书书背袋或损坏书上条形码者罚款1-2元。

2.图书封皮有污损,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2元。

3.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不超过三页,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并酌情罚款

二、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三、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四、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五、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六、船舶管理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七、船舶管理公司与船舶中介的区别?

1、在船舶的经营和管理有区别:

船东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投资人,是财产的拥有者。但不一定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船舶管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中介公司)参与船舶的经营和管理。

2、职能不同:

船舶管理公司是具有专业管理知识和取得有关资质的公司,受船东的委托,对被委托的船舶进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向委托方收取管理费。经纪公司(中介公司)是船舶需要知道货物,租船方需要找合适的船舶承载货物,这和船东及租船人牵线搭桥,促合船东和租船人达成租船合同的一方,就是经纪人。

八、借款合同条约

在金融世界中,借款合同条约被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借款事宜的法律文件和约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当需要资金周转或扩大业务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条约是常见且必要的步骤。

什么是借款合同条约?

借款合同条约是一份法律文件,确立了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规定了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借款合同条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一旦签订,双方都应遵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

借款合同条约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条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益保护。以下是借款合同条约的一些重要性:

  • 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借款合同条约详细规定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避免双方产生纠纷和不必要的争议。
  • 保护借款人权益:借款合同条约确保借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合同中规定的利息、还款方式和期限等条款,保证了借款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 保护贷款人权益:借款合同条约同样保护了贷款人的权益。合同明确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确保贷款人能够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 维护交易安全和法律性质:借款合同条约使借款交易具备了法律的性质,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在任何纠纷或争议情况下,该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和依据。
  • 借款合同条约的要素

    借款合同条约包括以下要素:

  • 贷款人和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条约首先需要明确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借款金额和利率:合同中应明确借款金额和利率,确保双方对借款数额和利息有清晰的了解。
  • 还款方式和期限:借款合同条约应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和期限,包括每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日期。
  • 逾期还款和罚息: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逾期还款的情况及相关罚息的计算方式。这样可以避免借款人拖欠还款,对贷款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确保在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解决途径。
  • 借款合同条约的签订和履行

    借款合同条约的签订和履行是借款交易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一些签订和履行的注意事项:

  • 书面签订:借款合同条约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以确保合同的可证明性和法律效力。电子签名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有效的替代方式。
  • 合同的保存和备份:双方都应保留借款合同条约的副本作为备份,以备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或解释问题。
  • 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借款交易的顺利进行。
  • 及时解决问题: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存在争议,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以免影响借款交易的正常进行。
  • 借款合同条约的风险与建议

    借款合同条约虽然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注意事项:

  • 审慎选择合作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条约之前,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审慎选择合作方,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
  • 清晰明确约定:借款合同条约应尽量清晰明确地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以避免产生争议。
  • 谨慎借款和贷款: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应慎重考虑借款金额和利率,并评估借款的可支付能力。
  • 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的地方,借款人和贷款人都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 总之,借款合同条约是借款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它保护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九、船舶登平台管理规定?

    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船舶和平台

    志愿观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4〕3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

      为深入贯彻执行《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我局制定了《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 洋 局       

    2014年1月10日   

    十、特种用途船舶的管理?

    你好,特殊用途船舶根据船员定额的多少有相应的安全、救生、防火、稳性等要求,不同于一般货船,特殊用途船舶上的船员或工作人员的数量要多的多,所以根据海安会MSC.266(84)决议,特种用途船舶必须满足SPS CODE,即《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该规则现行版本是2008,并于2010年根据Resolution A.534(13)决议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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