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燃油供油单元

2022-09-09 11:57 点击:162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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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适用本办法。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海洋环境保护宏观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秦皇岛海事局对运输及相关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船舶燃油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大气环境的防治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淘汰。第五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环境的证书、文书。

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方可运营。第六条 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

禁止船舶在本市沿海水域使用焚烧炉。第七条 在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时段,秦皇岛海事局和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船舶航线和锚地的管理工作,采取措施减少船舶排放对大气的影响。第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燃油。第九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行驶、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鼓励本市辖区作业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对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船舶燃油的船舶可以给予优先进港、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

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鼓励受油船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真实性检测。受油船舶发现违法供油行为有权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第十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河北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依法获得相应资质,并向秦皇岛海事局备案。秦皇岛海事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燃油供给单位供应不符合要求的燃油,应当要求其整改,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至少提前十二小时将燃油供受作业情况向秦皇岛海事局进行预报,作业后两小时内进行确报。作业因故取消或变更的至少提前一小时进行撤销或补报。报告时准确报送作业信息,作业后留存燃油供受单证。

每年六月二十日至九月十日,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应当在码头进行。必须在锚地进行船舶供受油作业的,船舶燃油供受作业双方在作业前向秦皇岛海事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及一份供油油样。第十二条 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的检查,检查抽检率平时不低于百分之十,重点时段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发现船舶燃油油品质量问题及时向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秦皇岛海事局、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对船舶燃油使用、排放情况检查、监督的机制。

经燃油快检设备检测燃油硫含量超标的船舶为重点嫌疑船。对重点嫌疑船在使用的燃油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硫含量检测结果前,可以禁止其离港。

生产船燃需要哪些资质,办理流程;

根据《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设立供油企业须向交通部申请资质认可,通过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后,获得“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证书”(下称“资质认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水上供油业务。

(第八条) 申请资质认可的供油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申请报告;设备、设施(码头、油库、输运油设施等)技术状况;定期维修证明;计量检定证书;消防检定证明;环保检定证明;供油船舶的港监、船检证明;加油人员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

船舶加油单bdn是什么意思

燃油交付单(Bunker Delivery Note,以下简称BDN)是IMO强制要求必须放船的重要文件,按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5条要求,所有经过相关检验、取得IAPP证书的船舶,应以BDN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

面对日益严格的环保法规,一些船东公司互相组成联盟或联营池,另有一些船东通过和大的贸易商(租家)结合等方式联合起来购买船用燃油的方式来达到节省燃油成本的目的,并且这样的趋势正变得愈发明显。

业内人士认为,国际海事组织IMO2020限硫规则导致燃油价格上涨、质量问题增多,并对燃油买家提出了更严格的信贷要求。

而随着碳减排等新的环保法规的到来,航运业在燃油加注方面加注方面所面临的挑战将进一步加剧。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大小小的行业参与者就认为“联合起来”将成为一个减小采购风险的最好方式。

在一些例子中,一些大型航运运营公司正在结成联盟,共同为自己的船队甚至是第三方购买船用燃料。 比如,船王弗雷德里克森旗下的油轮航运公司Frontline 和干散货航运公司Golden Ocean就与托克集团联合成立了一家名为TFG Marine的公司。

TFG Marine 目前就担负起了专门为其上述股东公司以及弗雷德里克森旗下的另外两家名为Avance Gas 和Flex LNG(分别为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航运公司)购买燃油的重任,此外该公司也为其他一些船舶运营公司提供燃油购买服务。

燃油贸易商和供应商Monjasa的首席运营官斯文•斯坦伯格•莫尔霍尔特(Svend Stenberg Molholt)就表示:“我们正看到一种趋势,即燃油采购正以更加有组织的在进行,不管是船东还是船舶运营公司都成为了联合的伙伴。”“我们认为,这一趋势主要是由整个航运业对资源优化的日益关注推动的。”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认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燃油、润滑油(下称燃润油)供应市场,加强船舶燃润油供应的行业管理,保证港口和船舶生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运输船舶燃润油水上供应业务的企业(下称供油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燃润油系指轻柴油、重柴油、燃料油、重油等船用燃油及船用润滑油。第四条 供油企业必须按本规定要求条件及申报程序进行资质认可,未经资质认可或资质认可未通过的供油企业不得从事水上供油业务。第五条 供油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能源、质量、计量、价格、税收、环保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认可程序第六条 设立供油企业须向交通部申请资质认可,通过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后,获得“船舶燃油供应资质认可证书”(下称“资质认可证”)的企业,方可从事水上供油业务。第七条 资质认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供油企业在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交通部提出资质认可复审申请,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续签资质认可证;对于未通过复审的供油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不予续签资质认可证。逾期不申请复审的供油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船舶供油业务,注销其资质认可证。第八条 申请资质认可的供油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申请报告;设备、设施(码头、油库、输运油设施等)技术状况;定期维修证明;计量检定证书;消防检定证明;环保检定证明;供油船舶的港监、船检证明;加油人员的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及其它有关材料。

交通部在受理申请后40天内对申请企业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第三章 资质认可条件第九条 供油企业应有一定规模的储运设施。作业在海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5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500吨以上的供应油轮。作业在内河港的供油企业其综合储油能力应在1000吨以上,并拥有载重吨100吨以上的油轮。第十条 供油企业必须有合法、稳定的油品来源。第十一条 供油企业的油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油库在运营前必须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检验合格。第十二条 供油企业应使用油品专用码头,码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严格按照港务监督机构核准的船舶等级和油品的种类、数量进行作业。第十三条 供油船舶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供油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建造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第十四条 供油船舶的船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签发的有效的适任证书和油轮船员专业知识特种培训的相应证书。第十五条 供油企业的组织机构、基础管理工作应适应供油业务要求。有健全的燃润油供应组织机构及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员工工作职责及岗位责任制,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第十六条 供油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掌握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第十七条 供油企业和计量管理和计量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油品计量器具必须按期送有关部门检定,不得使用未经检查、检定不合格或不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油罐罐容和油轮舱容必须按期经国家有关计量监督部门标定,使用有效的罐容表和舱容表。

船舶油品质量交接应符合《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船舶油舱计量交接标准》(JT/T38--1994)的规定,油罐内的油品计量应严格执行《罐内液体石油产品》(JJG/1014--1989)的规定。第十八条 供油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油料化验设备,能按国家规定的试验方法承担供应油品的质量指标化验分析。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 对于无资质认可证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经查证,由港务监督部门暂扣其船舶证书,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认可,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供油企业应按照《船舶供受燃油管理规程》(JT/T339--1997)的要求,规范供油服务,保证供油数量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供油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供油的安全管理。根据经营规模配备安全员及安全设施,制定应急方案和计划,并定期进行消防和防污染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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