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船注意哪些事情

2022-09-09 21:12 点击:84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修船注意哪些事情》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船舶修理管理制度的船舶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

1.船舶修理级别的 划分及工作内容

1.1坞修

1.1.1船舶船体(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

1.2.1主机部分

-取机油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技术部。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检查清洁、修理主机带动泵、调速器、空气分配器等附件。

-打开齿轮箱检查齿轮磨合、紧锁固定止退情况,检查调整定时。

-视情况交厂测试活塞肖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并留取检查测试报告。

-增压器整机解体清洁检查测量各部数据,留记录并更换润滑油。对接近使用极限的轴承要做重点检查,超使用极限的绝不可使用。

-检查、清洗擦拭滤网、滤器、输油管道、油底壳,必要时清洁机油柜。

-整机清洁擦拭调整作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小修后未更换重要零部件或修刮的主机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2-4小时。更换部分重要领部件。

经修刮磨合的主机的系泊试验最大负荷80%,实验时间4-6小时。

航行试验应保证连续4-6小时。

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都要认真严格的测量记录各部位的压力、温度等各种技术参数,并整理出报告。

-小修的时间安排如条件允许时应考虑安排在坞修期间同步进行。

-非机动船舶的原动机视为该船舶的主机并按主机检修部分的要求进行检查测试或修理并留记录。

1.2.2副机部分

-副机小修级别的修理除整机不出舱吊起曲轴外,其他全部解体检查修理,其中对下列所提各项必须落实检查修理。

-取出全部活塞清洁检查测量各部尺寸、清洁积炭测量油气环。

-拆解缸头清除积碳,检查研磨进排气阀测量阀杆导管磨损情况,必要时可更换部分进排气阀。

-清洁检查供油、润滑、冷却、进气、排烟等系统。

-检查各部胶圈、垫片及其它各部位的密封情况。

-检查清洁调整测量油嘴、油泵、调速器。

-高压油泵作整机台架试验。

-重点检查测试活塞销及连杆螺栓的机械性能和锁紧止退功能。

-取出气缸套清洁检查水圈缸垫测量活塞与气缸尺寸。

-整机调整试验测量各种数据。

-技术部整理、汇编检修测量资料作报告。

1.2.3电机电气部分

-发电机及所有电动机拆卸进厂解体、清洁、检查测量维修、保养作效能试验,所有资料留记录。

-检查各仪表、电板指示、主配电盘主开关、各控制开关、保护装置、停车试验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并留记录。

-检查测试各启动箱、控制器、主令控制器等各触点、弹簧和连锁、延时,保护以及线路情况,并作维护保养和效能试验。

-各动力、照明系统线路清洁检查测试绝缘等。清除室外照明器具的锈蚀和积水。

-检查测量电瓶组及应急照明系统的工作性能并作维护保养。

-检查全船信号、显示车钟传递、助航仪器、通讯联络以及报警等系统的工况和线路接头固定等的使用情况,并分别做效能试验。

-发电机原动机修理后各项指标的试验(负荷试验)。

1.2.4其它

-空气瓶出舱、放残、试压等。

1.2.5甲板部分

-全面完成而二级保养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舷墙及甲板以上作全面的除锈处理

-船龄在10年以上的船舶对船舱内的锈蚀情况也要做除锈油漆或其它防油水、防锈蚀的处理。

-根据船板的减薄结果做部分船板的挖补、换板工作。

-对全船碰撞损坏部位如舷墙、护舷材和护栏、护罩等做部分修理或修换工作。

-检查修理全船靠帮固定情况,必要时更换部分固定靠帮的钢丝绳、铁链、卡扣和卡环等,对整体靠帮待靠帮托除锈油漆后重新固定安装。

-对全船所有机械设备和其它备件均做检查、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对可做实验的部分还要做全面效能试验。

-锚链舱、前尖舱、压载舱及测深仪探头舱等均需做清除污泥水和除锈油漆工作。

-淡水舱要检查锈蚀情况必要时除锈,涂抹新型无毒防水涂料。

-驳船在该修理级别内除船体外板甲板以及上层建筑等部按常规修理项目执行外,同时对货舱要进行全面除锈见白油漆处理。

1.2.6旋转机及其传动装置

按照船舶检验要求,全回转拖轮每隔5年对其传动机构装置检测一次,更换油水封。每次检测部位包括:

