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公安部《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标准; 二、办理对象 广东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 计、施工、维修业务。
水利法法则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市场价:¥32.00元 本店价:¥28.90元 书籍作者:林冬妹 书籍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年09月 书籍ISBN: 市场定价:32.00元 书籍页数:265 页 书籍印次: 书籍版次:第1版 书籍装帧:平装 书籍开本:16 书籍标识:asinB0036SGVWE 【作者介绍】 林冬妹 【目录】-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序 第一章 水法 第一节 水法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规划 第三节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节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节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节 不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水土保持法 第一节 水土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水土流失的现状、危害及病因 第三节 水土流失的预防与治理 第三节 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防洪法 第一节 防洪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防洪工作 第三节 防洪规划 第四节 治理与防护 第五节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六节 防汛抗洪 第七节 保障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水污染及其立法 第二节 水污染防治方针、原则与管理体制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管理内容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水资源管理 第一节 水资源管理概述 第二节 水资源权属及管理体制 第三节 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节 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节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节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六章 河道管理法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节 广东处河道堤防管理与河道采妙管理 第三节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第四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水利工程管理法规 第一节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二节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四节 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八章 水利产业政策 第一节 水利产业政策 第二节 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 第九章 水行政执法 第一节 水行政执法概述 第二节 水行政监督 第三节 水行政处罚 第十章 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 第一节 水行政复议 第二节 水行政诉讼法 附录一 水行政职权一览表(摘选) 附录二 水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摘选) 附录三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简介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提要】-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水利法律法规教程)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分十章,系统地论述了水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全面阐述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利产业政策、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复议与水行政诉讼的制度、理论和实务问题。该教材注意吸收水法学和相关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水法制建设的最新经验,注重开拓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水法律法规理论水平和从事水法律法规实务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水法律法规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最新水平。 该教材既可以作为水利类高等学校学生学习水法律法规的教材、水利系统干部培训教材,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水法律、政策法规工作的参考书。 【书摘插图】 《水利法律法规教程》是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 第一章 水 第一节 水法概述 一、水法的概念 水法是国家调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水法仅指2002年8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它是水事基本法,其法律效力仅在宪法之下。广义的水法又称水法规,是指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这些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水法。 二、水法的调整对象与特点 (一)水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水法的调整对象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即在我国领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等有关活动中,也就是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在这里,水行政职权是认定水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只有水行政主体在行使水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才是水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才享有水事法律所赋予的水事权利、履行水事法律所规定的水事义务,并产生相应的水事法律后果。在与水行政职权无关的社会关系中,即使水行政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也不能认定为水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