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就专属管辖吗?

231 2024-12-22 01:35

一、约定管辖就专属管辖吗?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裁判意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情况下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例判定,有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和公正性,所以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有的。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是指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争议只能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仲裁,并且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就称为该机构的。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必须按照该机构制定的规则来裁决争端。但是在其他领域内,的适用与否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哪个优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管辖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

四、乡镇船舶归谁管辖?

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按国家经委、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凡拥有一定数量船舶的区、乡(镇),要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现就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拥有一定数量乡镇船舶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乡镇船舶系指在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但不包括渔船)。

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属于港航监督机构的派驻人员,在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乡镇船舶实行监督管理,业务上受所在地区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的领导。

三、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在辖区内的职责是:

(1)组织、督促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按港航监督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船员证书》等有关证件和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对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不检验发证)和标定“船名牌”(对船工不进行考核发证)。组织船员接受港航监督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

(2)除港航监督机关已设有船舶进出口签证站(点)的地区(含港区)外,受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委托,办理县境内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进出口签证。

(3)由港航监督机关授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收取“航道养护费”、“船舶管理费”等港航规费。在接受税务、保险部门委托的地区,代征税金,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4)纠正违章,制止超载,对船民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监督乡镇船舶遵章航行。

(5)协助港航监督机关处理本乡(镇)境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

四、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较好的政治素质,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挑选、培训、考核后择优录用。

五、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助理员标准执行,其费用可由县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从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或由其它渠道支出。

六、从事营运的乡镇船舶管理费,按月计证。机动船按总吨、拖轮按马力、非机动船按载重吨征收(完全义渡及农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免征)。乡镇船舶管理费征以后,上交所在地县以上港航监督机关统一掌握,并按一定比例交省一级港航监督机关作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乡镇船舶管理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及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活动的经费。

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乡镇船舶监督管理员的执勤证件、标志,由交通部统一制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制发。

八、市、县城区的个体、联户、承包户船舶(含渡船、旅游船)的管理,由市、县港航监督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哪些是专属管辖?哪些是特殊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通常将地域管辖划分为三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其中,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其以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其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

由此可见,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两种不同的地域管辖,两者系竞合关系,在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也就是说,适用特别地域管辖的案件,依诉讼标的诸要素所确定的法院固然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同时拥有管辖权,两者之间实际上为一种选择适用的关系,而具体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则完全取决于原告的意愿。专属管辖则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它具有极强的排他性,不仅排除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同时还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对管辖的协议变更。其实质在于对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一律适用法律的规定。

具体到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票据纠纷案件、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案件、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这九种特殊地域管辖都将被告住所地作为法院管辖地。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共同海损案件、联营合同案件、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以及担保合同这六种特殊地域管辖案件则没有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显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逻辑不清,比较混乱。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时,有必要删除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联接点的规定,以便科学界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

六、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纠纷是经常出现的问题之一。当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就需要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合同纠纷管辖与专属管辖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同纠纷管辖是指案件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决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可以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等因素确定。

合同纠纷管辖的几种方式

在我国,合同纠纷管辖有以下几种方式。

  1. 被告住所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一种常用的管辖方式,便于解决被告难以到达其他地方的问题。
  2. 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种方式注重实际履行地点,适用于需要查明合同履行情况的案件。
  3. 合同签订地管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根据合同的成立地点确定管辖权,适用于需要查明合同成立事实的案件。
  4. 其他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损害赔偿之外的违约金或解约金的支付义务,但是对于合同纠纷管辖问题的约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专属管辖的意义与适用条件

而专属管辖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某一指定法院具有审判权的管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专属管辖,即只能由指定的法院进行审理。

专属管辖的意义在于,可以减少由管辖权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当事人不能随意改变或选择其他法院,从而提高了合同执行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专属管辖约定;
  • 专属管辖约定明确,无歧义;
  • 约定的法院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
  • 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何有效约定专属管辖

为了有效约定合同的专属管辖,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专属管辖,可以采用明确的措辞和具体的描述,避免产生歧义。
  2. 合法合规:约定的专属管辖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3. 平衡利益:当事人在约定专属管辖时应兼顾双方的合法利益,避免一方过度优势。
  4. 留意法律变化:合同签订后,相关法律可能会出现变化,当事人应随时关注法律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合同约定。

专属管辖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专属管辖的,法院对此应予确认。

专属管辖约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 管辖权:专属管辖约定不会剥夺法院自己的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进行管辖的判断。
  • 非专属管辖事项:专属管辖约定只适用于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对于合同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专属管辖。
  • 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后,专属管辖约定是否仍然有效是需要审慎考虑的。

总之,在商业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合适的管辖方式,同时合理约定专属管辖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和权益的保护。

七、专属管辖名词解释?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 [ zhuān shǔ guǎn xiá ]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拓展资料:

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区别:一、管辖的区域不同。级别管辖一般指上下级区域管辖,譬如:省管地(市)、地(市)管县(市),俗称块块管理;专属管辖一般指行业或系统管辖,俗称条条管理,譬如:铁路总公司对下面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等。

二、管辖的性质不同。级别管辖属于政府管辖,具有区域性、全面性、社会性;专属管辖一般具有行业性、专业性、服务性。

三、管辖的权限不同。级别管辖是政府行为,立法、执法、司法全面管辖;专属管辖只对所管辖的行业行使权利,超过行业范围无权管辖。

九、船舶经营属哪里管辖?

船舶经营通常属于海事管理部门或海事港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这些部门负责监督船舶的安全、运营和管理,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船舶经营可能归属于不同的管理机构,但一般都属于海事领域的管辖范围。

十、车位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么?

1、属于,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动产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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