-检查回转机上输入轴的轴向间隙。如果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上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上立轴的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果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回转机下立轴的各支撑轴承状况,下立轴的轴向间隙。如不合格,应进行调整。

-检查回转机尾轴各支撑轴承状况,测量尾轴轴向间隙,以及传动伞形齿轮的齿隙,如不合格,应予以调整。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轴向间隙。

-检查、调整回转机回转蜗杆与蜗轮齿隙。

-对于回转机上下立轴的传动伞形齿轮,应进行磁粉和着色探伤检查,了解齿轮磨损状况。

-更换回转机大小油水封及各部位“O”型胶圈。对于油水封磨损部位轴颈,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修理。

-对回转机中重要部位的螺栓应进行磁粉探伤检查,更换不合格部件。安装各部位螺栓时,应按说明书的力矩要求进行装配。螺栓装妥后,应将防松装置装配到位。

-回转机拆检装复后,旋转体的大油封及尾轴油封应在坞内进行密性实验,确保出坞使用。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舶在船厂、航修站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消防安全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船厂、航修站(以下简称厂、站)及在厂、站修理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第三条 船舶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厂、站方负责,厂、站主要领导为防火负责人。船方要加强自身防火管理,并积极协助厂、站做好修船施工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条 修船作业前,厂、站与船方需签订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修船明火作业衽审批制度。由施工项目负责人申报,厂、站主管消防和安全的职能部门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进行明火作业,还应当报经厂、站防火负责人核准。

审批人员应当在审批前到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完全要求后方可批准。第六条 从事修船作业的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第七条 船舶进厂、站修理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油船(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制定的《船舶清除可然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二)非油船的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其要求与油船相同;如不需动火作业,且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摄氏度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三)船舶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清除干净。第八条 修船明火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船方应当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邻舱室)的易燃可燃物;厂、站方应将与下层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二)机舱内(包括油舱柜、油管线附近)明火作业时,可燃气体浓度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否则应当停止作业。

(三)厂、站方要有专人在作业现场看火,并置备小型灭火器材。当班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当在认真检查、清理现场后方可离开。

(四)敷设氧气软管、乙炔气软管、电焊线时,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当班作业完毕,须切断电源和气源。第九条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站方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监护。

(二)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三)当班作业完毕,须将油料、油漆、油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全部带离船舶,不得存留在船上。第十条 修船中应当对船舶电气设备和施工用电严格管理。凡临时拉接线路要采用绝缘物架空,严禁拖、拽、挤、压。第十一条 厂、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船上的防火结构、消防设备和管系。如确需改动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

船上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或挪作他用。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由厂(站)、船方值班负责人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第十二条 修船期间,船方应当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保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船员留船。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消防监督机构根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船舶维修管理的实施

4.1修理单的编制

4.1.1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

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附表五)。

4.1.2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4.1.3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电机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4.1.4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4.1.5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船队船管科审批。

4.1.6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4.1.7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4.2承修方选择和修理前准备

4.2.1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4.2.2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1修船由规划建设处与船队船管科共同商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2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3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船管科依据《SMS文件控制程序》(BJ1101)妥善保管。

4.2.3修前准备

.1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船管科。船队船管科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2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船队船管科,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3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4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4.3修理监督和审核验收

4.3.1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4.3.2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4.3.3在修船期间船队船管科应派机务代表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船队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4.3.4修船期间,船队机务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4.3.5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应由机务代表向船队主管领导汇报,征得同意。

4.3.6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4.3.7船舶修理项目中须提交船级社检验的项目,应由船队船管科在进厂前提出申请检验,以便及时取得证书。

修船结束后,应对船舶进行哪些实验? 修船时的防火规定?

主机试验、副机(并车)、艇架试重、抛艇试验、吊杆试重,克令试重,系泊试验、轴舵试验

个别机器试验、管系修理后会窜水试验

防火规定:应根据不同船型、船大小、船种类制定,但有一个总的规定

简要如下:核实船舶舱室位置及毗邻部位

清楚施工地点及周围毗邻部位的易燃物

备好水、灭火器,有专人看火

仔细检查余火半小时,待无误后方可离开

修船行业主要是防火防爆、防起重、防高坠、防触电

防火防爆是一个很大的专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有需要或探讨交流

我qq:491798562

关于《修船注意哪些事情》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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