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条例2017版

2022-09-10 05:37 点击:87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登记条例2017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哪位大侠知道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有哪些 ?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你说2014通过的是新制定的规范指令是吗?这个是没有的;

根据中央政府法令2011年4月7日《海关联盟强制性认证清单合格证书/产品GOST-R认证系统/合格声明/符合性声明》海关联盟证书技术法规清单和实施日期 ;

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生效日期:2013年2月15日

海关联盟TR技术法规证书过渡日期:直到2015年3月15日

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TP TC 018/2011 关于轮式车辆的安全性

2015年2月15日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TP TC 014/2011 关于机动车道的安全性

--TP TC 031/2012 关于农林业用拖拉机及拖车的安全性

2014年1月2日起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ТР ТС 026/2012 关于小型船舶安全性的指令

2014年3月1日起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ТР ТС 030/2012 关于润滑材料、润滑油及特殊液体的技术规范

201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TP TC 025/2012 关于家居产品的安全性

--TP TC 028/2012 关于炸药和相关产品的安全性

2014年8月2日起生效的海关联盟技术规范指令:

--TP TC 001/2011关于铁路机车车辆的安全性

--TP TC 002/2011 关于高铁运输安全的安全性

--TP TC 003/2011 关于铁路运输地面设施的安全性

国内航行船是否需要消防员专用防爆对讲机?

国内航行的船也需要配备消防员用的防爆对讲机,一条船至少2台。视消防队数量而定。

公约规范

1、海安会2012年11月30日通过的MSC.338(91)决议,对SOLAS II-2章 第10条--灭火,在现有10.3后新增段落如下: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2016年11月12日实施)第2-2章新增条款:1.17.3 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公约要求消防队要配备防爆型双向便捷式无线电话,但是当消防员穿戴上呼吸器、消防头盔后使用双向便捷式无线电话声音无法有效传播,并且在消防过程中无法解放双手,因此从使用方面考虑,为满足消防员能正常通话和解放双手,在消防救火过程中能正常通讯,除了防爆型便捷式无线电话外,建议还应配备配套的头骨传导和喉震传导防爆耳麦,利用头骨或喉头的震动来传导声音,进而进行确保消防队员的安全以及指挥、行动的有效性。

为什么建议配备骨传导耳机?

答:因为有用户反应,在实际救援中,当船员穿上消防服、呼吸器面罩等一整套消防装备时,普通的耳麦无法进行通话,双手也无法再去按对讲机的通话键,只能利用头骨或喉头的震动来传导声音,进行有效通话。所以,为了能在危急关头起到有效的通话作用,需要配备骨传导耳机(头骨或喉骨)。

正确的配备数量是几台?

答:每船至少有一组消防队,配备2台防爆双向便捷式无线电话(配备数量取决于消防队数量,消防队数量*2为正确的配备数量)。负责探火、灭火的人员携带1台,另外1台由负责在火灾处所外(或火场外)值守人员使用,相互进行通话。

需要CCS船检证书或者其他海事认证吗?

答:不需要,公约没有明确规定选配的防爆双向便捷式无线电话需要CCS证书或其他证书,只需要有防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第八条 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第二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船舶应当对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船舶报告的进出港信息应当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时间和地点等。第十三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短信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平台,共享船舶进出港信息。第三章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综合质量档案。第十六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船舶基本信息;

(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相关规定落实情况;

(三)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和污染事故情况;

(四)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情况;

(五)船舶接受安全监督的情况;

(六)航运公司和船舶的安全诚信情况;

(七)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八)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九)船舶检验技术状况。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所述信息开展船舶综合质量评定,综合质量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第一节 安全监督目标船舶的选择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安全监督,应当减少对船舶正常生产作业造成的不必要影响。第十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我国加入的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目标船舶选择标准,综合考虑船舶类型、船龄、以往接受船舶安全监督的缺陷、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等,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选择船舶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第二十条 按照目标船舶选择标准未列入选船目标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登轮实施船舶安全监督,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专项检查的除外。

SOLAS公约船舶消防员防爆对讲机配备要求是什么

SOLAS公约的新规定,在2018年7月1日前,船舶需要配备消防员用防爆对讲机(防爆型便捷式双向无线电话)。

每条船舶至少需要2台以上的消防员防爆对讲机(一般建议4台以上)按照公约要求每艘船至少配备一组消防队,每组至少有四人组成,分别为探火员、协助员、消防员和救护员,并通常由两人携带一个防爆对讲机负责探火灭火,另外两人携带另一个防爆对讲机在起火处所负责值守。

华之航提供船舶消防员防爆对讲机解决方案。

以下是公约的内容:SOLAS201211月修正案第II-2章第10条第10.10条第10.10.4条规定:对于2014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船上每一消防队应携带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用于消防员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18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符合本要求。(Forshipsconstructedonorafter1July2014,aminimumoftwotwo-wayportableradiotelephoneapparatusforeachfirepartyforfire-fighter'scommunicationshallbecarriedonboard.Thosetwo-wayportableradiotelephoneapparatusshallbeofanexplosion-prooftypeorintrinsicallysafe.Shipsconstructedbefore1July2014shallcomplywiththerequirementsofthisparagraphnotlaterthanthefirstsurveyafter1July2018.)

港口靠泊能力2000*110000*1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一个靠泊2000吨~110000吨船舶的泊位。

资料拓展: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2014年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出台《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规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定》提出,码头靠泊等级的确定按照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或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加以确定。需要减载靠泊的码头需要符合六个条件,即非液体散货码头;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等。

《规定》明确,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时主要考虑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个方面的因素。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

根据《规定》,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2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2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从严控制。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

中国海监船舶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海监船舶使用管理,规范用船程序,保证各项海洋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划归中国海监总队编制序列管理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中国海监总队对海监船舶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中国海监总队年度船舶使用计划。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需要使用中国海监船舶的,应在每年11月1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用船申请报送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抄报中国海监总队。用船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任务名称、来源、工作海区、用船时间、海上工作量及对船舶性能的要求等。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编制本海区年度用船计划预安排,并于12月10日以前报中国海监总队,经中国海监总队审核、汇总后下达中国海监总队年度船舶使用计划。第五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根据年度用船计划制定月用船计划,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应在每月5日和28日以前,分别将上月船舶执行任务情况统计和下月用船安排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第六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应严格执行中国海监总队下达的年度船舶使用计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第七条 年度船舶使用计划下发后,确因海洋业务工作需要追加用船任务的,由中国海监总队另行下达。第八条 涉外任务用船由中国海监总队审批。第九条 有关海洋资源、环境、权益及海难救助等海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任务用船,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组织实施,并将情况迅速上报中国海监总队。第十条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在不影响指令性任务用船的前提下,视情安排,一般不列入年度船舶使用计划。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应当实行成本核算,并签定租船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海上工作项目,工作量,工作海域,工作时间;船舶名称或对船舶的技术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租船金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非指令性任务用船的审批权限:用船时间15天以内的,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审批,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用船时间15天以上的,由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审核后,报中国海监总队审批。第十一条 中国海监海区总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海监总队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海监总队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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