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60 2024-12-19 06:45

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国家根据渔业资源变化与环境状况,确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控制捕捞能力总量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数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数量不得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范围。

二、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文?

您好,对于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解读。以下是中国相关规定的一些内容: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渔业捕捞活动。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为1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和地方渔业法规的规定;

2.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

4.有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5.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

6.其他必要的条件。

在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包括:

1.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2.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情况;

3.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的证明;

4.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证明;

5.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在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捕捞范围、时间、数量等要求进行捕捞活动,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捕捞和销售活动。同时,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捕捞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同时可能会被吊销或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简述渔业捕捞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违法捕捞的,将可能承担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船舶等不同程度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达到有关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此外,违法捕捞行为人可能因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危害海洋生态环境安全,被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判处承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全面解读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影响

在捕捞渔业中,船舶的管理是确保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渔业秩序的重要环节。随着全球渔业资源日趋紧张,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政策,以加强对捕捞渔业船舶的管理。在中国,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就是其中的重要法规之一。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一条例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带来的影响。

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过度开发,渔业资源的减少问题逐渐显现。为了应对这一危机,国家出台了<位于特定海域的渔业资源保护政策。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旨在通过规范船舶的管理行为,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条例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行的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船舶登记与沉没:所有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进行登记,未按照规定登记的船舶不得开展捕捞活动。
  • 船舶检验与安全管理:渔船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海洋安全标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渔船捕捞作业规范:渔船在捕捞时必须遵循规定的捕捞季节、区域和方式,严禁超捕与非法捕捞。
  • 渔业资源保护:设定和维护保护区限,将弱势鱼种列入保护名单,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 违规处理与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条例的单位及个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条例实施的影响

随着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实施,华东沿海部分地区的渔业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具体表现如下:

  • 资源恢复:通过严格的捕捞限制,多个海域的鱼类资源得到了有效恢复。
  • 渔民收入增加:由于捕捞行为的规范,渔民能在良性竞争中获取更多收益,整体收入水平上升。
  • 生态环境改善:渔业生态环境受损问题得到缓解,海洋生物的多样性逐步恢复。

条例实施中的挑战

尽管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以下挑战:

  •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方执法力度欠缺,尤其是在某些偏远海域,违规捕捞现象依然存在。
  • 渔民参与意识淡薄:部分渔民对于资源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配合管理的积极性。
  • 管理体系不完善:地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管理标准不一致,导致管理效果打折扣。

未来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提升捕捞渔业船舶管理的效益,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改革和提升:

  • 加强执法力度:提升海洋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条例的严格执行,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 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宣传,提高渔民对捕捞管理的认识,增强参与意识。
  • 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针对不同海域的管理体系,确保条例在各区域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综上所述,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鱼类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渔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条例的逐步完善和执行,也希望能打造一个资源丰富、环境友好的海洋生态系统。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对捕捞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深入解析,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法规及其在渔业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五、从事定置渔具捕捞的船舶是指什么?

一般是指拖网渔船以及加装其他捕捞设备的渔船

六、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什么是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是海上交通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外国籍船舶管理、船舶机务管理、船舶技术管理以及船舶离靠码头管理等。

 

八、船舶垃圾管理规定?

(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

(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

(三)垃圾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

(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

(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

九、乡镇船舶管理规定?

乡镇船舶管理的规定包括:

1.禁止船舶在乡镇水域内进行闯入、出行以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运动;

2.禁止船舶向其他船舶、码头或者港口内的其他构筑物施加危害或者其他不当行为;

3. 非法船舶及其乘员要立即停止活动,并遵守乡镇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

十、船舶管理考试技巧?

考试技巧包括:

1.做好充分准备:要能熟练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及实操技能;

2. 突出重点:重点掌握考试实操中的关键知识;

3. 谨慎行事:把握好机会,不要因为夸大其词而失去实际操作中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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