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通航安全管理,保障港珠澳大桥和过往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的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浮动设施。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相关责任。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保障港珠澳大桥通航安全。第五条 港珠澳大桥设置三座航道桥和一个隧道区。
航道桥自东向西依次为青州航道桥、江海航道桥和九洲航道桥。
隧道区为港珠澳大桥警3号灯浮标、4号灯浮标连线至港珠澳大桥警7号灯浮标、8号灯浮标连线之间的范围。
需航经港珠澳大桥的船舶应当在桥梁航道或者隧道区航行。第六条 港珠澳大桥航道桥通航孔设置及通航净空尺度如下:
(一)青州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318米、净空高度42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二)江海航道桥:两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173米、净空高度24.5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
(三)九洲航道桥:一个主通航孔和两个副通航孔,主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210米、净空高度40米;副通航孔通航净空宽度85米、净空高度20米。第七条 港珠澳大桥三座航道桥对应设置青州、江海、九洲三条桥梁航道:
(一)青州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852米,航道走向为0°~180°;
(二)江海桥梁航道长度为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航道走向为165°~345°;
(三)九洲桥梁航道为九洲港航道中桥轴线两侧各1000米的航道,航道走向为149°~329°。第八条 港珠澳大桥广东水域设置两级通航安全警戒线,一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1000米;二级警戒线位于桥轴线两侧,距桥轴线5000米。第九条 除应急处置、执行公务,以及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进入一级警戒线内的桥梁航道和隧道区以外水域。
禁止在一级警戒线内从事下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淌航、掉头;
(二)通航桥孔内追越或者并列行驶;
(三)逆向通过单向通航桥孔;
(四)横越桥梁航道;
(五)船舶罗经校验、试航船舶效用试验;
(六)编解队、过驳作业;
(七)从事捕捞、水产养殖、水生作物种植;
(八)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第十条 除在港区、码头、锚地或者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水上水下活动外,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确因紧急情况需要锚泊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显示信号,用甚高频等方式通报船舶动态,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驶离。
港珠澳大桥所在区域发布蓝色以上台风预警信号,或者升挂台风信号2号以上风球时,任何船舶不得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和作业。第十一条 需要在二级警戒线以内锚泊、系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发生走锚、断缆及其他危及港珠澳大桥安全的事故或者险情。非自航船舶锚泊时应当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拖轮值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警戒线以内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前,应当通报港珠澳大桥管理单位。第十三条 船舶进入二级警戒线以内,应当加强t望,谨慎驾驶,及时了解水域范围内的交通状况,以安全航速行驶,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要求。第十四条 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和隧道区前,应当保持主机、舵、锚、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拖带设备以及应急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桥梁航道前,船长应当在岗值班,及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态及会让意图。