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违规怎么举报》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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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检邮箱申请格式
您好,
用QQ邮箱吧,用户名默认格式:QQ号@qq.com,只要有QQ号登陆网页版mail.qq.com即可激活开通,没有就到zc.qq.com注册一下,支持注册任何需要邮箱的平台。
用户名支持设置为英文、手机及后缀为foxmail.com商务两用,这个功能是实现一个邮箱拥有多个邮箱地址,意思是所有设置的邮箱地址都会收到同 一个邮箱,就相当
于一个人有多个小名一样。
设置方法:
1、通过电脑浏览器登陆网页版,
2、左上角设置---选择账户---即可注册其它用户名,
同时邮箱要是用的多,建议装个专业手机QQ邮箱客户端4.0,通过浏览器或app搜索即可下载,安装好打开软件---添加邮箱选择对应服务商---输入帐 号和密码即可绑
定,支持imap/pop3/exchange绑定和多帐号管理,设置简单,新邮件即时提醒,同步通讯录,集成漂流瓶让邮箱更加有趣,文件中转 站,日历添加行程安排提醒,记事
本,广告邮件汇聚,新邮件及时提醒,还有夜间免打扰设置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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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违规进出港未签证
进港前得到得到的靠泊计划,在锚地时将所有的入行手续备妥,报备给交通管制,这个过程就是报港。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九)《关于发布和的通知》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进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三)与告知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3、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四、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证书文书审查要点: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9、“符合证明(DO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三)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船舶进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3、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签证。(四)老旧运输船舶进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五)持IC卡船舶进港签证:1、首次持卡进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签证。2、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签证。(六)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七)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船舶签证。(八)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九)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十)进港签证时,发现船舶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十一)船舶进港签证当场结。(十二)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十三)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文书和台帐(一)《船舶签证簿》(略)(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八)《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九)《关于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十)《关于发布和的通知》二、岗位职责受理人负责船舶出港签证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签证簿》及《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船舶检验证书及复印件;(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复印件;(6)船员适任证书及复印件;(7)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4)船舶营运证及复印件(适用的船舶);(1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3、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交申请人,并告知不需要申请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二)审核1、受理人审核同意后,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准予签证的意见、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2、受理人审核不同意,在船舶签证簿签证栏内签注不准予签证的意见和不予签证的理由、填写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海事管理机构代码、日期、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三)与告知1、由受理人将船舶签证簿当场交申请人。2、受理人发现船舶签证簿内未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船舶签证簿内校核并记载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相关信息。3、完毕后,受理人应登记,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四)归档受理人应及时将《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申请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等材料进行归档。四、执法主要标准(一)相关申请材料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审查要点: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和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或应急预案;4、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6、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已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7、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8、已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9、在本港有违法行为的,已经处理完毕;10、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11、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三)证书文书审核要点:1、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检查国籍证书中的船舶概况与船舶检验证书中是否相符。2、适航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客船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2年;检查适航证书中的船舶航区与船舶实际航区是否相符。3、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检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和是否进行了法定的年度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应附有附件。4、船舶吨位证书长期有效;注意检查《船舶签证簿》中所填写的总吨、净吨与证书所载是否相符。5、船舶载重线证书:对于船长小于20M的船舶可免除;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法定年度检验应在证书到期日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6、乘客定额证书正常情况下,长期有效。临时乘客定额证书的有效期为一个航次或最长不超过3个月。7、适拖证书,单程一个航次。8、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国籍证书相同;配员证书的航区限制及航线限制是否与适航证书相对应;按证书核对船舶配员情况,应与船员适任证书、签证报告单一并检查,要特别对照GMDSS操作员配备和适任证书的航区、吨位、主机功率、用途,确定是否与实船相符及是否满足适航证书及配员证书中的要求;定线船舶可以按证书后的备注栏中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船员服务船舶种类、航区、吨位、功率等实际情况查验船员适任证书是否适任该船舶,重点查验证书上的限制项目。