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权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二、船舶实现智能监管
船舶实现智能监管的新时代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船舶行业也在不断进行着变革与更新。船舶实现智能监管正成为航运业发展的新趋势。在过去,船舶监管主要依靠人力巡查和报告,效率低下且存在监管漏洞。然而,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船舶监管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船舶实现智能监管不仅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减少人为失误,更可以提升整个航运行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利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船舶可以实现实时监测船舶运行状态、货物情况、气象信息等各种数据,帮助船舶管理者更好地把控船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安全隐患。
除了提高安全性外,船舶实现智能监管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船舶航线规划,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传统的手工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智能监管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化监控与数据分析,大大节省了成本和时间。航运企业通过引入智能监管技术,不仅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还可以为航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船舶实现智能监管的关键在于技术的应用与创新。利用物联网技术,船舶可以与岸基监控中心实现实时数据传输与交互,实现全方位监管。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船舶可以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为未来船舶运营提供参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进一步提升船舶监管的智能化水平,使监管更加精准、及时。
然而,要实现船舶智能监管,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与挑战。一方面,船舶监管涉及到多个环节,需要不同系统之间的协同与整合。另一方面,船舶智能监管涉及到大量敏感数据的传输与存储,信息安全问题也亟待解决。只有克服这些困难,船舶智能监管才能迈向更加智能化、高效化的发展。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完善,船舶实现智能监管将会迎来更多的新机遇与挑战。船舶行业的发展需要不断创新与变革,借助智能监管技术,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与可持续性发展。
总的来说,船舶实现智能监管是船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智能科技与航运业的深度融合。只有不断推动科技创新,加大技术投入,船舶智能监管才能更好地为航运行业的发展服务,推动船舶行业迈向更加智能、高效的新时代。
三、股东财务监管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即查帐)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不享有查帐权。
四、监管资金提取办法?
不同的监管资金提取办法不同,这要在监管协议中约定。比如一般监管账户,开户单位,不能在监管账户中提取资金。
五、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规范和管理渔业船舶的运营及相关事务。这一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渔民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背景
随着我国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入,渔业船舶作为捕捞和养殖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渔业船舶的运营行为,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渔业船舶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船舶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其中,对于船舶的标准、配备、作业限制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渔船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
三、实施效果
自《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国渔业船舶的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通过规范船舶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遏制了一些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了渔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渔业市场秩序。
四、存在问题
尽管《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监管不到位、信息不畅通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果,也制约了渔业船舶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五、未来展望
为解决现有问题,进一步提升《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渔船运营者的法制意识,推动渔业船舶管理向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不断改进法规内容、加强执法监督等措施,我们有信心在未来实现更高水平的渔业船舶管理,为我国渔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六、广州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地住建部门制定,各地情况都不相同,制定监管资金管理办法和提取流程,主要是为了保证房屋工程出现风险,用于限制开发商。具体的预售监管资金办法和提取流程可以找到当地住建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
七、商混站行业监管办法?
商品混凝土拌合站管理制度及流程:
为保证项目部混凝土施工持续有效地进行,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明确项目部、商混拌合站和砼使用单位三方的工作职责,减少混凝土供需之间的矛盾,确保混凝土及时有序的供应,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商品混凝土拌合站管理制度:
一、混凝土原材料管理办法
1、项目部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商混供方,商混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项目物资部建立并保存合格原材料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商混供应方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2、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商混供应方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商混供应方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3、商混供应方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商混供应方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4、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标有醒目的标志,避免混杂。 (1)水泥筒仓必须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等,不同生产企业或不同品种的水泥严禁混仓。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水泥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2)掺合料必须设置专用筒仓,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等级,不同品种的掺合料严禁混仓。掺合料贮存时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 (3)砂、石必须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有防止混用的措施或设施。堆场应采用硬地坪,有可靠排水措施。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品种和规格。 (4)外加剂必须按不同生产企业、品种分别存放,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外加剂生产企业、品种等。对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按检验结果使用。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企业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5、商混供应方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若商混供应方要对原材料进行更换,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物资部,会同实验室对更换原材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更换原材料。
二、商品混凝土级配管理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必须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品混凝土供应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物资部会同实验室,对混凝土配合比重新进行设计: (1)原材料的产地或品种有显著变化时; (2)生产大方量混凝土时; (3)根据统计资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质量出现异常时; (4)该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半年以上时。
2、商混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过试验室试配,并有试配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且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进行整理归档。商混供应方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相关资料,其中可包括以下内容: (1)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C20、C30、C40、C50及各种水下标号的混凝土; (2)不同坍落度(mm):120、150、180; (3)不同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4)不同集料粒径或细度模数,如碎石(毫米):5~16、5~25、5~31.5、5~40,砂:2.3~2.6、2.6~3.0; (五)不同外加剂品种:如普通外加剂、高效外加剂等。