9、“符合证明(DO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年度审核;“安全管理证书(SMC)”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有效性服从于DOC和中间审核。10、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检查船舶上次安全检查日期距今是否已达六个月、是否符合97安检规则规定不受6个月限制条件、是否连续两次及以上由同一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的安检,以确定是否需要检查;检查上次检查报告中是否有缺陷需在本港纠正或已纠正尚未复查的,以确定是否需在本港复查;1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还包括:①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物质污染证书;②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③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④内河船舶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⑤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适装证书等;⑥应注意查验船舶实际所载货物品名在证书附件内是否载明;⑦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适拖证书或相关检验证明;⑧其他相关文书的检查:如经审核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有效的保险文书和证明文件、水上拖带作业许可证等。(四)对已经出港签证的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4、出港签证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五)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船舶签证。(六)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2、上下旅客;3、装卸货物。(七)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船舶签证。(八)受理员在船舶出港签证中发现船舶情况可疑的,应及时将该信息传递给动态监管部门,发现黑名单上的船舶应将信息传递给船舶安全检查部门。(九)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由受理员组织现场核查。(十)按规定现场滚装客船的出港签证,应注意收存《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在滚装货船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不得为其出港签证手续:1、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2、船员不符合有关要求;3、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4、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5、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6、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出港签证的情形。(十一)老旧运输船舶出港签证:老旧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老旧海船和老旧河船。该类船舶除按一般签证程序执行外,还应交验船舶营运证(国内航线)或国际航线运输批准文件(国际航线),符合特别检验的船舶,还应核查特别检验情况。(十二)持IC卡船舶出港签证1、首次持卡出港签证时,船舶应携带IC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申请签证。受理员需校核IC卡内船舶基本信息,并将船舶证书、船舶配员、安全检查、进出港等信息录入IC卡。以后签证时,船舶需提供船舶IC卡、签证簿、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签证。2、注意事项:(1)如相关船舶信息发生变化时,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2)一艘船舶只能持有一张IC卡,如发现船舶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IC卡的,应立即暂扣IC卡,并立即向上级汇报;(3)船舶IC卡内信息与签证簿或相关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原则上以签证簿和证书信息为准;(4)船舶IC卡或IC卡遗失在补卡期间,可按签证规则规定要求签证。(十三)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船舶抵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出港签证可以与进港签证合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船舶签证。(十四)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船舶签证。(十五)船舶签证数据应按规定录入相关海事业务管理系统。(十六)出港签证时,对出港船舶进行必要的气象海况安全提醒。(十七)船舶出港签证当场结。(十八)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十九)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文书和台帐(一)《船舶签证簿》(略)(二)《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略)(三)《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四)《船舶签证簿》内的《签证栏页》(略)参考资料:/E_ReadNews.asp?NewsID=232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五年,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发布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行业诚信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对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会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和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号发布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同时废止。
在防城港发现船舶证书都是租的,没见一个真正经过培训的人,海员证书全是租的,海事局举报电话号码多少?
防城港海事局向海船服务人员覃某签发并邮寄海船船员不值班适任证书,这是防城港首次向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发放船员适任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也可以获得船员适任证书,这是我国便利服务船员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防城港海事局通过政务公开、政务QQ群、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广泛向辖区船员宣传新的政策法规,同时组织涉及相关业务的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船员服务和行政审批的衔接工作。船员覃某于4月30日到该局政务中心提交申请后,劳动节后的第四个工作日通过邮件顺利收到了证书。
下一步,防城港海事局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做好“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工作,不断创新服务举措,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广西海事局“V蓝政务”服务工作要求,为相对人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全面屏手机时代已经到来了,但同样也带来了一个问题,实体键没有了,有些用户一时间还不适应全面屏的导航手势,在使用手机的时候就显得格外麻烦,尤其是MIUI 12系统的中的全面屏导航手势,屏幕下方有一个小白条,看着非常别扭,别急,下面就教你怎么去掉这个小白条。

首先打开手机中的“设置”应用,然后打开“更多设置”选项,接着打开“全面屏”选项,进入后我们能看见两种导航方式,此时您的手机正处于“全面屏手势”模式,之后将其更换为“经典导航键”模式即可,这样屏幕最下方会出现跟以前一样的三个导航键,而小白条也就消失了。
如果您不喜欢经典导航键,同时也不喜欢小白条的话,那么在“全面屏”功能页打开“隐藏手势提示线”功能即可,这样既能保留全面屏的导航手势,同时也取消了下方的小白条。
MIUI 12系统已经正式推送有一段时间了,还不知道自己手机能不能升级的小伙伴看这里,目前可以升级MIUI 12系统的手机有:小米10、小米10 Pro、小米9、小米9 Pro 5G、小米CC9 Pro、小米9 SE、小米CC9、小米CC9美图定制版、小米8、小米8 SE、小米8屏幕指纹版、小米8探索版、小米8青春版、小米MIX 3、小米MIX 2S、小米MIX 2、小米Note 3、小米Max 3、小米6X、小米6等。
除了小米手机可以升级到MIUI 12以外,红米手机照样可以,可升级至MIUI 12系统的红米手机有红米Redmi K20/K20 Pro/尊享版、Redmi K30系列、Redmi Note 8 Pro、Redmi Note 7、Redmi Note 7 Pro、Redmi Note 5等。
关于《船舶违规怎么举报》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