3、商品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以及原材料的变化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考察确定情况之后,及时调整,并做好记录,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新的混凝土配合比整理归档。
4、拌制混凝土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的有关要求。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包括生产日期、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编号、原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配合比和每立方米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实际用量等内容。
5、商混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变化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调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会同专人负责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发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做好记录,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整理归档。 三、商品混凝土计量管理办法
1、混凝土计量、搅拌、坍落度抽检记录应齐全,且及时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整理归档。应包括日期、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编号、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每盘混凝土用原材料秤量的标准值、实际数量、偏差、搅拌时间、坍落度。
2、商品混凝土的供应量以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浇筑的实体混凝土数量为准,项目有权随时以过磅方式对任一车混凝土进行抽检。每方混凝土的重量以配合比资料数据为准,允许有±2%的误差。若超过所规定的误差范围,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商品混凝土供应方承担。
3. 拌制混凝土所用各种原材料的实际秤量应逐盘记录,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整理归档。
4、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
四、商混站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1、 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主要设备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的规定。
2、商混站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
3、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当计量器具经过中修、大修或搬迁后应重新检定,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
4、 计量器具应按下列规定由项目计量部门进行静态计量校验,并做好记录以书面形式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 (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停产1个月以上(含1个月),重新生产前; (3)生产大方量混凝土前; (4)发生异常情况时。 静态计量校验的加荷值应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加荷应分级进行,分级数量不少于5级。 当静态校验结果超出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误差范围时,必须找出原因,并由法定计量部门重新检定,并做好记录以书面形式报备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
5、 项目物资及试验部门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整理归档。
6、 商混站每一工作班秤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核,并做好记录。
五 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管理
1、 混凝土的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 107)的有关规定。
3、 混凝土拌合物的稠度偏差应符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预拌混凝土》(GB 14902)的规定。
4、混凝土拌合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等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其检验频率按合同规定执行。
5、 检验后的试件(混凝土、水泥)应保留三天后方可处理。
六、商品混凝土供应流程
1、项目现场技术员于混凝土使用前4小时填写《混凝土需用计划单》或发送短信电话确定传达于商混站,商混站在计划供混凝土时间前3小时以同种方式回复确认按计划供应混凝土。
2、 如项目施工现场变更需用混凝土时间,需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或短息通知电话确定告知商混站,商混站采取同种方式回复。
3、 商混站根据施工需要及时将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如因商混站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供应或中断混凝土供应时,所造成项目施工损失由商混站承担。
4、项目施工现场在灌注临近结束最后两车前向商混站电话通知剩余实际需用方量。
5、商混站负责办理混凝土的运输、装卸等手续直至交到项目指定的施工现场。商混站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行人员进出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6、商混站每车混凝土到达现场须提供混凝土一式三份供应单,由现场技术员签字确认,自留一份,现场技术员一份,物资部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八、监管对象管理办法?
公职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管
九、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办法?
一、加大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管力度。严把登记关,针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的申请成立,建立了征询行业管理意见制度,确保登记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履职,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有章可循。强化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部门对社会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为社会组织规范建设提供指引,也为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协同配合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二、明确分工形成合力。部门各司其职,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法人治理指导、执法监察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社会组织在主管领域内活动的业务指导、服务及监管等;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所辖社会组织的前置审查、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以及日常管理等;公安、金融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与管理。
三、规范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领导干部任职规定,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加强抽查监督,明确抽查数量和范围,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健康发展。(市级、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4%、3%。抽查社会组织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是否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年度报告、非营利性会计制度坚持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登记证书、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收费标准等信息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等。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规范评比达标行为,按权限进行审查,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切实承担起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工作职责。建立问题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直接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并责令整改。对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长期不开展活动、不申请注销、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注销。强化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督促社会组织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承诺制度。
五、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登记注册时同步建立党建工作方案,应建必建。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优先招聘党员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党建引领,把党建工作作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等级评估和购买政府服务的重要条件。规范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党务队伍建设,以党建促进社会组织全面发展。
十、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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